(20)八蕊大女王*~2017-09-21 10:26 · 1.173.135.6x1.侵占之定義:非自己所有,但將具有管領力之物據為己有。
2.刑法335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例如某乙為菸酒專賣公司任職倉管員(專責管理公司商品之職物物侵佔,是必須要有交付保管的要件侵佔,對物品之管領能力),於己工作之菸酒倉庫中偷走公司之菸酒物品或其他為己管理之商品(公司財產,雖非己物,但具有對該物之管理能力),即為侵占。
會首的責任之一是將所收取之全部會錢交由當月得標之會員,會首將收取會錢捲款潛逃,就已構成侵占之要件,適用刑法之侵占罪;論會首是事前計畫或是臨時起意,皆已構成侵占罪。侵占是否必須有交付保管的要件?舉例而言,如在路上撿拾手機或錢財物品等遺失物(並無他人交付保管之情事),而又未交至警察局或其他可讓失主領回物品之處所,則為侵占(這樣的行為也已構成犯罪,在無人知情的情況下,無法告發,當然也就沒法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