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永遠的牽掛2005-07-20 22:59 · 61.224.132.13x網路討論區及留言板,均係開放任由大眾來使用。
其中如果有使用者在網路上昧於事實,而辱罵特定的人,則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公然侮辱罪」
而如果使用者意圖散佈於眾,除了謾罵外,還編造虛假故事,則就構成了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誹謗罪。
當然,如果在網路上發表言論的人,是基於善意而對於可接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的評論,或是為自衛,自辯或為保護其本身合法的利益,而發表言論者,則可援引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作為免責的抗辯。
不過,誠如前面所提,由於網路採分散傳輸的方式運作,因此,如果在網路上發表言論之人並不表明其真實的姓名及身份,則司法單位可能會面臨無法追蹤到犯罪嫌疑人的處境。
敬告這位看不下去先生女士:
如果你所陳述的是事實,請依本人上段的方式,表明你的真實姓名及身分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否則你這樣是無法解決任何問題的。
但是,如果你只是為了某種目的散佈不實留言,請君自重!
有疑問歡迎來*~永遠的牽掛~*留言板討論~~
我就敢署名這段留言是本大小姐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