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訪客_蟹仔2011-05-26 21:18 · 14.198.245.21x寧~個多月未有您的消息,剛剛看了您本月的新文章,篇章蠻多的,而且語氣清鬆,看到您終於走出陰霾的深谷,蠻開心的. 談起祖地祖屋,在泉州的外婆,隔璧就是道教寺廟,多年來一直要求她老人家把地賣給他們,老媽不時提起這件事,我的回答是:住得舒舒服服的,幹嘛要把祖屋賣了,去擠什麽狹窄的高樓大廈那種套房?再說住大廈沒有地契,有什麽好? 我為什麼這樣說呢?那塊幾佰平方米的地,可是持有地契的,有昇值潛力,離馬路有段距離,沒有車鳴和廢氣問題,且交通方便.兩層樓,房廰20間,前院種植多株樹和一大塊草地,剩下的用來停車和打羽球仍綽綽有餘,如此好的居住環境,不少人夢寐以求,何必緣木求魚去爭住環境差之千里的蝸居?又不是缺錢到非賣不可的地步...何必去想這種撿芝麻丟西瓜的事?祖屋不適合居住的話,拆掉再重蓋一座新的不就行了?又不是沒錢. 由此延之,我建議您考慮幾個問題再行定奪.一,經濟有多急迫不得不忍痛賣掉?二 您祖傳之地居住環境如何?三,您們一家對它感情有多深? 如非得賣地不可,可嘗試向政府尋求置地協助?(此點仍個人淺論,很抱歉我對臺灣相關法律毫無認識,但您不妨試試向身邊朋友詢問或向援助機構問問看臺灣是否有此方面的援助?)又,如您祖地夠大,不妨建議,分割一部分出賣,而不必全賣掉.至少有安身之地,兼保留祖輩記憶. 如不缺錢,我是手腳四肢統統舉起贊成保留祖地的!如祖地上蓋有商舖,可出租緩解經濟壓力,或把多餘的房間出租也是一種方法.強烈建議和租客去政府或法律機構公證處之類簽署租約,以防被狡騙霸佔.(因有公權機構這第三者介入證明,法律公信力強過單純僅有主客雙方書詞的一張紙) 目前僅想到這些.寧,活得幸福最重要,歷史再悠久的房屋,都只對人才有價值,是為了人才存在的.沒有人,屋只會頹廢消失.沒有人,什麽"祖業不能丟"只是一紙空話,如因不得已而賣掉,試換個角度想,把它交給更有能力保持它存在的人不是比任其衰敗更好?如因傳統觀念縛錮,把它奉為神臺,變成了人為屋而存在,這不就變成本末倒置,活的人為沒生命的物體獻祭了??您的祖輩把它傳給您們,是要後代有個住的地方,而不是為了祖先遺傳的觀念來反受束縛.至於您們要如何應用它,是由您們根據當下實情去掌握.最後,寧,現在是為將來而活的,不是為了眷戀過去而生存的. 寧,以上僅是我個人意見,因我一直強調屋地是為人而存在的,而不是為了已逝的祖先,死守他們守不到的祖業.由此可能忽略了您對祖居的深厚情感,如傷到了您,先向您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