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賃 契 約 書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因房屋租賃事件,雙方協議訂立此租賃契約書,列明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標的
房屋所在及使用範圍: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民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一 日起,至 九十八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止。
第三條 租金約定
一、雙方約定 每一個月 租金新台幣 元整,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
保證金並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屋及繳完最後一期水電費時,甲方無息返還乙方。
二、乙方應於 遷入、進住 以前給付前條租金予甲方,每次應繳 年 個月
份租金,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甲方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
金。
三、乙方並於約定期間內,以 方式支付租金予甲方。
第四條 使用限制
一、本房屋係供住家、一般住宅之用。
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
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三、乙方於期滿後應即將房屋遷讓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
。
四、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五、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
害原建築,乙方交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
六、房屋內不得養寵物。
第五條 危險負擔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
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
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六條 違約處罰
一、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或拖欠租金,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
付時,甲方得終止租約。
二、乙方如有前款之情事,或租賃期滿而不交還房屋,即應支付違約金新台
幣 元整。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他方權益時,願賠償所受損
害,如涉訟所繳納之訴訟、律師費用,均應由他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 其他特約事項
一、地價稅、房屋稅由甲方負擔外,凡因居住使用房屋所必需支付之水電費
、清潔費、管理費及其他因居住使用所必需支付之雜項費用,除非另有
約定,否則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二、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
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三、契約條款未詳盡規定或未妥善事項,得由雙方本誠信原則洽商、協議、
同意、訂定後實施之。
四、租約期滿之前 一 個月,乙方如欲遷出或續租,必須事先通知屋主。
五、牆壁請勿塗畫、釘凸顯物。到期如不續約,應將廢棄物清理乾淨、所有
費用結清後,方能退還保證金。
六、乙方因自己之事由,欲提前終止租約,甲、乙雙方同意乙方於支付新台
幣 元整之違約金後,本契約即終止,甲方不得再請求任何損害。
七、乙方遷出時,如遺留傢俱雜物不搬者,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
方決不異議。並由乙方支付清潔費新台幣 壹仟 元整予甲方。
八、為維護居住品質與保障住戶權益,雙方約定不得飼養寵物,一經發現,
視同違約處理。
第八條 額外費用與設備事項
一、於額外費用與設備部分,經雙方同意下,並無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第九條 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承租人不遵約給付租金、交還租賃物或賠償違約金;出租人不遵約返還保證
金時,經催告後得逕送強制執行。
以上約定,雙方同意且各無反悔,恐口說無憑,特訂立此契約,以為憑證:
甲 方: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一 日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因房屋租賃事件,雙方協議訂立此租賃契約書,列明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標的
房屋所在及使用範圍: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民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一 日起,至 九十八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止。
第三條 租金約定
一、雙方約定 每一個月 租金新台幣 元整,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
保證金並於租賃期滿交還房屋及繳完最後一期水電費時,甲方無息返還乙方。
二、乙方應於 遷入、進住 以前給付前條租金予甲方,每次應繳 年 個月
份租金,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甲方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
金。
三、乙方並於約定期間內,以 方式支付租金予甲方。
第四條 使用限制
一、本房屋係供住家、一般住宅之用。
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
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三、乙方於期滿後應即將房屋遷讓交還,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
。
四、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五、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
害原建築,乙方交還房屋時應負責回復原狀。
六、房屋內不得養寵物。
第五條 危險負擔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
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
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六條 違約處罰
一、乙方違反約定方法使用房屋,或拖欠租金,經甲方催告限期繳納仍不支
付時,甲方得終止租約。
二、乙方如有前款之情事,或租賃期滿而不交還房屋,即應支付違約金新台
幣 元整。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他方權益時,願賠償所受損
害,如涉訟所繳納之訴訟、律師費用,均應由他方負責賠償。
第七條 其他特約事項
一、地價稅、房屋稅由甲方負擔外,凡因居住使用房屋所必需支付之水電費
、清潔費、管理費及其他因居住使用所必需支付之雜項費用,除非另有
約定,否則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二、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
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三、契約條款未詳盡規定或未妥善事項,得由雙方本誠信原則洽商、協議、
同意、訂定後實施之。
四、租約期滿之前 一 個月,乙方如欲遷出或續租,必須事先通知屋主。
五、牆壁請勿塗畫、釘凸顯物。到期如不續約,應將廢棄物清理乾淨、所有
費用結清後,方能退還保證金。
六、乙方因自己之事由,欲提前終止租約,甲、乙雙方同意乙方於支付新台
幣 元整之違約金後,本契約即終止,甲方不得再請求任何損害。
七、乙方遷出時,如遺留傢俱雜物不搬者,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
方決不異議。並由乙方支付清潔費新台幣 壹仟 元整予甲方。
八、為維護居住品質與保障住戶權益,雙方約定不得飼養寵物,一經發現,
視同違約處理。
第八條 額外費用與設備事項
一、於額外費用與設備部分,經雙方同意下,並無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第九條 應受強制執行之事項
承租人不遵約給付租金、交還租賃物或賠償違約金;出租人不遵約返還保證
金時,經催告後得逕送強制執行。
以上約定,雙方同意且各無反悔,恐口說無憑,特訂立此契約,以為憑證:
甲 方: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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