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00)訪客_嘉義小李2005-03-11 22:43 · 163.29.122.25x部份涉嫌之行為人或嫌疑人已到本隊說明,
本隊亦對上開行為或嫌疑人加以約制及勸戒,
上述之人亦承諾不再對特定人做出誹謗與妨
害名譽等情,也感謝能給予年輕人一個自新的機
會,不加以追究,如若尚有需本隊服務之處,敬請
不吝指較聯絡05-2220861或052220865偵查員李永彥
如其它網友亦有需本隊服務之處,也可逕與承辦人聯絡
法律宣導: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涉及上開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
事者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
(散佈文字)或圖畫犯前項之罪者最高可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上開涉嫌行為自發生日起六個月內被害人皆可提出
告訴
希望聊天室網友切莫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