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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 ~*淡忘*~No.188405241 則留言人氣 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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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淡忘*~悄悄話2014-04-18 10:51 · 163.16.240.1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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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內館外風情不同..
(2)綠薯條戀人悄悄話2013-02-14 19:43 · 114.27.176.1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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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淡忘*~悄悄話2013-02-14 19:31 · 114.27.176.1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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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綠薯條戀人悄悄話2013-02-14 19:27 · 114.27.176.1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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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淡忘*~悄悄話2013-02-04 16:48 · 203.64.10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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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淡忘*~悄悄話2013-02-04 16:03 · 203.64.10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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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概說與意思表示
一、私法領域之上位概念:私法自治原則
基於個人主義之發展,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原則上由個人自我自由意思而予形成,國家應予尊重而減少干涉。
二、傳統原則
(一)所有權絕對原則
所有權不可侵犯性,絕對的追及性
(二)契約自由原則
契約法之指導原則,如締約與否、相對人之選擇、內容、方式、廢棄變更與否等之自由
(三)過失責任原則
主觀上須具故意或過失,始須負私法上責任
三、傳統原則之修正與調整
基於社會整體之公平正義而生之反思
(一)所有權相對化
1、善意受讓制度
基於保護交易安全而對所有權絕對原則作修正:相對人善意信賴公示外觀(不動產之登記、動產之占有交付),例外使其依法律規定(土地法第43條;民法第801、948條)取得所有權。
2、不動產相鄰關係
鄰地所有權人對袋地通行權人(民法第787、788條)之忍受
(二)契約自由原則之修正
基於誠信原則,對於締約地位不對等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規範(消保法第12條)
(三)無過失責任體系之建立
基於科技日新月異,侵權行為法之過失責任主義,已無法因應現代型損害事件(例如公害事件)。蓋其損害範圍、行為與損害之因果關係及行為人之故意過失,其判斷有困難。
◎ 結果責任、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
結果責任:以行為之結果為準,不問行為人是否有過失。
現行法律已不採。
過失責任:係目前現行損害賠償之歸責事由,即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時,始負責任。
無過失責任(危險責任):以特定危險之實現為其歸責事由,而非以行為人之故意過失為其要件。
乃係基於「分配正義」之思想而將不幸之損害合理分配。其理由:
A、危險製造源
B、控制危險能力
C、損益同歸
D、責任分擔
企業經營者可透過價格與保險,分散其承擔危險責任而可能生之損害賠償。

第一項 法律行為概說
一、意義:
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法律事實。
◎ 法律事實體系
一、行為事實
1、不適法行為:A、侵權責任
B、債務不履行責任
2、適法行為:A、表示行為:a、法律行為
b、準法律行為
B、非表示行為(事實行為)
二、非行為事實:A、動態事件(例如:出生、死亡)
B、靜態狀態(例如:時效、鄰地關係)
◎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
一、法律行為
作成法律行為之目的,在於使內心之意思藉由意思表示表達出來,進而發生其所欲之法律效果。
二、準法律行為
雖與法律行為同屬表示行為之一種,然其法律效果之發生非因意思表示,而係基於法律規定。
1、分類
A、意思通知
表示一定期望之行為。然其法律效果係直接基於法律規定。
例如:催告(第80條)、要約之拒絕(第155條)
B、觀念通知(事實通知)
純粹將其對一定事實之認識表示於外部
例如:債權讓與之通知(第297條)、代理權授與之通知
C、情感表示
表示一定感情之行為
例如:對受贈人之宥恕(第416條第2項)、對被繼承人之宥恕(第1145條第2項)
2、效果
A、法律直接規定,不問表意人之內心效果意思
B、類推適用有關法律行為之規定
例如: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效力之發生時期及代理等。
三、事實行為
並非表示行為之一,不需有內部之效果意思,是故不需有
行為能力。有關意思欠缺、同意、允許、代理等規定原則,
不適用。
例如: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

二、法律行為之要件
概念法學上常區分為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然其欠缺均為不生效力(因此王澤鑑師認為並無太大區分實益)。
◎ 成立要件係法律行為之本質問題,生效要件則係反映一定立
法政策。學說上多認為要式性、要物性係屬成立要件,然而要式性旨在提醒當事人謹慎、要物性旨在減輕當事人之義務,基此應屬生效要件,是故,足徵此分類仍存相當問題。
◎ 第73條(法定要式之違反,無效)與第166條(意定要式之
違反(推定契約不成立)不同。
(一)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指一般法律行為之共通要件
A、當事人(即自然人、法人)
B、標的
指意思表示之內容言
C、意思表示(詳下述)
2、特別成立要件
指個別法律行為特有之要件
A、要式性:期待當事人慎重、警告之目的,法律行為需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
例如:民法第166-1(迄今仍未施行)、422、531、709-3(合會)、730(終身定期金)、756-1(人事保證)條
B、要物性:指法律行為須以交付特定物始能成立,係減輕債務人之義務而賦予債務人毀約權之一種形式。
例如:民法第464(使用借貸)、474條(消費借貸):立法理由均明確定性為要物契約。
◎贈與契約?
88年修法前,贈與契約以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修法後,則定性為不要物契約(諾成契約),參
照第408債務人之任意撤銷權。
C、契約合意
(二)生效要件
指存在於法律行為本身以外之其他效力要件
1、一般生效要件
A、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詳「行為能力」章)
B、標的須適法、妥當、確定、可能
a、適法(民法第71條)
◎法律之規定,可分為
一、強行規定
1、強制規定(誡命規定):「應為」
例如:保險法第137條第1項
2、禁止規定:「不得為」
A、取締規定
違反者,僅受一定處罰,非謂該法律行為即屬無效
例如:證券商違反證交法第60條第1項而收受存款或辦理放款者,僅受行政處分及行為人負刑事責任,非謂存款或放款行為概為無效。(68台上879判例)
B、效力規定
違反者,法律行為無效
例如:民法第75條
二、任意規定

◎脫法行為
一、意義:當事人出於違反強行法規之目的,透過契約自由(內容形成自由)而以形式上做成一合法之法律行為方式,迂迴的規避強行規定。
二、效力:
【賭債之更改】
1、實務:44台上421判例:
賭博係法令禁止之行為,其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
權,縱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
擔其他新債務,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取得請求
權。
2、通說:賭博行為本即無效(71、72),本不發生債之關係,既無債務,更無更改之可言
三、脫法行為理論之法源位階
1、實務:應屬法理地位
2、學說:僅係法律解釋之問題
b、妥當
i、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第72條)
例如:以同居為前提之贈與契約(65台上2436判例:誘使同居,而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被上訴人,復約定一旦終止同居關係,仍須將地返還,以資箝制)
ii、不得為暴利行為(第74條)
1、訴請法院撤銷
由法院判斷其權利義務關係之公平性
2、撤銷的客體:債權行為+物權行為
3、不包括「單純身份行為」
林誠二師:亦不包括「身分財產行為」。
蓋其無衡平之必要,而本條係追求給付與對待給付間之衡平。
c、確定
i、法律行為之標的須自始確定或嗣後可得確定,始為標的之確定。
ii、例如:種類之債,由債務人交付或經債權人同意指定,以作為確定之方法。
d、可能(民法246條)
i、法律行為之標的必須於法律行為訂立時,係屬日後可能實現者。即專指「自始客觀不能」。
ii、舊土地法第三十條,原關於私有土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後於民國89年已刪除。
◎舊土地法第三十條刪除前,出售農地予非自耕農,效力為何?
1、買賣契約:
原則:契約應屬無效。
例外:有民法第246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情形,始為有效。即:
a、訂約時已預期並約定買賣之農地變更為非農地後再為移轉
b、約定由承買人指定登記予有自耕能力之第三人
c、具體約定登記予有自耕能力之第三人獲特定第三人
d、約定待承買人有自耕能力時,方為移轉登記
2、物權之讓與合意:當買賣契約因違反第246條無效,物權讓與合意則因違反第71條而無效。
◎舊土地法第30條刪除後,已無前揭之限制,然若買賣契約成立於刪除前(即89年1月28日施行以前),則仍有上述之適用餘地。

C、意思表示需健全無瑕疵(詳「意思表示之瑕疵」章)

2、特別生效要件
指個別法律行為特有之要件。
例如:條件成就(第99條)、期限屆至(第102條)、處分權存在(第118條)、代理權存在(第170條)、不動產物權行為之登記(第758條)、法院之收養認可(第1079條第1項)等等。
三、法律行為之分類
(一)負擔行為VS.處分行為
1、負擔行為(債權行為):指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之法律行為。至於處分行為(物權與準物權行為):乃指直接使物權(或準物權)得喪變更之法律行為。
2、例如:買賣、互易->同時具有債權行為、物權行為
租賃、使用借貸、勞務契約(僱傭等)->僅有債權行為
動產所有權拋棄->僅有物權行為
3、兩者差異:
A、無權處分(民118條)之適用?
負:不適用,無處分權人仍可有效作成
處: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否則效力未定
B、公示、公信原則之適用
負:僅具相對效,無排他效力,故不適用
(例外:民166-1條:公證書之要求->然債施法第36條第2項但書:未施行)
處:a、公示原則:物權得喪變更,需有外部足資辨認之表徵,以保障交易安全(其公示方法:動產為交付占有:不動產為登記+書面)
b、公信原則:當公示方法之表徵與實際權利不符時,為保障善意第三人(依據:動產為民法801+948;不動產為土地法第43條)
C、標的物之特定?
負:生效時,標的物不須特定(例如:種類之債、選擇之債);且負擔行為不須針對每個標的物個別作成(例如:訂購民總教科書五十本)
處:最晚於其生效時,標的物必須特定(不然怎麼交付?)
;且因「一物一權主義」,每一標的物須作成一個處分行為(讓個別標的物之物權,得喪變更)。
D、有因性?無因性?
負:因性質上屬原因行為,需適法、妥當、確定、可能才會有效,所以係有因性行為
處:基於物權行為獨立性、無因性理論,所以不因債權行為無效而受影響。
(二)財產行為VS.身分行為
1、財產行為以發生財產上法律效果為目的(例如:負擔行為、處分行為屬之);至於身分行為則係發生身分上法律效果為目的之法律行為。身分行為又可分為:
a、純粹身分上行為:例如:訂婚、結婚、收養
b、身分上財產行為:例如: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扶養費之請求、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2、差異:
A、行為能力制度:乃為保護交易安全而設,是故僅財產行為有適用;身分行為首重「當事人意思自主」,是故身分行為有效與否,以意思能力有無為斷。
B、代理制度:身分行為首重當事人意思自主,故身分行為原則上不得代理。唯一例外: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有關收養與終止收養之代理(民法第1076-2條、第1080條第5項)
C、意思表示之瑕疵:同屬交易安全保護之設計,故亦不適用於身分行為。至民法第997條被詐欺或脅迫之結婚撤銷,則係基於當事人意思自主而設計。然若身分行為違反民法第71、72、73條,仍會被評價為無效。
D、撤銷權之行使與效力:身分行為之撤銷(例如民法第989條以下),一般皆以訴訟為之,也要件較嚴,且身分行為與公益及未成年保護有關,撤銷之效力為不溯及既往(向後失效,例如民法998條)

(三)要物行為VS.不要物行為
1、要物行為(踐成行為),指意思表示外,尚須有物之交付始能成立之法律行為(例如:定金契約、使用借貸契約、消費借貸契約、寄託契約);至於不要物行為(諾成行為),乃指僅依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之法律行為(例如買賣契約)。
2、法律行為以不要物為原則,要物為例外。採要物行為之目的,多在減輕無償契約未獲對價一方之義務。(另參本節第一項、二(一)2、特別成立要件,p. 4)
(四)要式行為VS.不要式行為
1、要式行為乃指法律行為之履行須依一定方式為之(例如:不動產之移轉、結婚改採登記婚、夫妻財產制、遺囑、簽發票據)
2、要式行為又可分為:法定要式行為(例如上述)及意定要式行為(指依當事人所約定之方式)。違反之法律效果不同(民法第73條VS.第166條)(另參p. 4)
3、法律行為多以不要式為原則,以求交易之便利。
(五)無償行為VS.有償行為
1、無償行為指一方為財產上給付,而無法因此取得他方之對待給付(對價)言(例如:贈與、使用借貸、無息之消費借貸);至於有償行為則指一方可因財產上之給付而取得他方之對待給付而言(例如:買賣、租賃、承攬、有利息之消費借貸)
2、差異:
A、民法第244條詐害行為之撤銷:
有償:限於詐害行為之雙方均明知
無償:無此限制
B、責任之輕重:
無償行為人之責任較輕(例如:民法第411條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物及權利之瑕疵擔保責任)
C、注意義務之不同:
無償行為人僅負與處理自己事情同一之注意義務(具體輕過失);有償行為人則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抽象輕過失)(參照民法第535、590條)
(六)單獨行為VS.契約行為VS.合同行為
1、單獨行為:以一意思表示構成一個法律行為
例如:撤銷(88、92)、債務免除(343)、承認(79、118、170)
2、契約行為:以兩個互為對立之意思表示而構成一個法律行為
例如:「買」「賣」契約
3、合同行為:以兩個以上平行、非對立之意思表示而組成一個法律行為。
例如:設立公司、股東會決議

(7)~*淡忘*~悄悄話2013-02-04 15:59 · 203.64.10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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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淡忘*~悄悄話2011-02-24 01:37 · 114.33.163.1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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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淡忘*~悄悄話2011-02-23 03:41 · 218.164.96.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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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淡忘*~悄悄話2011-02-23 03:13 · 218.164.96.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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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淡忘*~悄悄話2011-02-23 02:57 · 218.164.96.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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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淡忘*~悄悄話2011-02-23 02:35 · 218.164.96.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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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nger sister carry a doll.
妹妹揹著洋娃娃


Walk to the garden to see the flower.
走到花園來看花

Doll cried for its mother.
娃娃哭了叫媽媽

Little bird on the tree were laughing.
樹上小鳥笑哈哈
(13)~*淡忘*~悄悄話2011-02-23 01:39 · 218.164.96.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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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淡忘*~悄悄話2011-02-17 03:40 · 218.164.97.2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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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淡忘*~悄悄話2011-02-17 03:28 · 218.164.97.2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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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淡忘*~悄悄話2009-04-05 23:19 · 59.104.163.1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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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淡忘*~悄悄話2009-04-05 23:18 · 59.104.163.1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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