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色新的留言板

柳色新的留言板

板主 柳色新No.2184352 則留言人氣 1,704
屬於柳色新的知心天地, 大家一起來談心!
✏️ 我要留言
0 / 6000
(11)九歌2009-03-11 19:38 · 123.110.249.6x
行為人被告發交通違規、該如何救濟呢?
請參照下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九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第65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12)九歌2009-03-11 19:37 · 123.110.249.6x
先給訂金,但房子不租給我,訂金得否加倍返還?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問題】

我第一次租房子,屋主跟我說要先給訂金,他說不滿意會退訂金給我,但是,我隔天打給他,他說不租房子,訂金也不還我(我還沒簽約),那我要怎ㄇ才能要回訂金,誰可以告訴我?


【解析】

按租賃為諾成契約,一造約明以某物租與相對人使用,其相對人約明支付租金,即生效力(註一),不以有所有權及訂立書面為其必要(註二);又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則推定其契約成立(註三)。租賃契約成立後,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註四),出租人苟未依期交付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予承租人,給付亦屬可能者,自屬給付遲延,承租人自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則得解除其契約(註五),並依民法第259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請求之。從而,本案承租人,自得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 行。另民法第249條第3款雖僅就履行不能而為規定,於給付遲延或受領遲延不適用之,但因給付遲延或受領遲延致履行不能時,仍在適用之列(註六),從而,本案承租人,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亦得於出租人因給付遲延致履行不能時,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之規定,向出租人請求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最高法院19年01月01日上字第343號判例參照。
註二:最高法院33年01月01日上字第84號、40年03月14日台上字第304號判例參照。
註三:民法第248條參照。
註四:民法第423條參照。
註五:民法第254條參照。
註六:最高法院28年01月01日滬上字第239號判例參照。
(13)九歌2009-03-10 20:25 · 123.110.249.8x
~法律新訊~肇事逃逸,不論責任歸誰,一律吊扣駕照


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即使是輕微擦撞,沒有人員受傷或死亡,切勿逕行離開現場,否則將以肇事逃逸論,吊扣駕駛執找一至三個月。
此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通過,明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針對車輛肇事之情形:
一、未致人於死或受傷卻逃逸的駕駛人處以吊扣駕照處分一至三個月。
二、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駕照。
三、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終身吊銷駕照,且不得再考領。

肇事逃逸,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卻無故不到場,或是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汽車牌照一個月或三個月。
日前發生一名女子自己駕車,與一部載有四名大漢的車輛發生車禍,女子因自覺勢弱,懼怕當場遭受不利,遂不顧肇事現場而自行離去,嗣後,該女子卻被認定為肇事逃逸;我們再看另一個相類似的例子,這一回女子比較聰明了,在離開現場之後,遂主動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據實陳述肇事經過。這兩種情形,是否均被認定為「肇事逃逸」?恐有爭議。
筆者認為,道路上之車輛碰撞事故,除致人受傷或死亡之情形外,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卻無故不到場,或是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始處以吊扣汽車牌照處分。
(14)九歌2009-03-10 20:24 · 123.110.249.8x
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如何再請求民事賠償?


【問題】
我在上班的時候被某貨運公司貨車撞傷,覺得對方没誠意一氣之下告到法院,但在地院時没有附帶民事請求,現在對方已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請問要如何請求民事賠償(註一)?

【解析】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且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換言之,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註二),本案即已判決確定,本案中的提問人當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案若符合民法第184條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者,非不得在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所規定之消滅時效前,依民事訴訟法提起給付之訴。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7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請問要如何請求民事賠償?
註二:最高法院29年01月01日台附字第72號判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已有規定,是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極為明瞭。本件原告因自訴被告等搶奪一案,於上訴第三審之刑事訴訟程序中,請求判令被告等返還所搶奪棺木及分關契約等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項原告之訴,顯非合法。」參照。【轉載網址】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 ... se&parent_path=,1,655,&job_id=125827&article_category_id=2094&article_id=61471
【個人經驗談】

有關上案要旨所述被害人,因與它人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因未能和解,被害人乃提起刑事傷害告訴,但被害人因個人法益遭受侵害,如欲擴張這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如以刑事附帶民事提出民事侵權求償告訴,尚需以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方能提出。但囿於法令規定,然而!對此規定其實尚有許多值得討論空間。
首先被害人必須要瞭解有關權益如下:
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對方是否有肇責(依據車鑑會鑑定報告說明)?
二、被害人體傷部分,經由健保醫院所開立之診療費用,其明細表所載個人自付額若干?
三、除了上述自付額可做為主張求償依據外,另就體傷部分,是否仍有需要自費購買療養補助食品或醫療器材等開銷(惟必須要有醫師開立之處方簽)。
四、被害人因此次意外傷害中、因行動不便是否需要特別交通工具、有無影響年度工作考績、工作獎金、因病假休養影響工時(經濟收入減損)、請特別看護照護費用支出等……..雜項。只要是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體傷影響身體之健康,均可將這有關醫療費用等開支列入計算。
五、為就此次傷害情形,是否有造成家人身心上之傷害等情。

被害人應通盤考量,就此次之事故,所必須額外負擔之金融總計若干,如果!所費之金額僅六萬元以下,建議以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但是!如果被害人所主張求償金額,超過六萬元以上者,而雙方又不能達成民事和解時,俟提出刑事告訴後,建議即應委聘律師代為提出民事訴訟求償(律師費一審約新台幣五萬至六萬元整)。因為!被害人當應考量這肇事者,是否會因求償金額過於龐大而有脫產之虞?唯有提出民事訴訟後,才能對其名下之財產聲請假扣押以防止其脫產。但提告人(民事訴訟),個人仍須負擔裁判費、執行費等訴訟費用。但最為重要的還是,對方必須要有過失為前題,才能主張民事侵權求償以填補個人損益。
以下為個人淺述,如有未盡周全疏漏,敬請法學先進或有識者不吝指教或補充說明。
(15)九歌2009-03-10 20:22 · 123.110.249.8x
淺談「法官裁判心理」:



犯罪案件之最後決定,是由法官做成。有罪?無罪?刑期長短?法律上所期待的是案件處理應符合公平的標準。可是刑事案件的判決,很容易看到社會上指摘與抱怨,尤其是量刑不公一點,更為顯著。的確,法官會因個人能力上之差異,產生案件處理不同的結果,這不是故意的,法官本身不自覺的,依據有關法官量刑行為之研究指出,美國刑事法院之推事因為:
(一)法官所受的教育,雖屬是相同的法律教育,但是現實的量刑問題未具有充分經驗,知識與技術。
(二)當具體的宣告刑罰宣告之際,法官具有的智識資料有不恰當情形。
(三)法官本身的人格、個性、經驗、背景、影響到量刑之結果,時或有之。

因為上述之因素,所以對於法官處理案件就有下列不同的建議,它是:
(一)法官的原本職掌是定罪,即採證事實,適用法律,應由法官來擔任,因彼等受過專業訓練,具有法律的專門知識,至於實際上宣判刑期之角色,則劃歸由各專家組成的委員擔任,如美國加州的Adult Authority(成人當局之組織)。
(二)採取不定期刑之制度來限制法官之特權,並於刑罰執行機構內,附設「刑罰決定委員會」,依犯罪人生理、心理、精神、社會等情況,決定實際刑期,以符合科學的矯治處遇要求。
(三)授權法官宣告「相對的不定期刑」,在此範圍內,由各專家所組成的委員會決定實際的需要刑期,移送執行。
法官之職務,甚為崇高,代表國家執行法律,使人產生有威嚴的感覺,可
是影響法官執行職務及司法威信的,在法官個人能力條件上之差異,反而甚少被人重視,因為法官是人,法律透過人的行為,方能實行裁判。雖說依據法律,有法律的限制,可是人總歸是人,是多方面因素的,裁判也是人的行為,當然會受到影響其他人類行為因素的影響。因為每個法官的判決行為受到不同因素影響,自然會產生差異。小之同一法官,對相同之案件在不同的心理情境下(情境判斷),產生不同的結果而與事實判斷(絕對判斷)相違而不自覺。
最淺明的,例如一位女法官因其家庭具有糾紛,丈夫的不忠實,成為心理上癥結,她會對自己承辦與妨害家庭案件,成為重判的結果(易產生感情同一性)。法官家庭內曾被偷竊光顧與未被偷竊光顧的法官,對竊盜案件的判決,多多少少發生刑期上的差異篤信宗教的法官與無神論者的法官,於適用死刑之際,亦有不同的抉擇,這些都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但對被告而言,可以直接感受到,懷疑法律的公平性,法官的嚴正態度。我們因此很難去企求冀望,站在這法律與人權角度立場,期望法官能對被告能做出符合「公平、合理、公義之判決。」

總之,刑法必須透過人的手而被適用,行使法律裁判權,是人的行為表現,它當然會反映了人的人格之差異,這是無法避免的事實。審判人員如何知道自己個性上之弱點、偏見、歧見、成見、主觀、避免這些滲入到案件審判內容上去,這是應該研究的事(易陷入主觀與偏見窠臼)。也即是說,應在法律的適用程序上,採證過程中,要能如何規範過大的伸縮性與裁量權。而非以「民主人權,憲法守護神自詡。」然!更為甚者,莫不以皇后的貞操(無權置喙)排斥眾說紛云撻伐之聲。我個人亦常喜好引用聖經所載,上帝只用七天創萬物,故而無法十全十美,但這法律制度規範(就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亦是由人創建又豈能完美全無疏漏罅隙?

又審判人員常於判決書內寫的文句是:「證據充足,昭然若揭。」其實!其中由於審判人員之個人差異的因素,受到支配之處頗多(政治力與特權介入)。誠如日本一被告島倉儀平遺留之警世名言,他說:「審判官雖然一開口就罪證確鑿,昭然若揭,但是!試看以一斗之量豆,豆是盛滿的,已無再添增之餘地,然而!入加入土砂,它仍有空隙,即或土砂掺入,已確實無法再行添加,若再灌之以水,仍然有大量之水可以注入。究竟!法官所謂證據充足是指如何的充足呢?它是如土砂般之充足呢?抑或如水之充足呢?」

若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0一條之羈押要件而言(預防性羈押),是以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有關上述各個要件之判斷亦完全依賴於檢察官、法官等各個人之個性如何而異。換言之,承審人員若本身對他人之信任心力弱(非先以空白心證思維即轉化為有罪心證),此際!被告隨時就有被羈押之虞。

偵查與審判人員性格、環境、與偶然發生之事故,也足以影響辦案之態度與辦案的心境。若要求偵查、審判人員純以排除感情之因素,辦理刑事案件,是無法做得到的。偵查與審判人員對於案件有所決定時的「意志行為」,本來就是「選擇行為」,會受到感情與情緒的等之因素影響是必然的。所以承辦刑事案件之偵查、審判人員,不但是要努力於法律智識的儲積。另一方面,仍須深知有關「影響人的行為在心理的、精神的、社會的、生理學等因素列入考量參卓。」而且每當面臨必須判斷及決定之際,儘可能站在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雙方立場,做公正無私的近於真實的需要而加抉擇,誠如宋朝開封府尹包拯名言:「門帷不修,何以修德。」庶乎近矣。

縱然!民之所欲,其是否能存乎於法官之心?法官代表法律伸張公理正義,又是否能為被害人冤抑伸張?更懲治不法明刑弼教風吹而草偃,藉以導正社會不德之風?司法正義光芒是否當能不泯?法官決斷更能不謬?均為全民所依並期能預見實為全民幸賴。爾俸爾祿、又是否當能念茲在茲。然天地間!自有正氣充斥其間,天聽自我民聽、天視自我民視。縱使!法律制度在執行上,仍有缺憾之處,為民者、當應仍應謹守分際尊重法治,不可輕忽法治規範以身試法,應以道德、法律觀念相繩相繫於心。然!一失足即可成千古之恨,再回頭已是百年身。人生歲月何其可貴。社會制度的維護,社會規範的保持,就是社會生命的延續,如此方能減少司法資源損耗,更是應以人皆守法,做為社會道德與法律觀念評騭,以防微杜漸期能減少個人、社會、國家法益之損害,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自由及免於恐懼等權益。



參考資料:

周震歐著犯罪心理學
刑法
刑訴法
個人見解
(16)九歌悄悄話2009-03-09 20:01 · 123.110.249.8x
(只說給柳色新聽...)
(17)李逍遙悄悄話2009-02-07 19:54 · 61.227.119.7x
(只說給柳色新聽...)
(18)快樂的閒人2008-11-03 18:44 · 218.166.36.10x
~~~~~~~~~~~~~(((牽手)))~~~~~~~~~

===========(((口琴獨奏)))=============
(19)天龍2008-09-18 21:10 · 220.132.162.137#
各位親愛ㄟ女性朋友ㄚ...為著恁ㄟ健康恁就愛來去看.我★遊山玩水★的醫學保健養生的常識討論部落格!歡迎緊來參觀又擱增加健康ㄟ智慧喔!

這是我★遊山玩水★醫學保健養生的常識討論的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ttt5031884
這裡記錄了我天龍(第一個部落格)★遊山玩水★醫學保健養生的常識討論區喔!歡迎大家常常來逛逛這個對自己身體有幫助的部落格喔!本部落格所貼之文章,所提供之醫藥保健資訊僅供參考,無法取代醫師診療,若有身心不適症狀,請儘速就醫,以免延誤病情。最後確診還請到相關醫院就診。.

歡迎大家鬥陣來做朋友....歡迎時常來增添人氣....歡迎大家來指教跟給點意見......以便再做改進...
(20)鐵漢無情2008-03-09 22:43 · 125.232.14.22x
麥方式:
主要分為兩大部分 A.歡唱設定 B.個人電腦音效設定
A:功能選單=>歡唱KTV=>設定==>打勾 允許與記憶==>選擇麥 克風(圖形由右至左第2ㄍ)==>錄音音量游標靠右調整6分滿左右(此油標愈靠右網友聽到你ㄉ音量愈大 反之亦然 若網友反應你音樂和麥克風太小聲 靠右移動 反之 相反動作)==>打勾降低回音==>關閉 重新開啟歡唱 設定 檢查是否各項設定跑掉(平常多檢查)

B.個人電腦設定==>個人電腦右下角喇叭點兩下==>出現音量控制==>選項==>內容==>音量調整於 先點播放==>底下 顯示下列音量打勾 音量控制 WAVE 電話線 麥克風 線路 CD撥放器 合成器(SW) 等七項(有些名詞不一定依樣 但選類似 每部電腦可能不一)
選完後 按確定 會顯示剛剛選上(七項)的可以調整大小刻度
以下介紹功能
1.音量控制(主音量):自己聽到而已 網友聽不到 選擇適合自己的音量調整刻度
2.WAVE,合成器(SW),:除ㄌ自己音量也可以變大或變小 這兩ㄍ主要控制 網友聽到你音樂聲音ㄉ大小 若網友反應你音樂太小 刻度往上調 反之 相反動作 一般先設於刻度3(由下往上算)
3D播放器:由CD放音樂伴唱 網友聽到你的音樂 一般先設於刻度3(由下往上算)
4.賣克風:唱歌時歌手的聲音大小 先設於5-6格間(一般麥克風愈大 音樂愈小) 刻度表下方有ㄍ進階點下 打勾 MIC 20dB BOOST
5.電話線 線路:先設於3

回到音量控制:選項==>內容==>點錄音

耳麥使用者特別注意 再錄音那邊 只能於 顯示下列音量控制
只能選 STEREO或混音(等類似名詞) 其他一律不打勾
選完後將 STEREO設於3格(由下往上算)

手麥跟立麥可以選擇跟播放大約一致項目 刻度同播放

以上各個功能 需要檢查 不能被打勾到靜音 尤其有上即時通用電話聊天者 切記要把麥克風的靜音取消 播放 錄音都要檢查

手麥跟立麥 可以選擇跟播放大致依樣的內容

不管那種麥 記得唱歌時 要選回 播放
板主回覆: 補充耳麥調麥的方法;
STERO選取後按確定.會出現錄音裡的stereo MIX 音量調4格 選取打勾 不然會聽不到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