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九歌2009-03-10 20:24 · 123.110.249.8x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如何再請求民事賠償?
【問題】
我在上班的時候被某貨運公司貨車撞傷,覺得對方没誠意一氣之下告到法院,但在地院時没有附帶民事請求,現在對方已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請問要如何請求民事賠償(註一)?
【解析】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且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換言之,第三審上訴程序中,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註二),本案即已判決確定,本案中的提問人當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案若符合民法第184條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者,非不得在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所規定之消滅時效前,依民事訴訟法提起給付之訴。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7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請問要如何請求民事賠償?
註二:最高法院29年01月01日台附字第72號判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已有規定,是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極為明瞭。本件原告因自訴被告等搶奪一案,於上訴第三審之刑事訴訟程序中,請求判令被告等返還所搶奪棺木及分關契約等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項原告之訴,顯非合法。」參照。【轉載網址】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 ... se&parent_path=,1,655,&job_id=125827&article_category_id=2094&article_id=61471
【個人經驗談】
有關上案要旨所述被害人,因與它人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因未能和解,被害人乃提起刑事傷害告訴,但被害人因個人法益遭受侵害,如欲擴張這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如以刑事附帶民事提出民事侵權求償告訴,尚需以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方能提出。但囿於法令規定,然而!對此規定其實尚有許多值得討論空間。
首先被害人必須要瞭解有關權益如下:
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對方是否有肇責(依據車鑑會鑑定報告說明)?
二、被害人體傷部分,經由健保醫院所開立之診療費用,其明細表所載個人自付額若干?
三、除了上述自付額可做為主張求償依據外,另就體傷部分,是否仍有需要自費購買療養補助食品或醫療器材等開銷(惟必須要有醫師開立之處方簽)。
四、被害人因此次意外傷害中、因行動不便是否需要特別交通工具、有無影響年度工作考績、工作獎金、因病假休養影響工時(經濟收入減損)、請特別看護照護費用支出等……..雜項。只要是因此次交通事故,而造成體傷影響身體之健康,均可將這有關醫療費用等開支列入計算。
五、為就此次傷害情形,是否有造成家人身心上之傷害等情。
被害人應通盤考量,就此次之事故,所必須額外負擔之金融總計若干,如果!所費之金額僅六萬元以下,建議以刑事附帶民事求償。
但是!如果被害人所主張求償金額,超過六萬元以上者,而雙方又不能達成民事和解時,俟提出刑事告訴後,建議即應委聘律師代為提出民事訴訟求償(律師費一審約新台幣五萬至六萬元整)。因為!被害人當應考量這肇事者,是否會因求償金額過於龐大而有脫產之虞?唯有提出民事訴訟後,才能對其名下之財產聲請假扣押以防止其脫產。但提告人(民事訴訟),個人仍須負擔裁判費、執行費等訴訟費用。但最為重要的還是,對方必須要有過失為前題,才能主張民事侵權求償以填補個人損益。
以下為個人淺述,如有未盡周全疏漏,敬請法學先進或有識者不吝指教或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