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宣導: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涉及上開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
事者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
(散佈文字)或圖畫犯前項之罪者最高可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上開涉嫌行為自發生日起六個月內被害人皆可提出
告訴
希望聊天室網友切莫以身試法
**************
嘉市警局少年隊
http://board.ek21.com/A?18992
**************
提供聊天室網友或會員有關家庭.交友.感情.課業等相關問題免費諮詢或諮商,
另如有上開相關問題不便留言者本隊亦提供承辦人偵查員:李永彥
信箱
[email protected]或電話05-2220861等連絡方式供有需之人進行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