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心夢月的留言板

板主 醉心夢月No.39358131 則留言人氣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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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心夢月2010-06-06 13:51 · 125.224.195.8x
<管員品德 素質 >

 ☆管理員上線不可以變換匿稱,如有網友說那間聊天室有人違反規定時,須讓別的網友知道你是管理員,除非你不以管理員身份上站。
  ☆管理員要互相友愛, 若有互相詆毀之情形, 站長視情形取消管理員資格。
☆管理員密碼不可外洩,以免造成網友資料及隱私公開及管理上的困擾,若密碼如是管理員自己洩露者,將取消該資格。
☆管理員必須維持聊天室的秩序,若聊天室有管理員在而不管理,遭副站長(C)勸告,站長
(B)勸告,而不聽者,交由總站長(A)處理。
☆管理員若有破壞聊天室之行為,將取消管理員資格。
☆管理員禁止以自踢方式離開聊天室,以免造成網友誤會,損害管理員形象。
☆管理員有踢人的功能。
☆如無任何人違反聊天室規定情況下,勿隨意發出"請勿重複發言";"不要在聊天室鬧,否則踢人"等句。
☆管理員不可跟網友有在聊天室發生爭吵或者違反聊天室規定,被站長發現到立即踢出聊天室
☆有認識網友違反聊天室規定,必須站在公正立場將其依踢人準則(規定)執行,不得包庇,否則取消資格。
☆管理員不可因有踢人之權力,就隨意把網友踢出去,一定須按規定執行,若有發現亂踢(亂解除)者查到 一律取消管理員資,並不得申請,且如用其他名申請,發現到是以刪除資格,也一律刪掉,若誤踢者請對該位網友道歉,以示負責。
☆管理員切記不得有2個匿稱都是管理員,如查到將刪除資格。
☆站長會嚴格查核管理員素質,如有不適任請立即通知站長取消其資格。
☆管理員的當選不是一種比賽,而是一種責任,適任就適任,不適任就不適任,請勿認為這是一種權力的享
受,隨時認清自己管理員的角色,管理員須都了解聊天室規定及管理員的義務。
☆以上管理員必需遵守以上守則,若有不了解準則(規定)的地方,可請教站長。
☆如有其他問題請至留言板留言或寄信予總站長

☆請大家一起來創造新的聊天環境
(2)醉心夢月2010-06-06 13:50 · 125.230.129.8x
網路上的行為,由於具有匿名的特性,所以當上網使用「網路聊天室」時,應該格外提高警覺,以避免落入歹徒所預設的陷阱之中而不自覺。 網路世界如同現實世界一般,充斥著各種形形色色的資訊,也存在著各色人等,「網路聊天室」固然可以結交天下英雄好漢,但是絕非想像中的桃花源,尤其是花言巧語背後的藏鏡人,其真實身分教人真偽難辨,有時宣稱如花似玉的小姑娘,可能正是年近半百的大男人,所以心裡頭要先預留一把戒尺,不可盡信網路上說的天花亂墜。

法律分析 ( 聊天室 及時通 )

為了保護私人生活的隱密自主權,依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記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係即指無任何正當理由,且未經被害人之同意,使用現代科技器具,包括錄音機、照相機、錄影機、攝影機或其他電磁記錄機,而將他人現場之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記錄在唱片、錄音帶、錄影帶、磁碟片、光碟片等之上,而使他人現場之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內容或身體隱私部位得以原音或原影重現。


上述所謂「非公開」,係指被害人之言論或活動,僅係個人或特定少數人所得參與,或係向個人或特定少數人發表者,始得成為本罪所規範之活動、言論或談話之範圍。被害人不僅主觀上認為該活動或言論具有私密性,且客觀上亦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Ⅰ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Ⅱ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Ⅰ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Ⅱ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Ⅲ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Ⅰ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Ⅲ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之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3)醉心夢月悄悄話2010-03-10 11:54 · 125.230.130.14x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4)醉心夢月悄悄話2009-04-03 14:20 · 59.126.24.1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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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醉心夢月悄悄話2008-12-09 13:15 · 125.230.147.22x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6)醉心夢月悄悄話2008-10-18 10:02 · 125.230.145.1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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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醉心夢月悄悄話2008-09-26 23:13 · 125.230.144.17x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8)醉心夢月悄悄話2008-09-25 23:10 · 125.230.144.1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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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醉心夢月悄悄話2008-08-20 22:55 · 125.230.144.1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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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風韻猶存悄悄話2008-08-19 21:05 · 220.135.244.1x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11)醉心夢月悄悄話2008-08-14 12:12 · 125.230.151.3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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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醉心夢月悄悄話2008-08-12 10:52 · 125.230.146.1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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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醉心夢月悄悄話2008-08-08 13:08 · 125.230.146.1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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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醉心夢月悄悄話2008-08-07 12:01 · 125.230.145.2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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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醉心夢月悄悄話2008-08-05 23:20 · 125.230.145.2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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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醉心夢月悄悄話2008-08-03 13:20 · 125.230.146.1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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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醉心夢月悄悄話2008-08-02 23:29 · 125.230.146.1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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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醉心夢月悄悄話2008-08-01 12:34 · 125.230.144.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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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醉心夢月悄悄話2008-08-01 10:33 · 125.230.144.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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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醉心夢月悄悄話2008-07-31 09:40 · 125.230.144.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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