恨無愛愛的留言板

板主 恨無愛愛No.8768947 則留言人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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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神阿飛2012-03-07 19:58 · 122.117.120.3x
正咩來留言^^

歡迎正咩來留言^^

謝謝回推^^
(2)NO團*封愛水晶*2012-02-27 20:57 · 220.135.45.1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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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你的愛給了誰~2012-01-02 14:07 · 59.127.222.1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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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恨無愛愛2011-12-24 13:44 · 114.35.130.2x
IP的位置地點
...解答! 如果有回答不好的地方敬請見諒 查IP 寁寁幫您查完摟~ http://en.utrace.de/?query=114.24有人在BBS裡面留言威脅別人,網管則通過BBS裡的IP記錄功能查到了對方。
(6)恨無愛愛2011-12-24 13:35 · 114.35.130.2x
http://board.ek21.com/?A21503 標題貼字


買只會欺負女人的虹小月他們家住址或是他去的網咖

只需要抓到人.二萬塊馬上匯款或當面交易都可以

如果意願請密我留言給我.順便留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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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係開放任由大眾來使用,因此有不少的討論區,專供網友對時事、社會現象發表個人心得或感想之用。其中如果有使用者在網路上昧於事實,而辱罵特定的人,則已經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公然污辱罪」;而如果使用者意圖散佈於眾,除了謾罵外,還編造虛假故事,則就構成了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誹謗罪。

當然,如果在網路上發表言論的人,是基於善意而對於可接受公評知識而為適當的評論,或是為自衛,自辯或為保護其本身合法的利益,而發表言論者,則可援引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作為免責的抗辯。

不過,誠如前面所提,由於網路採分散傳輸的方式運作,因此,如果在網路上發表言論之人並不表明其真實的姓名及身份,則司法單位可能會面臨無法追蹤到犯罪嫌疑人的處境。最好的例證是:去年美國白宮曾在網路上收到一封恐嚇暗殺柯林頓總統的電子郵件;最後雖然查出該信件是由台灣南部某大學的電腦網路中發出,但最後該校仍因為無法找出真正發信人,而只好以學校名義寫信向白宮致歉。

三、個人隱私權侵害行為之刑責問題:

網路上由於新加入者並無任何過濾或追蹤的能力,相信不少人在使用網路時會發現有「陌生人」試圖在網路上和其交談的經驗;對於這種情形,目前我國民、刑法似乎無法加以規範,所以如有使用者屢次在網路上遭受騷擾時,究竟對騷擾者科以什麼罰則,是值得立法機關加以研究的。

而在日常生活中,相信不少人士利用網路來發送「電子郵件」。雖然目前使用者皆有其個人專屬的Account Number及Password,但是在美國曾經發生電腦行家侵入私人電子信箱閱讀或竄改他人書信的情形。對於侵入他人電子信箱或電腦中閱讀他人電子郵件的行徑,國內有一些學者認為係屬「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封緘信函或其他封緘文書」之行為,而觸犯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的「妨害書信秘密罪」。相對於這種論調,亦有人持相反之見解,因為如要觸犯「妨害書信秘密罪」,必須犯罪行為人有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或其他「封緘」文書之行徑,在網路上發送郵件的使用者,並無法將其信函或文書如同處理傳統郵件般加以封緘,所以侵入他人電腦或電子郵件的電腦「駭客」,實際上也無須以開封方式才能閱讀他人的書信。因此,在這種情形下,如果硬要科以行為人「妨害書信秘密罪」,看起來又似乎牽強了些。

綜觀以上情形,司法機關無法援引現行刑法之「妨害書信秘密罪」來制裁未經允許而閱讀他人電子郵件者,但是如果有使用者偽造或變造他人的私人書信,就有可能會觸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偽造變造私人文書」的行為,而被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如有使用者故意毀棄、破壞他人電子郵件或其他文書,或使他人文書不堪使用,閱讀者也會因此觸犯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之規定。不過,前面已經提過,以現行技術上無法有效追蹤到違法的電腦駭客,如何克服技術上的現存障礙,可能是司法機關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妳可以至轄內派出所報案

並請警方幫妳查該網有之IP

如此就可以告他!!!
板主回覆
虹小月本人 已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 及向網路警察求助
並會同警務人員 
將http://board.ek21.com/?A21503 此會員版 拍照存證
此會員ip: 60.251.75.25x  都已拍照存證
此會員 好自為之 一切由司法作定決^^
(7)九號公館_2011-07-09 13:05 · 114.47.11.22x
澀女郎獨立入口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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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館家族^ ^誠摯歡迎你的到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