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歌的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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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 九歌No.73082251 則留言人氣 4,443
智慧有二種,一種是幫助別人,另一種則是侵害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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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九歌2006-10-30 20:15 · 218.187.103.7x
~轉載~讀者蔡小姐問:
前夫向當鋪借了十五萬元,我替他擔保,他因偽造文書坐牢,我和當鋪處理了債務,取回本票,卻忘了索回當票,最近將車子停放路邊,卻被當鋪的人開走車子,以我仍有當票未處理而押我的車,可是我有人證可證明,我已清償且拿回本票了,請問我該怎麼辦?我曾救助警局卻也幫不了我,反而叫我再與當鋪協商,當鋪要向我再收取十五萬元,我尚有兩子待養,實在無能為力。

律師林傳源答:
蔡小姐的前夫應該是以免留車的方式向當鋪質當,但根據《當鋪業法》規定,質當動產為擔保,動產應該要交付當鋪,因此,當鋪業者以免留車得方式質當,其實是違反規定的,質當就有可能變成是借款。然而借款的年利率如果高過百分之二十,就有可能構成重利罪。
目前一般當鋪質當的利息,年利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六,如果業者又以免留車的方式質當,就有可能觸犯重利罪,高等法院今年就曾以重利罪,判決一名以免留車方式質當的當鋪業者,五個月有期徒刑。

可提刑民事訴訟
另外,《動產擔保交易法》雖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可以佔有抵押物,但這只適用於銀行,並不適用於當鋪,因此姑且不論蔡小姐與業者間的債務是否已經清償,業者都不可以自行抓車不還,這樣可能會觸犯強制罪。
建議蔡小姐先與當鋪協商,如果業者不還,刑事上蔡小姐可控告對方觸犯強制罪或重利罪,民事部分也可提起返還所有物的訴訟,要求歸還車子。
(182)九歌2006-10-27 19:31 · 218.187.103.7x
~~轉載~~

先生盜刷我的信用卡與我爭吵後離家,至今對我及小孩不聞不問,他積欠銀行及朋友的錢,家裡開銷和小孩花費全由我負擔。請問他欠銀行的錢,會不會連累到我和孩子。他現在與一名女子同住,我要提出什麼證明才能告他通姦?我若訴請離婚,如何才能取得小孩子的監護權?

律師劉師婷答:
若嚴小姐在丈夫借款時未擔任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就沒有夫債妻還或子還的問題,除非您丈夫過世產生繼承問題,但仍可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避免債務上身。
但您丈夫盜刷您信用卡留下的卡債,可能得由您清償,除非能調閱錄影帶或鑑定筆跡,證明那些消費不是您親筆簽名,且已善盡保管信用卡之責。因發卡銀行通常會主張您「默示同意」丈夫刷卡,若您丈夫以前有這種行為而您已清償,恐怕會更難對抗發卡銀行的主張。

告通姦得抓姦在床

至於通姦最直接就是抓姦在床,不然也得取得錄音、簡訊、照片或情書佐證,至少要讓法官相信丈夫已和情婦發生性行為,否則僅兩人同居,可能只會被認定為「不正常交往」,不足以構成通姦。
建議您如訴請離婚,可列舉丈夫與其他女子有不正常交往、不履行同居義務、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及惡意遺棄等理由,並強調這些狀態仍持續中,勝訴機會很大。加上小孩一向由您扶養,只要您提出爭取監護權的要求,法官會委託社工訪視,甚至徵詢小孩意願,取得監護權應不成問題。
(183)九歌2006-10-25 19:46 · 218.187.103.7x
扶養兩個小孩壓力實在太大 可否放棄監護權之案例篇?

問題

去年離了婚,兩個小孩都還不到三歲,當時在律師見證下前夫堅持不要兩個小孩,也絕不會幫忙分擔教育費用,當初因為是我提出離婚的,所以就衝動的把兩個小孩留在身邊,沒顧慮到自己目前沒經濟來源,經過了半年的煎熬,我真的受不了這種為錢發愁的日子,每次孩子要送回保姆那邊時的骨肉分離之痛,所以想想給小孩好的環境成長比較重要,因為他家經濟還不錯,而我最近因病住院,導致工作不穩定,我真的需要有個人來指引我該怎麼辦?我一個人扶養兩個小孩實在壓力很大,前夫又完全置之不理?若我去要贍養費是否要的到?又如果他不給,我可有權利放棄監護權?換我給予贍養費幫忙教育小孩?

解答

一、妳是協議離婚,能否要求贍養費及子女教養費,要看妳的離婚協議書有無相關之約定。

二、若有約定則應遵守該約定去執行,若無約定,則可以向男方要求因離婚造成生活困難之贍養費,以及二個小孩每個月約一萬五千元之教養費。

三、妳可以發存證信函向前夫請求給付,若其不聞不問,則可向法院聲請前夫給付。

四、若妳認為監護教養子女,會造成妳身體及經濟上莫大之困難與困擾,則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子女之監護權予前夫,由前夫教養子女,妳最多只要負擔部分之教養費用,而可以保留之子女探視權隨時行使。

五、人生之路程寂寞而艱辛,為了子女之最佳利益,有時候需要一些不得不為的,犧牲當機立斷有時候是必要的,若捨不得子女不在身邊的孤寂,可以試著向政府或民間之社會福利機構聲請給予援助。
(184)九歌2006-10-22 20:22 · 218.187.103.7x
契約如未訂妥當須付出代價

文 / 李明沅


很驚訝看到今天蘋果日報報導,中華商業銀行要求員工簽訂一份『三年內不得主動離職的同意書』,結果法院判銀行敗訴的消息。我驚訝的是這麼一個大銀行,怎麼會讓員工簽這種寫法的契約,無疑是限制員工3年內不得離職之規定。由於該判決原文尚未上網,致我姑且以蘋果之報導來看此事件。

原則上企業為避免企業間惡性競爭、互相挖角,致影響其業務之推展,而在勞工就職期間,為勞工支出特殊招募費用、職業訓練費用、技能養成費用等,往往會要求勞工有最低服務年限作為回饋,以確保公司所支出之訓練成本可達回收,如未達最低服務年限,即應賠償公司相關費用,就其必要性而言,法院均認為企業這樣做並無不當之處,只要最低年限非顯然過長(如終身服務、或服務年限與支出費用不成比例等),否則最低年限之約定應受允許。反之,若不允許雇主為此種約定,雇主會慮及投資大量成本訓練員工後,員工可能迅速離職另謀高就,致其所支出之成本無從回收,雇主或將不願雇用經驗不足之新手,反將導致甫入社會之職場新鮮人或因故須轉業者謀職困難,以整體勞工權益與社會成本而言,實無益處,所以法院認為勞工在閱讀並瞭解有關最低服務年限之同意書內容後,與公司簽訂這樣的契約,嗣後即不得以定型化約款為由,任意主張該同意書之約定無效,亦不能逕謂顯失公平。

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是以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往往會有最低服務年限,及未達最低服務年限應予一定金額賠償之約定。雇主與勞工間的這種約定,在法院認為,如所約定之最低服務年限及賠償之項目、金額,在社會一般觀念及商業習慣上,只要合理適當而且不危及受限制人之經濟生存能力者,應屬有效。

今假設蘋果日報報導內容無誤,依該報導之內容,中華商銀要勞工簽的不是最低服務年限,而是『三年內不得主動離職的同意書』,這種寫法不但有違勞基法,亦有捨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及自由權之精神。反之,如中華商銀今天與勞工簽的是『同意至少服務三年』,而勞工未達最低服務年限前離職,並無不可,因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並未限制勞工終止契約之權利,僅是於其提前離職時,發生對公司損害賠償或違約賠償之問題,是未妨害憲法所保障勞工之工作權或基本自由,自不生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情形。民法係以私法自治為原則,當事人間當得自主創造其相互間的私法關係,除非當事人間所創設之契約關係,有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之情事而被認為無效外,皆為法所承認,並應為締約當事人間要共同遵守之情事。
(185)九歌2006-10-18 20:26 · 218.187.103.7x
【兩性關係】夫妻諜對諜的心態

文 / 林蕙瑛教授


問:
老公背著我跟初戀情人藕斷絲連不小心被我發現了,雖然他一直道歉並且保證不會再聯絡,我該相信他嗎?
原本幸福美滿的婚姻,發生這種事,我的心好痛,心裡好像壓著一塊大石頭,有事卻不能說出口,悶在心裡好難受,好想去死,卻放不下2個小孩,到底該如何做,請您救救我!

答:
「背叛」在感情關係中的確是很大的傷害,很難癒合,妳憤怒,先生心驚,經過道歉及口頭保證,妻子通常都因念夫妻之情而心軟接受,表面上兩過天青,卻產生諜對諜的心態。妳之所以仍心痛難受,主要是已失去對丈夫的信任感,且這件事壓在心頭無人可訴,常常獨自回想,陷溺在痛苦情緒之中。
先生之所以回去找初戀情人,有可能是心頭未盡事宜,當年分手有許多心結未解,兩人想要把話說清楚,以求好聚好散,但在此過程中免不了回到從前的性愛互動模式中;當然也有可能是舊情人心有未甘找上門,丈夫也因先入為主而難以拒絕;或者妳與他的婚姻生活中有他感到不滿意之處,他不想尋求攻進,反而向舊愛訴傾獲得慰藉。

夫妻若要提升感情經營婚姻就得坦承相對同心投入,建議以不翻舊帳,面對問題的理性態度,溫和平靜的口氣及中性措辭與先生針對此外遇事件的成因加以溝通,同時加強兩人之間的互動,例如一起去看電影,在餐館用餐,牽手在公園散步,聊聊生活瑣事及心裡想法,藉分享及交流串連兩人並感受到對方的重視及情意。

最重要的是,妳既然接納他回頭,就得相信他,否則只是自己受苦,也無法拉近兩人距離。另外,去找婚姻諮商師協談,可以加速妳的調適。
(186)九歌2006-10-17 20:56 · 218.187.103.7x
罰金與罰鍰有何不同呢?


「罰金」和「罰鍰」雖然同樣是公家機關對違法者的制裁;受處罰者一
樣應該繳錢給國庫,但是兩者之間是有差別的:

一、罰金是犯罪的五種刑罰之一,所以會留下犯罪前科紀錄;罰鍰是違反行政法的義務,並不會成立犯罪的行政處分,不算犯罪,自然沒有前科紀錄。

二、罰金須經司法機關――法院依法審理、宣判,由各地方檢察署負責執行;罰鍰先由各行政機關處理,逾期不履行的,移送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執行。

三、不服罰金判決,應循司法途徑,向上級審判機關,例如高等法院上訴救濟;不服罰鍰處分,則依行政救濟程序,如訴願、行政訴訟等方法。

「罰金」的種類:
一、專科罰金:只能科處罰金,例如普通賭博罪,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選科罰金:法官可於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刑罰中選擇一種,例如普通竊盜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三、併科罰金:除科處其他刑罰外,同時科處罰金。

四、易科罰金:原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故准以罰金代替自由刑;易科後,前科紀錄還是原宣判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罰鍰也有類似前三種的情形。
(187)九歌2006-10-16 17:26 · 218.187.103.7x
刑法第356條損壞債權案例篇


本人的一位好友,因向銀行借款而託我為他作保,後來發現朋友的財務狀況越來越差,本人唯恐自己因為保證人財產被銀行查封拍賣,遂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無償贈與給親戚,並辦妥移轉登記。但最近收到銀行的存證信函,說我與親戚間的贈與行為是假的,要向法院主張撤銷,銀行真的可以這樣作嗎?

A:本事例,網友涉及的問題
(1)為免於擔負保證債務而與親戚間通謀虛偽為贈與,即「假贈與」
(2)即使贈與並無通謀虛偽,但是時機並不洽當,有害及債權之虞
(3)故意損害債權。 刑法第356條規定有「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實務對於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認為是「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之後」,債務人才有「意圖損害」的可能,債權人未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前,縱令債務人有故意損害債權而移轉財產之行為,亦不得以本罪論。

所謂「意圖」,即「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發生而任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故意。意圖損害債權,應不能單以取得執行名義與否的客觀因素為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即已有侵害他人債權之意圖,主觀犯意加諸客觀行為,即應處罰。否則,狡詐的債務人,利用債權人不懂法律程序,或不及主張權利之時,蓄意脫產行損害債權之實,豈不叫債權人空有債權,卻不能實現?既然,民法有「虛偽」及「詐害」等認定,均屬惡意行為的主觀意圖,刑法怎能排除在外。


正確作法

1.甲在房屋被查封前,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親友,縱使甲與親友間當時無債權關係也不違法,如果設定時甲與親友間已有債權債務關係,甲的其他債權人只能提起民法244條之訴訟,撤銷甲與親友間之抵押設定行為,在未獲勝訴判決前,甲與親友間的抵押行為均仍有效。

2.甲處分財產是否會觸犯「損害債權罪」,關鍵當然是在甲的債權人已否對甲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倘甲已成為「執行名義之債務人」,甲的財產即須供作全体債權人分配之用,而不能偏袒特定的債權人,否則即會觸犯「損害債權罪」。
(188)九歌2006-10-14 20:32 · 218.187.103.7x
~轉載~車禍和解要注意賠償問題


  車禍發生後,肇事者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簽發賠償金本票,事後卻沒有兌現,被害人不受損,一氣之下控告肇事者詐欺,卻獲不起訴處分。

  最近實務上就發生這個案例,案由緣起於被害人甲與肇事者乙於日前發生車禍,雙方於事後半個月達成和解,乙同意賠償新臺幣三萬元,以簽發兩張本票給忖,並由被害人甲撤回普通傷害罪的告訴。後來肇事者乙所簽發酌本票兩張一一到期,結果卻沒兌現。破害人認為肇事者故意欺騙他和解,而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控告肇事者涉嫌詐欺。

  因車禍事故而引起的相關民、刑事責任,非常值得我們注意,因為身處在現今交通繁忙發達的社會,每個人或許都有面臨這個問題的可能。

  傷害賠償問題,「耍賴」的一方主要是想「欺騙」被害人達成和解,破害人除了當場一手拿現金,一手給和解書外,不論肇事者簽發支票或本票,誰都不能保證能夠兌現,一旦不能兌現,若被害人尚未告訴,這時候很可能屬於告訴乃論的普通傷害罪(刑法第二七七條第一項),已超過法律現定的六個月告訴時效(刑事訴訟法第三三七條)而不得提出告訴,若被害人提出告訴後,因和解而撒回告訴,則撒回告訴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二項現定,不得再行告訴。以上兩種情形,被害人發現「上當」後,已經來不及了!也就是被害人將「人財兩失」,即被害人既無法再提出傷害罪的告訴,又不拿到貽償金。

  此時,「人財兩失」的被害入會再控告肇事者詐欺,惟詐欺罪卻很難成立,主因刑法「罪刑法定主義」的規定,對犯罪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均有明文規定,不合於詐欺罪構成要件者,縱其有欺騙耍賴的行為,亦不構成詐欺罪。本例被告簽發本票給被害人,雙方達成和解,並不是告訴人被騙,交錢給肇事者,同時也沒有讓肇事者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讓第三人獲得種利益,亦即肇事者係欺騙「和解」,而不是欺騙「錢財」,與刑法第三三九絛之普通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自不構成詐欺罪。此例純係沒有履行和解債務,屬於民事糾紛,應循民途徑解決,與刑責無關。此際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二三條),在支票刑責被廢除後,收受本票的確較收受支票來得容易強制執行。

  為了防患車禍傷人又「耍賴」,如果要拿支票或本票,被害人最好在達成和解前,明對方必須開出六個月法定告訴時效之內的票,萬一,支票或本票沒有兌現,被害人還有時問控告肇事人涉嫌傷害,不然還是拿現金較保險。
(189)九歌2006-10-11 19:20 · 218.187.103.7x
法律知識
轉貼: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
. 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 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 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主要有兩罪:「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190)九歌2006-10-11 19:13 · 218.187.103.7x
~轉載~什麼是「性騷擾」?

什麼是性騷擾,這真的是一個很難用法律明文一體適用的問題,去吃過路邊的蚵仔麵線吧,老闆如果問你「要不要辣」,如果你說「不要太辣」,這時候老闆就很難了解,到底要放多少辣椒,才符合你的味口;性騷擾也有點類似這個味道,會隨著每個人的感觀不同,而有不同的結論。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

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性騷擾究竟與「性」有沒有關係?像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所稱之「騷擾」,就不完全與性有關,還包括其他一切「言語上、動作上等使人不自在或不自由」等情況,分別可以所謂妨害自由、傷害、恐嚇、侮辱等罪論處。所以,本篇所要告訴大家的,僅僅是與「性」有關的騷擾行為。讓我們先借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騷擾」的定義來做解釋,所謂騷擾是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根據騷擾的定義,然後再與「性」做結合,大概就是所謂的「性騷擾」。

不過在了解性騷擾這個問題之前,先要讓各位了解,刑法在第十六章,二百二十一條以下,已經針對「性侵害」犯罪有所規範(妨害性自主罪章),性侵害程度較重者為「強制性交」,其次為「強制猥褻」,至於本文所要談的「性騷擾」,應該是較輕於性交與猥褻程度的侵害行為,如果行為的程度,已經到達性交或猥褻者,就要依現有的相關規定論處了,在此強調於先。

很多人對於法律的認識觀點,認為當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會先問「有沒有觸犯刑法」,這個思考方向不完全正確,應該是說「刑法法律有沒有規範」,作者這樣講,是要強調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刑法第一條),簡單的說,就是「法有明文,才能處罰」,在刑罰法律裡,是「禁止類推適用」的。所以,定在刑罰法律中的違法行為,都是經過立法者評價後,認為應該用刑罰處置的不當行為。

當然,社會上還有許多受到非難的事實行為,例如性騷擾就是其中之一,為什麼沒有訂立在刑罰中呢?這有兩種原因,一種是立法當初沒有想到,另一種情況是立法者的評價,認為該項社會的非難行為,還不構成論以刑罰的必要,在法學家的眼中,就是所? 蛌滿u可罰性與否」或「違法性與否」的探討了。舉幾個例子,「以公務用的紙,寫私人信件」、「球場上的技術犯規,致對方受輕傷」、「偷吃別人的便當菜」、「未告知而使用他人的筆寫功課」等等,這些行為雖然都符合刑法規範中的「構成要件」,但是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評價上是屬於輕微的損害,沒有必要論以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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