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別讓自己權利睡著了:
下午四點,學校的鐘聲才剛響起,小雯就迫不急及待的趕回家。小雯才一進家門,就聞到廚房裡傳來陣陣的香味,「是紅燒肉𪎩!還有清蒸魚、烤牛小排……」看見媽媽煮了這麼多色香味俱全的美食,小雯簡直快流口水了。「小雯,趕快去把制服換下來,把手洗乾淨,爸爸就快回來了。」原來,小雯的爸爸約了同事到家裡吃飯,所以媽媽特地準備豐富的佳肴好招待客人。「哦,知道了!」聽到媽媽的話,小雯趕緊回房間換衣服。聽到有客人要來,小雯當然要打扮一下。
正當小雯在房間裡換衣服時,突然從廚房裡傳來一陣爆炸聲,小雯趕緊跑出來看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媽媽,你怎麼了?」小雯發現媽媽渾身是傷的坐在地上,小雯嚇壞了,趕緊打電話給爸爸。小雯的爸爸接到電話後,火速趕回家裡將小雯的媽媽送到醫院。「我正想把牛小排從烤箱中拿出來,沒想到,才剛打開烤箱……」媽媽躺在病床上,虛弱的說著意外發生的經過。
沒想到,元凶竟然是買不到一個月的烤箱發生爆炸。小雯的爸爸聽完媽媽的話後,立刻打電話給當初購買烤箱的電器行。電器行老板卻跟小雯的爸爸說,應該直接向製造商索賠。可是,當小雯的爸爸向製造商反應時,製造商卻推託其詞,向小雯的爸爸表示烤箱是向經銷商,也就是電器行購買的,當然必須找電器行負責。就這樣,大家像踢皮球似的誰也不願意負責任,小雯的爸爸終於忍無可忍,決定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請問:小雯一家人應該怎麼替自己找回公道?
法律小教室
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安全,提升國民生活品質,我國政府特別訂定了「消費者保護法」。
案例中,小雯一家人可以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的「企業經營者責任」,以及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商品製造人之侵權責任」,向烤箱的製造商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對於經銷的電器行來說,小雯一家人可以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的「經銷者責任」;依本條規定,除非經銷商能夠證明對於損害的預防已經善盡注意的責任,否則就要和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規定,小雯一家人也可以對經銷商提出契約上責任的要求,也就是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的「加害給付」,以及民法第三百三五十九條、三百六十條的「瑕疵擔保責任」。
法條1分鐘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企業經營者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下午四點,學校的鐘聲才剛響起,小雯就迫不急及待的趕回家。小雯才一進家門,就聞到廚房裡傳來陣陣的香味,「是紅燒肉𪎩!還有清蒸魚、烤牛小排……」看見媽媽煮了這麼多色香味俱全的美食,小雯簡直快流口水了。「小雯,趕快去把制服換下來,把手洗乾淨,爸爸就快回來了。」原來,小雯的爸爸約了同事到家裡吃飯,所以媽媽特地準備豐富的佳肴好招待客人。「哦,知道了!」聽到媽媽的話,小雯趕緊回房間換衣服。聽到有客人要來,小雯當然要打扮一下。
正當小雯在房間裡換衣服時,突然從廚房裡傳來一陣爆炸聲,小雯趕緊跑出來看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媽媽,你怎麼了?」小雯發現媽媽渾身是傷的坐在地上,小雯嚇壞了,趕緊打電話給爸爸。小雯的爸爸接到電話後,火速趕回家裡將小雯的媽媽送到醫院。「我正想把牛小排從烤箱中拿出來,沒想到,才剛打開烤箱……」媽媽躺在病床上,虛弱的說著意外發生的經過。
沒想到,元凶竟然是買不到一個月的烤箱發生爆炸。小雯的爸爸聽完媽媽的話後,立刻打電話給當初購買烤箱的電器行。電器行老板卻跟小雯的爸爸說,應該直接向製造商索賠。可是,當小雯的爸爸向製造商反應時,製造商卻推託其詞,向小雯的爸爸表示烤箱是向經銷商,也就是電器行購買的,當然必須找電器行負責。就這樣,大家像踢皮球似的誰也不願意負責任,小雯的爸爸終於忍無可忍,決定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請問:小雯一家人應該怎麼替自己找回公道?
法律小教室
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安全,提升國民生活品質,我國政府特別訂定了「消費者保護法」。
案例中,小雯一家人可以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的「企業經營者責任」,以及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商品製造人之侵權責任」,向烤箱的製造商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對於經銷的電器行來說,小雯一家人可以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的「經銷者責任」;依本條規定,除非經銷商能夠證明對於損害的預防已經善盡注意的責任,否則就要和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規定,小雯一家人也可以對經銷商提出契約上責任的要求,也就是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的「加害給付」,以及民法第三百三五十九條、三百六十條的「瑕疵擔保責任」。
法條1分鐘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企業經營者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