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歌的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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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 九歌No.73082251 則留言人氣 4,442
智慧有二種,一種是幫助別人,另一種則是侵害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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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九歌2006-11-24 21:38 · 218.187.102.2x
消費者別讓自己權利睡著了:

  下午四點,學校的鐘聲才剛響起,小雯就迫不急及待的趕回家。小雯才一進家門,就聞到廚房裡傳來陣陣的香味,「是紅燒肉𪎩!還有清蒸魚、烤牛小排……」看見媽媽煮了這麼多色香味俱全的美食,小雯簡直快流口水了。「小雯,趕快去把制服換下來,把手洗乾淨,爸爸就快回來了。」原來,小雯的爸爸約了同事到家裡吃飯,所以媽媽特地準備豐富的佳肴好招待客人。「哦,知道了!」聽到媽媽的話,小雯趕緊回房間換衣服。聽到有客人要來,小雯當然要打扮一下。

  正當小雯在房間裡換衣服時,突然從廚房裡傳來一陣爆炸聲,小雯趕緊跑出來看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媽媽,你怎麼了?」小雯發現媽媽渾身是傷的坐在地上,小雯嚇壞了,趕緊打電話給爸爸。小雯的爸爸接到電話後,火速趕回家裡將小雯的媽媽送到醫院。「我正想把牛小排從烤箱中拿出來,沒想到,才剛打開烤箱……」媽媽躺在病床上,虛弱的說著意外發生的經過。

  沒想到,元凶竟然是買不到一個月的烤箱發生爆炸。小雯的爸爸聽完媽媽的話後,立刻打電話給當初購買烤箱的電器行。電器行老板卻跟小雯的爸爸說,應該直接向製造商索賠。可是,當小雯的爸爸向製造商反應時,製造商卻推託其詞,向小雯的爸爸表示烤箱是向經銷商,也就是電器行購買的,當然必須找電器行負責。就這樣,大家像踢皮球似的誰也不願意負責任,小雯的爸爸終於忍無可忍,決定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請問:小雯一家人應該怎麼替自己找回公道?

 

法律小教室

  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安全,提升國民生活品質,我國政府特別訂定了「消費者保護法」。

  案例中,小雯一家人可以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的「企業經營者責任」,以及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商品製造人之侵權責任」,向烤箱的製造商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對於經銷的電器行來說,小雯一家人可以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的「經銷者責任」;依本條規定,除非經銷商能夠證明對於損害的預防已經善盡注意的責任,否則就要和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規定,小雯一家人也可以對經銷商提出契約上責任的要求,也就是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的「加害給付」,以及民法第三百三五十九條、三百六十條的「瑕疵擔保責任」。

法條1分鐘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企業經營者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172)九歌2006-11-22 22:23 · 218.187.103.x
愛情騙子詐財得求民事賠償:

三年前,一名女子以電話向我推銷聯名卡,之後成為男女朋友,但她以家中變故為由要求我先行照顧,我轉帳給她後,她以缺錢加班為由,說只能電話聯絡。去年中,她說換工作需解約金,我貸款給她解約,之後,她又說貨品短少無法解約,一再拖延,我起疑並控告她,日前檢方認定我們是男女朋友,有意轉為民事案件。請問她是否真的不算詐欺?如果由刑事轉為民事,我不知對方資料該如何求償?

律師楊擴舉答:
有關利用感情使被害人交付財物(如代為清償債務、購買物品等),是否構成《刑法》詐欺罪,須依具體證據加以判斷,除有具體事證足以認定借貸一方主觀上無意給付,而有詐取財物或取得不法利益的犯意,其他都應該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的範疇,很難因債務人事後未依約履行清償債務的客觀事實,而以詐欺罪論罪。

難以詐欺罪論罪
不過,這名女子的行為雖不一定會構成詐欺罪,但因戀愛中的男女往往對於愛慕的對象,恨不得傾自己所有相助,而對於金錢借貸或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無法做出理性的判斷,因此,以情感因素誤導被害人盲目進行消費或借貸金錢,在民事責任上,應屬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的侵權行為,而得請求損害賠償。
若無法確定加害人是誰,可以加害人構成詐欺罪為由,提供這名女子使用的銀行帳號及電話號碼等,請檢察官調查加害人身分,再追究民事求償。
(173)九歌2006-11-21 21:35 · 218.187.103.x
實屋與契約不符求償案例:

去年二月我請仲介公司幫我找房子,但在我付賣方訂金三十六萬元後,才發現房子有些地方並不符合當初我想要的條件,我認為是仲介疏失造成買賣錯誤,所以決定不買了。但仲介公司並不承認有疏失,導致我拿不回訂金,事後我親自打電話拜託屋主退訂金,但屋主也只肯退五萬元。
請問我可否向仲介索賠呢?這種訴訟有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呢?如果可以跟他們索賠我又該如何做?勝算大嗎?

律師胡峰賓回答:
根據《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民眾在委託仲介公司幫忙找房子時,雙方一定會簽約,由仲介公司出具一份不動產說明書,裡面會有一份「屋況調查表」,以表列的方式記載包括房屋坪數、房間數、是否有違建、以及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的凶宅等完整報告,而仲介公司有義務根據這些項目確實調查,並告知民眾。

仲介有責詳查屋況
如果仲介公司調查的結果和實際情況不同,可能導致民眾產生錯誤的判斷,所以法規才賦予仲介經紀人詳實調查的責任。
由於阿貝的來信,並未清楚指出所買到的房子,和原本期待中的條件有哪些差異,但建議阿貝拿出當初簽約時的屋況調查表,比對後若發現表列真的和實際狀況有出入,此時受委託找房子的仲介公司可能就有過失責任,阿貝可以拿著這份契約和調查表,依《民事訴訟法》向法院提債務不屢行的損害賠償訴訟。
(174)九歌2006-11-15 19:54 · 218.187.103.7x
~轉載~這個網站,提供不少關於記帳、報稅、所得稅申報、網路報稅、節稅、公司節稅等資訊,好像還正在建,資料不太完整,不過資料應該挺用的,大家參考看看吧!
網址:http://www.e-booking.com.tw/


~轉載~被迫簽本票救濟案例說明

讀者大衛問:
父母欠人錢卻跑路了,所以對方常找我、恐嚇我,逼我找到父母,問題是父母幾乎沒跟我聯絡。去年十二月,對方要我簽下三百萬本票,我不從他便恐嚇我,不簽本票的話要找兄弟來。
我被迫簽下三張本票,共三百萬元,後來在求助無門情況下,先去備案,接下來我該怎麼做才好?告他恐嚇有用嗎?本票成立嗎?那時我只是十九歲高中生,父母也不在身邊,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在被恐嚇的情況下簽了的那三張本票,現在應該到期了,如果對方拿去裁定,我會得到通知嗎?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謝錫深答:
如果大衛不主張撤銷意思表示的話,這三張本票還是有效,所以建議大衛可依《民法》第九十二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或以自己當時未年滿二十歲,簽具的本票無效等,兩項有力條件,趕緊向法院提出撤銷意思、要求返還本票的告訴。必須留意的是,提出這項撤銷意思表示,必須在一年內提出來,否則就過了撤銷時效。

可向法扶基金會求助
此外,如果大衛還未成年,提出訟訴時,必須和法定代理人一同提出,如果你的父母不知去向,就只好向法院聲請選定代定代理人,來進行這項訴訟。
大衛可以自行向法院遞狀聲請撤銷本票,此外全台都設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大衛可以先向法扶會尋求相關協助,如果您符合扶助的資格,法扶會可以協助進行訴訟,原本應繳交的裁判費也可以不用繳納。
(175)九歌悄悄話2006-11-13 21:08 · 218.187.103.7x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176)九歌2006-11-13 21:02 · 218.187.103.7x
法律常識篇:有關備案與報案之說明



一般來說到警察局「備案」,是向警察局表示「有這件案件發生」,警察會在記錄簿上記載,性質上警察局並未受理,如果您想要警察局進行偵辦,必須再一次到警察局,將「備案」轉成「報案」。

所謂「報案」,即向警察局表示「有刑事案件,並行使告訴權利」,警察局在接受民眾「報案」後,就必須開始刑事偵查程序。

有時候,警察在處理案件時候,遇到私人糾紛或屬於告訴乃論罪時,會先建議當事人進行「備案」程序,希望當事人若能平和理性解決問題,就沒有必要鬧上警局,也給當事人再一次審慎思考是否要上法院的機會。
(177)九歌2006-11-12 17:53 · 218.187.103.7x
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錢喔!

你知道嗎?

當樂透(或發票)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如果可得4000元,須扣800元的稅,實領3200元!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400元的稅,WHY??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4000-2000=2000...為所得淨額,2000*20%=400...為稅!!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更何況法條中明寫''...准予減除'',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因為並不是寫"...應予減除",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而喪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別鑽法律漏洞!!
(178)九歌2006-11-05 17:12 · 218.187.103.7x
~~~~法律常識~~~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刑法新制7月1日上路,新制「寬嚴並進」,但為逐步推動廢除死刑政策,大多數重要條文修正都具有「從嚴」的刑事考量,例如廢除連續犯、牽連犯規定,改採數罪併罰。這是我國刑法從民國24年起實施至今最大一次修正,攸關民眾權益變動,影響深遠。

刑法總則此次增訂、修正共63條、刪除4條,刑法分則配合總則廢除連續犯及心神喪失、精神耗弱定義的修正規定,尤其刑法總則修正幅度達3分之2,可說是我國刑事司法史上大事。

法務部表示,為不讓犯罪者存僥倖心理,新法將目前犯下數罪、法律上僅處以一罪的連續犯及牽連犯規定刪除,也一併刪除常業犯規定,將來均採數罪併罰。因應數罪併罰制度實施,下月起有期徒刑上限將從20年徒刑,提高數罪併罰執行上限至30年,使犯一罪與數罪的刑度有所差別。

新法也將死刑減輕刑度,規定為無期徒刑(現行是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無期徒刑減輕者,改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徒刑(目前是7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

在「寬容」刑事政策方面,限縮褫奪公權適用範圍、短期自由刑轉向、放寬緩刑條件、刪除現行「未滿18歲人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可處死刑」等條文都是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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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將不再保證減刑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自首不一定獲減刑!刑法新制中有關自首的修正條文,從舊法「應」減輕其刑,改為「得」減輕其刑,讓有計畫以自首減刑方式犯重罪的犯嫌,再無法逃避重罪。

白曉燕遭綁架案主嫌陳進興妻舅張志輝,前年殺害女友即為計畫自首謀求減刑的典型案例,當時張志輝不直接向警方自首,卻連絡電視台接受專訪,聲稱已殺人,指名找當時的刑事局長侯友宜未果,隔天凌晨才向警方表明要「自首」。此案一審認定張志輝符合自首要件,判處無期徒刑,經上訴,高等法院認定他僅屬自行到案,並非自首又惡性重大,改判死刑。

此外刑法新制廢除連續犯、牽連犯等規定,改為數罪併罰,對連續強盜等惡性重大者,甚至連搶超商、檳榔攤者,都有重大威嚇作用。

尤其,持刀搶劫超商屢見不鮮,現行刑責是7年以上,若連續作案,加重刑責2分之1後,最低刑責在10年6月以上,不過,7月1日之後,因數罪併罰及有期徒刑上限提高至30年等規定,「搶超商的刑責要一件又一件累計」,只要作案3件以上,將會被關30年,在獄中終老一生。
(179)遇見初二童話2006-11-03 14:50 · 218.169.188.9x
高僧未說法

■李家同

我這一輩子,常有一種慾望,希望能夠聽到一位有學問的高僧說法,而且使我感動得立刻點頭,可惜這種機會實在不多,我有時會點頭,但點頭卻是因為我有些想睡覺。

我自己有時也會出去演講,好幾次中午吃了午飯以後演講,有人真的在下面鼾聲大作。他點頭了,可惜不是因為我講得有多好。

前些日子,我到德蘭中心去,中心的走廊裡站了一位老法師,說他老,一點兒也不為過,因為他不僅走路走得很慢,即使轉身的動作,也只能慢慢地做。老法師一手拄著一根柺杖,一手拿著一個小袋子,看來他是要將小袋子裡的東西送給德蘭中心的孩子們。

我將一位修女請出來招呼老法師,修女將袋子接過去,除了一再謝謝以外,也問他是怎麼來的,老法師告訴修女,他走來的。當時修女就嚇了一跳,德蘭中心在新竹鄉下,門口的道路應該算是一條公路,汽車開得很快的,也沒有人行道,老法師如何走過來呢?我站在旁邊,就自告奮勇要送老法師回去,老法師非常爽快地答應了。

雖然老法師住得不遠,可是我盤算了一下,以他走路的速度來看,至少要一個小時才走得到,下了車以後,修女左謝右謝,一再地講,將來如果他有東西送給孩子們,實在不必親自送來,只要打個電話來,她們就會來拿。

修女告訴我,老法師常常來,過去都有人送,為什麼這次沒有人送?她也不清楚,每一次他來,都帶一小袋吃的東西來,這次就是一罐奶粉和一盒餅乾,看起來,這些食物大概是別人送他的,他節省了以後,就送給小朋友,這使我想起耶穌所說的話:「如果你有兩件內衣,就應該送一件給別人。」

這一位老法師,省吃儉用,慢慢地走到一所兒童中心,將愛與關懷送給小孩子們。任何人看到,都會感動的。老法師的身影,在我腦海中揮之不去。高僧未說法,我這個頑石已點頭了。

我即將退休,我知道退休以後,該做些什麼事。

(這是一個真實故事)■
【2001/05/31 聯合報】
(180)九歌2006-11-01 21:46 · 218.187.103.7x
錯誤的法律觀念:


第一則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第二則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第三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第四則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第五則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第六則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第七則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第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第九則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第十則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第十一則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第十二則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第十三則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第十四則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居之虐待為理由請求離婚的案件,不一定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第十五則
正確觀念:知名品牌的圖樣(LOGO)通常都有註冊而享有商標專用權,如擅自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將違反商標法,不但構成犯罪要坐牢同時還要賠人家錢,絕對划不來。
錯誤觀念:知名品牌商品上的圖樣(LOGO)好看又好賣,我可以仿照圖樣用在自己出售的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來增加銷售量。
第十六則
正確觀念: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買方只取得要求過戶的請求權而已,至於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因此所有權是由先完成過戶手續的人取得,不一定是先簽買賣契約的人。
錯誤觀念:一地數賣時,先簽買賣契約的人可以先拿到土地的所有權。
第十七則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第十八則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第十九則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第二十則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第二十一則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第二十二則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第二十三則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第二十四則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則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第二十六則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第二十七則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第二十八則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第二十九則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第三十則
正確觀念:所謂契約必須是「雙方」合意的內容,如果送貨單上賣方片面加註的事項買方沒有同意的話,不能主張是契約內容。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第三十一則
正確觀念:辦理公證租賃契約時,必須加註「租期屆滿不搬可逕行強制執行」的約定,否則租約雖經公證仍不能直接強制執行。
錯誤觀念:租賃契約只要有到法院辦理公證手續,那麼租期屆滿房客如果不搬,都可直接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則
正確觀念:交保只是刑事案件確定前「暫時」停止羈押或免予羈押而已,交保並不等於無罪。
錯誤觀念:交保就是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