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歌的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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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 九歌No.73082251 則留言人氣 4,456名片
智慧有二種,一種是幫助別人,另一種則是侵害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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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九歌2007-01-02 20:21 · 218.187.102.2x
簽訂任何書面契約,當下可要注意看清楚:

中國人常說,君子一諾千金,很多事情大家拍胸脯保證,說了就算,也認為沒有訂定契約,寫成書面的必要。也因此常常雙方在沒有考慮清楚的情況下,就很「阿莎力」地答應了許多交易,所以許多人往往在講好以後就後悔了,但是因為沒有簽定書面契約或是書面契約條款約定不明確,而造成許多爭議。所以具備書面契約的常識,真是現代人所必備的重要工具。

總括來說,書面契約的功能有以下幾項:
首先,將契約文字見諸於書面,會使當事人更加謹慎,詳細地閱讀契約條款,並衡量其間的利害關係,再決定是否要簽約,如此一來,日後的爭議將會減少,因為白紙黑字總是不容抵賴。但是有些時候契約的內容相當複雜,甚至於契約條文中充滿許多專業術語,一般人很難明白文字的意義,又或者是專業用語太難理解,以致於無法用正統的法律用語訂在契約中,這些技術上種種的問題都會降低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的意願,而往往對於自己的權益無法掌握,因此我們建議您,在您簽約前一定要請教有法律背景而且看得懂契約內容的專業人士,甚至於在您與對方進行磋商時也要由專業人士陪同,才不會吃虧。

再者,有時候雙方在協商談判的時候相當順利,尤其是大老闆在談生意的時候,是以當時的氣氛是否融洽、價錢是否合適為成交的重點,至於比較細膩,屬於契約條文的操作問題往往是忽略的,這樣是相當危險的,因為當雙方融洽的氣氛過後,並經過精打細算,就有可能會毀約,在這個時候,就一定要有書面的契約來證明雙方的談判結果。筆者曾經處理過類似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在洽談的時候都很有誠意,也很快簽約了,但是在嗣後想要反悔,唯一想到的辦法就是咬住契約文字的語病加以攻擊,以免除自己契約上的責任。我們無意評價這樣的行為是對是錯,但是正可以證明書面契約對於雙方當事人的重要。

有的時候,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相當複雜,甚至於連法律專家都要花費好大一番功夫才能釐清,如果在書面契約簽訂的時候,把法律主體複雜的關係藉由文字表達出來,就可以減少不必要的誤會。所以書面契約通常在剛開始的時候會有一些相關名詞定義的條款,以界定當事人的法律關係,我們建議您,一定要特別注意,這樣在您履行契約權利義務時,才不會有疑義。

除此之外,書面契約還有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在契約上通常會有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的約定,甚至於有的契約會有違約金的約定,這是您可以迫使對方履行契約的武器,我們提醒您一定要詳細檢視,才能夠確保契約履行無誤。當然,契約上也會有當您不履約時候的懲罰,您也要一併注意。

書面契約是一份確保你我權益的工具,在簽約時,您一定要張大眼睛,仔細審閱契約條款,多一分小心,多一分安心!
(152)九歌2006-12-29 22:28 · 218.187.102.2x
我們可能都不知道可以這樣做,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強制險可申請理賠-肇事逃逸亦可申請

昨天去客戶那。
客戶的老公騎機車,被小貨車撞倒ㄌ,左小腿骨折。
但,該肇事者郤逃逸了。

後來,他住院共花了6萬多元。
客戶只能很無耐的,
抱怨又受傷,又無法得到理賠。

聽完,提醒他,
可利用自己車的強制險去理賠。

但要去警察局,
補申請交通事故證明(載明 提到肇事者逃逸)。
再向自己車的產險公司申請,就OK了。
而正式收據只有一份。
沒關係,強制險的理賠免正式收據。
只要在影印本收據上有蓋上醫院章,
這樣就可以了。

整理一下:
政府強制險包括150萬死殘理賠,
和20萬的意外門診或住院理賠。

而要申請
肇事逃逸20萬的意外住院門診理賠。

步驟:準備下列文件:
1.警察局交通事故證明(要有提到肇事者逃逸)。
2.醫院的收據,可用影印本,但要醫院蓋章。
3.向自己購買的強制險,產險公司申請出險。

政府強制險的用意,
就是為了萬一肇事者逃逸,
受傷者不會求償無門,
所以自己的權益,自己要爭取。
(153)九歌2006-12-25 20:27 · 218.187.102.2x
車禍共同侵權行為中,被害人可以與一方先行達成和解嗎?

案例事實

一、小昕搭朋友便車,因朋友有喝酒超速,與闖紅燈的來車發生擦撞受傷,小昕的朋友很不好意思,主動提出要賠償小昕二十萬元,並簽署和解書,放棄民事請求,只要上法院告對方就好了。

二、小昕搭計程車,因為計程車司機超速與對方發生撞擊而受傷,小昕向司機與靠行的車行提起民事請求,要求司機與車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計程車司機希望先行向小昕達成三十萬元和解,並簽署和解書,放棄對司機的民事請求。

小昕很擔心,會不會原諒一方,就不能對另一方請求賠償了呢?

解析

在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的案例中,常常會有人擔心,如果我先跟一方和解,就會影響對其他人的請求。依照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因此只要被害人與其中一方和解時,並未表明免除全部債務的意思,即無須擔心不能向其他人請求的問題,但是在和解書上,我們還是建議要特別註明只原諒一方而已,以免日後上法庭存有爭議。

在雇用人責任上,在和解時有一點要特別注意。我國司法實務認為:「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固為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所明定,然若他債務人無應分擔之部分 (例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之僱用人) ,而債權人向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 (如受僱人) 免除部分債務時,他債務人就該免除部分即因而免其責任,否則他債務人 (僱用人) 於為全部之清償後,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尚得向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 (受僱人) 行使求償權,則債權人向該有負擔部分之債務人 (受僱人) 免除部分債務,將毫無意義」,從這個見解來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責任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受僱人因為「跑路」而使受害人索償無門,讓僱用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同時也規定僱用人得以向受僱人請求,所以從頭到尾應該負賠償責任的只有受僱人而已,因此被害人在和解時若已經聲明放棄對受僱人請求賠償,自然僱用人就沒有賠償義務。

這個見解提醒我們,在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中,常常遇到受僱人主動要求和解,被害人看到受僱人經濟狀況不好而存有惻隱之心,心想「反正僱用人比較有錢,原諒受僱人沒關係,只要跟僱用人求償即可」,這樣的想法無疑是放棄自己的權益,因此在和解之前,請三思而後行!
(154)九歌2006-12-19 21:19 · 218.187.102.2x
底下的法律建議錯得一塌糊塗:

好用的著作權法第51條
收到下面的一封信,請大家告訴大家!
在下一位朋友最近被臨檢...警察除了照例檢測酒精濃度以外,已開始會「請車輛駕駛配
合打開音響換片箱」或「隨身攜帶的CD」!
經在下友人詢問結果:主要用意在檢查是否有「盜版光碟」與「盜版CD」!
舉凡音樂、軟體、作業系統等只要不是原版都將被告發!
景氣低靡、時機壞壞, 上路還是小心為妙...



IGS 一位修過法律課程的同事陳述的:
告訴大家幾個觀念
1.警察如果沒有收索票,根據憲法第八條規定不能檢查你的行李箱



這點還是對的!但是「搜索票」,不是「收索票」。


2.如果你買盜版cd是那種夜市買的光碟上還印有專輯名稱的那你慘了,鐵死無疑,
依著作權法93條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錯!!妳會活得好好的!著作權法及我國其他法律根本沒有處罰盜版的「購買」人,

當警方問妳光碟從哪來的?

首先:妳可以說:你管我!(警方無權詢問這個問題)

如果他說他有合理犯罪的懷疑時

妳一定要說是在夜市買的!

第一:自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頂多東西被當違禁品沒收(且可否沒收還有問題!)

第二:夜市是流動的,妳也不用舉證確定的購買來源。



但是,要注意,當有人問妳買這塊光碟幹嘛用的?

1.一定要回答是要「在家裡」「供自己使用」的。

2.千萬別說是要賣或要租給別人的(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

3.千萬別說是要借給別人的(違反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2款散布或意圖散布非法重製物罪,處2年以下徒刑)

4.也別說是公司或營業要用的(違反第93條第3款、第87條第5款明知為非法電腦重製物而作為直接營利使用罪,處2年以下徒刑)

5.也不能說是要在社團或學校等公開場合播放的(違反第92調非法公開播送、上映、演出、展示罪,處3年以下徒刑)





但是如果你是自己拷貝的cd,就沒事了. 因為你可以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的規定



大錯特錯!!

第一:自己拷貝的話,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罪(也就是成大MP3事件主要法條)

第二:合理使用有其一定界線,也就是該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判斷標準,其中重要的是「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與「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但是整塊CD的拷貝,無論如何均已超出該範圍,不能主張合理使用!(不然影印教科書供自己上課用幹嘛被禁止?)甚至每一首歌都可能被當成是一個整體看待,也就是完整的一首歌下載或拷貝,都是違反第91條,且不得主張供自己或家庭非營利的合理使用!



結論是什麼?當遇到上述相關問題時,最好的回答是

「在夜市買回家供自己非營利使用的!」



我國著作權法只處罰重製(盜版)者、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

這是合理的(相對的,IFPI那群商人要處罰購買者的主張是無理的)!

因為我們無法期待每個人不去貪小便宜(那是道德問題,商人不更是如此嗎?還要求一般人!)

盜版的根本解決之道在「價格問題」,那群商人難道不懂得「薄利多銷」嗎??
(155)九歌2006-12-18 19:27 · 218.187.102.2x
過勞症可獲得職災給付:

你累了嗎?根據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數字,台灣人平均一年工作時數全球第一。CHEERS調查結果發現,以研發工作者的工作時間最長。勞委會已決定將過勞死列入勞工職災給付項目,預定年底可以實施。
本報系資料照片


現代人工作壓力激增,勞工身心壓力加重,導致過勞死案例頻傳,勞委會決定修正過勞症認定標準,明確定義過勞症類型,協助勞工申請勞保職災給付。

勞委會指出,勞工生病是否屬於職業病,官方訂有108種職業病認定標準,但其中並無「過勞症(死)」這一項目,疑似因為過勞引發心血管疾病的勞工只可引用「職業引起的急性循環系統疾病」,例如中風、心臟衰竭等,爭取職業病給付。

近年來,由於勞工疑似過勞症案例頻傳,過勞症的認定標準備受關注,勞委會決定修正過勞症認定標準,明確定義過勞症類型。

未來假使勞工的心、腦疾病明顯因為工作負擔過量,達到下列三類標準之一,就可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病給付。包括,第一,非尋常事件;勞工經歷非尋常事件的時間、地點,與疾病發生前或前一日的關係,均能夠明確指出關連性。

第二,短期工作過重,勞工在疾病發生前某一段時間內,約一星期之前,有重度工作過重的情況。第三,長期工作過重,員工長時間、在發病前一到六個月左右,特別是超量的工作、或蓄積勞累。

勞委會表示,腦、心臟疾病一般發生在自然過程中,隨著年齡增加而血管中出現病理變化,也有案例是因工作相關負荷過重,使得血管疾病更加惡化,而惡化過程超出自然發展過程,引起嚴重的腦、心臟疾病。

長期蓄積工作勞累,也應被視為工作負擔過量而影響腦、心臟疾病發生的因素,在評量過度工作時,要客觀檢視工時、工作型態、工作環境、心理壓力等,作出綜合判斷。

勞委會分析,工時是造成蓄積疲勞的最重要因素,當勞工工作越久、工作量也會越多,因此,當勞工發病日,往前計算一個月內工時超過100小時,或在發病前二到六個月內,每月超時80小時,均表示超時工作與發生疾病有相當強烈的關連性。

假使勞工在發病前一到六個月之間,每月超時工作不超過45小時,則疾病與工時的關連性減弱,依此類推,每個月超時工作45小時以上與疾病發生的關連性越高。

勞委會表示,明確化後的認定基準已取得專家的初步共識,預計年底前可以出爐,未來勞工將可依照傷殘程度,每月可領取新台幣1,000元至6,000元;職災勞工如果參加職業訓練,每月可領取6,000元至12,000元生活津貼。

假使因為過勞引發死亡職災,可領取40個月的死亡給付與五個月的喪葬津貼;如果發生職災導致殘障,也可獲得職災生活津貼、看護補助、復健器具補助,最長可獲得五年補助。
(156)九歌2006-12-14 20:15 · 218.187.102.2x
何謂侮辱?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例如嘲弄或謾罵他人,且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構成本罪;惟本罪之侮辱行為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例如判斷時也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地之方言或用語習慣,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或醫藥衛生常識,即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但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指斥醫生無醫藥常識,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而侮辱時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此外,行為人尚必須具備侮辱他人之故意,方能夠成本罪,行為人如係出於過失,則不夠成本罪,例如因疏忽踏到鄰座小姐長裙,致其長裙脫落,當眾受窘,則應該認為沒有侮辱他人之故意。次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所謂之侮辱䊵係謂不指謫具體事實䊵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䊵而以言詞剗文字剗圖畫或動作䊵表示不屑剗輕蔑或攻擊之意思䊵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䊵是若僅係出於怨懟氣憤之詞䊵應欠缺侮辱之犯罪故意〈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五號刑事判決參照〉。
(157)九歌2006-12-14 20:10 · 218.187.102.2x
非常實用的法律小常識:


一、 錢借給別人,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不要寫借據或本票,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特別要註明〝歸還日期〞,最好還有2個証人。這樣期滿後,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請警方提起公訴……因為他以經犯了〝侵佔罪〞。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二、 被誤認偷竊,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民眾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158)九歌2006-12-13 19:00 · 218.187.102.2x
車禍雙方私下和解,對於保險公司的保險代位權有無影響?

案例事實

一、 小昕駕駛一輛新車上路,途中撞及一輛闖紅燈的汽車,小昕也因此受有損害三十萬元,小昕與對方達成和解,對方願意賠償二十萬元,對方當場支付,並在簽訂和解契約書中加註一條:「本和解成立後,被害人願意放棄一切民、刑事請求權」,隨後小昕的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給付小昕保險金十五萬元,保險公司可否主張保險代位,向對方請求十五萬元賠償呢?

二、 承上,如果小昕在發生車禍後,保險公司在和解前立即給付保險金,可否向對方請求呢?

解析

車禍和解是一門大學問,如何求償?如何賠償?都必須經過雙方溝通。現在的社會中,保險的觀念越來越普遍,多數的駕駛人都有保險,因此在車禍和解時保險公司或多或少都會參與其中,保險公司在車禍肇事發生後應依保險契約進行理賠,而在理賠後,得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向對方求償,但是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有沒有限制呢?是不是所有的情況保險公司都可以行使代位權呢?

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的代位權,是一種債權移轉,也就是保險公司在理賠後,就理賠金額範圍內,將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移轉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向第三人求償,如果被保險人並沒有權利,自然就不會發生移轉權利的效果,在案例事實一部分,小昕當場與對方達成和解,並拋棄民、刑事請求權,因此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後,無法從小昕身上獲得向對方求償的權利,因此保險公司無法行使保險代位權。反之,在案例事實二部分,保險公司先為理賠後,小昕向對方求償的權利並未消滅,自然可以在理賠金額範圍內行使保險代位權。

就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能否向對方求償的關鍵在於小昕與對方達成和解的時機,看起來對保險公司並沒有保障,但是保險公司可以依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在簽訂保險契約當時便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在當事人談和解時在場,否則可以不受雙方和解內容拘束。

因此我們提醒您,在車禍發生後,應儘速與您的保險公司聯絡,在和解時最好讓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在場,千萬不要等到和解完畢才告知保險公司,事實上,保險公司人員對於車禍案件的和解流程頗有經驗,事前向他們請教,也能避免您在和解當時吃虧。

小昕在瞭解這一層法律關係後,決定暫緩與對方進行和解,先與保險公司商量理賠數額後再與對方商談,雙方皆大歡喜。
(159)九歌2006-12-13 11:58 · 163.29.33.13x
舉發的罰單或監理所裁決逾三個月,是無效的!


提供嘉義地方法院裁定書內容,供大家對付這類罰單參考,請至: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然後在法院名稱點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類別點選"刑事",判決字號:93年交聲字第10號,最後按查詢,就可看到內容了。
(160)九歌2006-12-12 19:26 · 218.187.102.2x
有關未滿十八歲無照駕駛父母的責任說明


「飛仔」是高中二年級的學生,剛剛滿十七歲,爸爸經營遊覽車公司,家庭富裕,家中有一部賓士轎車、一部BMW和一部越野吉普車,爸爸利用假日教「飛仔」開吉普車,「飛仔」學會了之後,找了幾位同學搭他開的吉普車去郊遊,「飛仔」的爸爸也不反對,並將鑰匙交給「飛仔」,不料,經過下坡的山路時,因操控不當掉落山谷,其中兩位同學當場死亡,另 一位同學受重傷,「飛仔」也是傷痕累累,「飛仔」的父母對同學的死亡和受傷是不是要負民、刑事責任?

【解 析】
(1)未成年人開車肇事,父母要不要負刑事責任,全看父母對子女無照駕車是不是有同意而定。而所謂的同意,事實上包括明示的同意及默示的同意,明示的同意很容易瞭解,默示的同意如未成年子女拿汽車的鑰匙要開車,父母只是叮嚀要小心呵!而未積極的禁止。 父母只有對未成年子女無照駕駛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才可以不必 同負刑事責任,因此,不管是父母對子女的無照駕駛是明示的同意 或是默示的同意,對他們應注意不能讓未成年子女無照駕駛,且能 注意而不注意的行為,均要負過失致人於死或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 。

(2)本案「飛仔」學會開車後,找了幾位同學搭他開的吉普車去郊遊,「飛仔」的爸爸也不反對,並將鑰匙交給「飛仔」,顯然是同意「飛仔」開車,符合過失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的要件,當然要負過失致人於死及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

二、民事責任部分
(1)民法規定未成年人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時,如果有「識別能力」,也就是說不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時,父母要與子女連帶負 賠償責任。

(2)但如果父母認為其有盡到監督責任,或縱使加以相當的監督,仍不免發生時,固然可以不負賠償責任,但要舉證說明。

(3)本件「飛仔」學會開車後,找了幾位同學搭他開的吉普車去郊遊,「飛仔」的爸爸也不反對,並將鑰匙交給「飛仔」,顯然是同意「飛仔」開車,自不能主張監督不週,當然要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