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歌的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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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九歌2006-12-11 19:50 · 218.187.102.2x
交通安全宣導

闖紅燈違規行為採分級處罰,已於95年7月1日實施,為維護駕駛人配合遵循號誌管制,以避免違規受罰闖紅燈行為具有極高之潛在危險(因而產生實害行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4年12月經總統公布,而自95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闖紅燈違規行為採分級處罰,紅燈右轉行為其嚴重性未若闖紅燈直行、左轉彎或迴轉者,故降低罰鍰額度(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
目前三色號誌之運作,綠燈轉換成紅燈前,均有3至5秒之黃燈時間(時間依該處速限及反應距離而定),供民眾作為緩衝及反應,黃燈用以警告用路人,表示即將將失去通行路權,故黃燈時間通過路口,不算闖紅燈行為。
為維交通安全,敬請駕駛人配合並遵守交通號誌燈號之管制規定,避免爭一時之快而衍生意外事故,遺憾終身。
【法令依據】
第五十三條 汽車(含機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所以!紅燈右轉不屬於闖紅燈故其罰鍰額度相對亦較紅燈直行或左轉之危險行為罰鍰額度較低。
另就目前機車轉彎應依規定二段式左轉之,係以路口如設有二段式左轉之標誌者,則駕駛人就必須應依規定二段式左轉。但路口如未設有二段式左轉標誌者,建議仍應依規定二段式左轉以維護個人安全。
而駕駛人行經設有二段式左轉標誌之路口,如駕駛人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者,則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二項處以600~1800之罰鍰。但如果行經未設有二段式左轉標誌路口,而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雖無處以罰鍰之規定,但如果一但發生交通事故(實害行為)則違反路權優先及信賴保護等原則(轉彎車未依規定讓直行車先行,侵害直行車之路權),仍可構成肇事主因並且必須負起所有肇責(含刑事、民事、行政等責任)。
以上淺述有關交通法令乃一般駕駛人易常違規之行為,如駕駛人僅有違規行為雖其罰鍰金額不高,但最重要的還是一旦駕駛人雙方發生交通事故者,則有關肇因及肇責之鑑定系爭駕駛人之一方是否有侵害路權之行為(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而以侵害路權之一方則就無法因過失行為所衍生之被侵權損害而主張(即醫療費、生活上必需之支出、精神損害等權益)。
為維護您的行車安全減少不必要之傷害,敬請諸位大德能確實遵照交通規則及路權優先之規定才能真正的安全無慮。
(162)九歌2006-12-10 23:25 · 218.187.102.2x
何謂自由心證?


國華說法院判決是依自由心證,就是說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對嗎?

【解 析】
(1)法院認定犯罪事實要依據證據,沒有證據就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因此,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就要負舉證責任,將他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提出來。
(2)法院在作成判決之前,要審理,而審理就是調查證據,檢察官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是不利被告的證據,被告則要提出有利於他自己的證據,法院根據檢察官及被告答辯的證據,認定被告究竟有沒有犯罪。
(3)法院作成判決,除了要依據證據外,還要適用法律,所以,所謂的自由心證,是法官依據調查證據所得的「心證」,再適用法律作成判斷,並不是「法官愛怎麼判就怎麼判」,國華的想法是錯誤的。
(163)九歌2006-12-10 00:29 · 218.187.102.2x
記者: 劉鳳琴/台北報導
大法官會議昨天作成攸關民眾權益至鉅的六二○號解釋,認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共同形成的聯合財產,當一方死亡後,尚存的原有財產,不能視為全是死者的遺產,而課徵遺產稅。此號解釋對於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結婚,採聯合財產制的夫妻,有莫大助益,存活的配偶可先分配一半財產後,僅就另一半財產課遺產稅。

大法官認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三月廿六日庭長法官聯席會所作的決議,與憲法十九條的租稅法律主義有違,應不再援用。

富孀不服稅制 聲請釋憲

六二○解釋是一位羅姓富孀所提出,其夫八十三年五月過世,羅婦代表全體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國稅局原核定的遺產總額為三億一千多萬元,遺產淨額為二億零二百八十一萬餘元,應納稅額九千七百四十七萬五千八百四十八元。

羅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後核定的遺產淨值為一億九千五百八十一萬餘元,但羅婦認為她的剩餘財產請求權,雖然變更為七千零九十六萬八千餘元,但法院也只算到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取得的財產,之前的財產並未計算對她不公,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所作的六二○號解釋,認為即使是在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前結婚的,但在分配剩餘財產時,都應依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增訂公布的民法一千零卅條之一第一項請求分配權。

該法條規定,聯合財產關係的夫妻,一方死亡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應平均分配,因此計算遺產時,生存者所分配到的剩餘財產,不能以遺產稅計算,至於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包括在內。

貫徹平等原則 財產平分

大法官指出,此項立法是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如妻雖未工作賺錢,但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讓夫專心事業,因此丈夫所增加的財產,除因繼承及無償取得,妻亦有平均分配之權利。

六二○號解釋認為,採聯合財產制的夫妻,不管是在修法前或修法後結婚,只要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而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現存的財產都屬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範圍。

生存配偶依法行使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部分,就不屬於遺產稅課徵範圍,自得從遺產額扣除,免徵遺產稅。

羅婦提出的行政訴訟,採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三月廿六日庭長法官聯席會之決議,認為民法一千零卅條之一並無溯及既往的規定,沒有核算七十四年六月五日前羅婦應分配的部分,判決羅婦敗訴。

但大法官認為,該決議逾越法律解釋範圍,違反立法目的及婚姻與家庭應受憲法保障的旨意,縮減法律所定得為遺產總額之扣額,增加法律未規定的租稅義務,與憲法十九條租稅法律相違,應不再援用。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指出,本解釋作成後,羅姓婦人可依解釋提出再審,由國稅局重新核算扣除其分配部分,再就所餘遺產課稅。
(164)九歌2006-12-07 21:41 · 218.187.102.2x
領班變經理就不用提撥退休金了嗎?


據媒體報導,為因應勞工退修金新制開辦,許多中小企業為規避退休金提繳之成本,紛紛與員工簽定委任經理人契約。一家公司內竟然有二、三十名經理,甚至連工廠領班都翻身成經理。然而,這樣的方式,真的能避免掉中小企業主提撥勞工退休金之義務嗎?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因此,新制勞退金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勞工」,而「委任經理人」並非在強制提繳範圍內。雇主可與委任經理人另外約定退休金給付辦法,不需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工資的百分之六至個人帳戶。因此,有許多中小企業主看中委任經理人不強制適用勞退新制的漏洞,就想到與勞工簽定委任經理人契約,把「領班」升官成「經理」,認為如此一來就無需按月提繳百分之六的工資為退休金。

然而,依公司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委任經理人必須經過一定程序,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有限公司需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而且,在公司的章程、董事會紀錄、營利事業變更登記事項卡裡都必須記載經理人名稱,經理人並具有獨立簽核、決定事務之權利,負有公司營運的成敗責任。也就是說,委任經理人必需經過一定之議決以及登記程序,並非企業與勞工簽定委任經理人契約,或將職稱、名片改為經理人,該員工即喪失勞工之身分。

是以,儘管勞工與雇主簽署委任經理人之契約,但由於未符合公司法所規定之委任程序。即便職稱從領班變成經理,該名勞工仍屬於勞工身分,該項契約仍舊無法達成其效果。而且雇主若採這種方法來規避退休金之提存,未來當勞工查詢勞保局退休金帳戶,發現雇主並未提繳甚至未開戶,不僅容易引發勞資糾紛,雇主仍必須依法得支付未提繳的退休金,甚或被處以罰鍰。因此,中小企業主別以為用簽訂契約以改變勞工身份的方法,即可以躲避勞工退休金之提繳,還是依法行事,才不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165)九歌2006-12-06 15:32 · 163.29.33.13x
夫盜刷卡妻並不一定要還:

桃園嚴小姐問:
先生盜刷我的信用卡與我爭吵後離家,至今對我及小孩不聞不問,他積欠銀行及朋友的錢,家裡開銷和小孩花費全由我負擔。請問他欠銀行的錢,會不會連累到我和孩子。他現在與一名女子同住,我要提出什麼證明才能告他通姦?我若訴請離婚,如何才能取得小孩子的監護權?

律師劉師婷答:
若嚴小姐在丈夫借款時未擔任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就沒有夫債妻還或子還的問題,除非您丈夫過世產生繼承問題,但仍可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避免債務上身。
但您丈夫盜刷您信用卡留下的卡債,可能得由您清償,除非能調閱錄影帶或鑑定筆跡,證明那些消費不是您親筆簽名,且已善盡保管信用卡之責。因發卡銀行通常會主張您「默示同意」丈夫刷卡,若您丈夫以前有這種行為而您已清償,恐怕會更難對抗發卡銀行的主張。

告通姦得抓姦在床
至於通姦最直接就是抓姦在床,不然也得取得錄音、簡訊、照片或情書佐證,至少要讓法官相信丈夫已和情婦發生性行為,否則僅兩人同居,可能只會被認定為「不正常交往」,不足以構成通姦。
建議您如訴請離婚,可列舉丈夫與其他女子有不正常交往、不履行同居義務、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及惡意遺棄等理由,並強調這些狀態仍持續中,勝訴機會很大。加上小孩一向由您扶養,只要您提出爭取監護權的要求,法官會委託社工訪視,甚至徵詢小孩意願,取得監護權應不成問題。
(166)九歌2006-11-30 19:01 · 218.187.102.2x
未成年人車禍肇事,父母有責任嗎?



案例事實

小昕的孩子小明從小就是叛逆個性,經常不服父母管教,小昕也莫可奈何,乾脆就放任兒子為所欲為,在小明國中畢業暑假時候,偷偷騎乘老爸的機車出遊,不料竟超速撞倒行人,受傷的行人向小明提出民事求償,民事法院寄了一張傳票給小昕,赫然發現小昕也列為被告。而少年法院也通知小昕要開庭。

小昕想,兒子做錯事,我究竟應該負擔怎樣的責任呢?

解析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照顧是天經地義的,也必須要負擔教養責任,因此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本條規定與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責任不同,在於僱用人可以舉證其選任監督並無過失而免責,但是法定代理人則無法免責,對於父母來說,這樣的責任算是很重的。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除了負擔民事責任外,若未成年子女是滿十二歲未滿十八歲的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行為,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行為,而受有保護處分或行之宣告,代表父母未能善盡管教養育責任,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也有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規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前項罰鍰,由少年法院裁定之。受處分人得提起抗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前項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很多犯罪者之所以一犯再犯,是因為在未成年階段父母並未做良好的示範,或是父母疏於管教所導致,經過這次事件,小昕看到兒子做錯事後悔不已的神情,非常心痛,他下定決心,一定要好好照顧小明,讓他改過向上。
(167)九歌2006-11-29 20:12 · 218.187.102.2x
不過一碗飯之啟示

兩個不如意的年輕人, 一起去拜望師父 : 師父, 我們
在辦公室被欺負, 太痛苦了!
求你開示,我們是不是該辭掉工作, 兩個人一起問。
師父閉著眼睛, 隔半天, 吐出五個字 : "不過一碗飯". 就
揮揮手, 示意年輕人退下。
才回到公司, 一個人就遞上辭呈, 回家種田, 另一個郤沒動日子真快, 轉眼十年過去了.回家種田的以現代方法經營, 加上品種改良, 居然成了農業專家。

另一個留在公司的, 也不差。他忍著氣, 努力學, 漸漸受到器重 ,成了經理。有一天兩個人遇到了, 奇怪,!師父給我們同樣 " 不過一碗飯"這五個字, 我一聽就懂了, 不過一碗飯嘛,日 子有什麼難過? 何必硬巴在公司?所
以辭職。農業專家問另一個人: 你當時為何沒聽師父的話呢?

我聽了啊,那經理笑道:師父說 : "不過一碗飯" ,多受氣, 多受累, 我只要想:不過為了混碗飯吃,老闆說什麼是什麼,少賭氣,少計較,就成了, 師父不是這個意思嗎?
兩個人又去拜望師父, 師父已經很老了, 仍然閉著眼睛,隔半天, 答了五個字," 不過一念間 ",然後揮揮手 .....
(168)九歌2006-11-28 15:52 · 163.29.33.13x
保險糾紛 找保發中心就對了

轉貼:聲動財經網
很多保戶遇到保險糾紛,卻不知向誰申訴。保發中心總經理曾武仁呼籲,保發中心是最公正客觀的保險糾紛調解單位,一般申訴案在60天至90天內就可解決,最重要的是保戶不必付一毛錢,就可以解決紛爭。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從91年起,就成立「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專責處理保險糾紛。但至今仍有很多人不知道有此管道。曾武仁說,保發中心希望扮演保險公司與消費者間的橋樑,平衡保險公司發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以下是訪談紀要:

問:保發中心的保險申訴調處委員會,目前運作情況如何?

答:有七人專責受理申訴案,並邀請各界專家組成委員會討論申訴內容。目前每年平均受理1,500件,壽險約占60%、產險約占40% 。除了少數因為涉及事實認定或因資料不齊全無法調處,經調處成功的案例,強制汽車責任險將近100%,其他險也接近80%。

問:申訴調處委員背景如何?是否真的公正客觀?

答:因為申訴案非常多樣化,保險理賠也高度專業,因此我們找了各領域的專科醫師、律師、消保官和消費者代表,當然也會有業者代表。

問:是否所有保險爭議都會受理?

答:不是。保發中心專門負責有關「理賠」的保險糾紛。至於「非理賠」的部分,則由主管機關保險局負責。所謂的非理賠爭議,例如業務員的招攬糾紛、挪用保費、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複保險、續保爭議、契約轉換、停效復效爭議、要保人或受益人變更、費率爭議等。

此外,如果曾經調解、已經達和解、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因同一事實和其他保險公司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者、申訴案件顯無根據者,也不在調解範圍。

問:民眾該如何向保發中心提出申訴呢?要不要收費?

答:保發中心受理保險申訴完全免費。保戶和保險公司出現糾紛時,向保險公司申訴後仍然無法解決者,就可以填寫申請書,檢具保險契約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保發中心提出申訴。

問:保發中心調處的結果呢?都偏保險公司、或偏保戶?

答:要看事實來認定,我們不會做偏頗的判決。依據保險局統計今年前六月的申訴案,959件申訴案件中,最後「依申訴人意見」占37%、「維持原議(依保險公司意見)」占38%。另外有13%達成和解,當然也有人還是走向訴訟。
(169)九歌2006-11-27 17:21 · 218.187.102.2x
淺談不定期租賃契約:

案 例

趙先生在台北市某公家機關任職,由於老家在中部,必須賃屋居住,經 由招租廣告在民生東路三段找到一間房子,地點適中,於是按圖索驥前往, 經房東錢小姐介紹屋況後,趙先生認為環靜不錯非常滿意,雙方立即談妥條 件,約定每月租金兩萬元,押租金伍萬元,隔天趙先生馬上搬進去住,雙方 也沒有訂立書面契約,結果一住兩年多,前陣子錢小姐打電話來,說想要終 止租賃契約,趙先生以事出突然,不同意搬遷,並以雙方契約為不定期租賃 為由,拒絕錢小姐之請求,詎錢小姐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趙先生於文到一個 月內搬遷,試問錢小姐之請求有理嗎?

解 析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 租金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相信很多人都有過向 別人承租或出租房屋給他人的經驗,尤其在大都會裡,不管求學或就業,難 免都有居住的困擾,為了就學方便或離上班地點靠近一點,都不得不找一間 合適的窩,好讓自己上學或上班更加便利,因此報紙或公告欄經常可看到刊 登及貼滿租賃房屋的廣告,琳瑯滿目,令人目不暇給。所謂出租人者,就是 以物供他人使用或收益,而收取租金的人;承租人者,即支付租金以使用他 人之物,或就他人之物而為收益者也,因此租賃契約之成立,只要當事人約 定以物租與他人使用,他方支付租金,即生效力,不以押金之交付為成立要 件。

租賃契約既是雙方條件談妥,契約就已經成立了,至於有無訂立書面與 租賃關係之當事人的權益有無影響呢?一般而言,契約可用言詞亦可用書面 ,效力並無差別,但對租賃契約而言,訂不訂書面對雙方權益的影響可就有 所不同了,有沒有訂立書面對租賃契約的「期限」極有關係,民法第四百二 十二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 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由此可見,房屋租賃只要期限超 過一年,就非立字據不可,否則就會變成不定期限的租賃,對出租人或承租 人的權益影響至大。

租賃契約在民法上可分為定期租賃與不定期租賃,前者是有租賃關係存 續期限的,期限屆滿,租賃關係消滅,出租人當然可以請求承租人搬遷;後 者各當事人雖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出租人要終止契約的話,必須受到土地法 第一百條的限制。另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 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 繼續契約。」,租期屆滿後,如果出租人沒有立即表示反對的意思而讓承租 人繼續使用收益,此時法律上會認為出租人這種不反對看作是默許,視為出 租人與承租人以不定期限繼續租約,因此出租人於租期屆滿後,明知承租人 就租賃物繼續使用收益而無反對之表示,過一陣子後再主張租賃關係消滅, 此時並不能阻卻繼續契約之效力,依法仍應認為係不定期之租賃。

案例中出租人錢小姐將房屋租給趙先生,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契約,承租 人一住就是兩年多,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其租賃契約已變成不定期 限之租賃,出租人如果要收回房屋,必須有符合土地法第一百條六種情形之 一的規定,才能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故錢小姐要求終止租賃契約在法律上是 沒有理由的。
(170)九歌2006-11-26 22:22 · 218.187.102.2x
我們可能都不知道可以這樣做,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強制險可申請理賠-肇事逃逸亦可申請

昨天去客戶那。
客戶的老公騎機車,被小貨車撞倒ㄌ,左小腿骨折。
但,該肇事者郤逃逸了。

後來,他住院共花了6萬多元。
客戶只能很無耐的,
抱怨又受傷,又無法得到理賠。

聽完,提醒他,
可利用自己車的強制險去理賠。

但要去警察局,
補申請交通事故證明(載明 提到肇事者逃逸)。
再向自己車的產險公司申請,就OK了。
而正式收據只有一份。
沒關係,強制險的理賠免正式收據。
只要在影印本收據上有蓋上醫院章,
這樣就可以了。

整理一下:
政府強制險包括150萬死殘理賠,
和20萬的意外門診或住院理賠。

而要申請
肇事逃逸20萬的意外住院門診理賠。

步驟:準備下列文件:
1.警察局交通事故證明(要有提到肇事者逃逸)。
2.醫院的收據,可用影印本,但要醫院蓋章。
3.向自己購買的強制險,產險公司申請出險。

政府強制險的用意,
就是為了萬一肇事者逃逸,
受傷者不會求償無門,
所以自己的權益,自己要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