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不可不知,可免刑責嗎 ?
一個做錯了事的人,墜入法網以後始終不知自己錯在哪裡。而且還振振有詞主張自己是不知道法律有這種規定,才會做出違反法律的事情。意思是在說自己若知道行為違法,就不可能去蹈法網,把自己該負的責任,推的一乾二淨。這種說法,我們在各種媒體上是經常可以看到和聽到的,不去仔細推敲,這些人所說的話似乎還有些道理,如果不知法律者都可以受到法律的特別眷顧,不必負起任何刑責,僅僅對知道有法律規定的人犯了罪,才給予定罪科刑,也不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很想知道在現行的刑法中,對於這存有兩難的問題,有沒有妥適的解決方案?
問題內容既然關係到犯罪,就得在刑法中去找適當法條來適用,現行刑法第十六條就是針對這問題作出的規定,法條的內容是這樣的﹔「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這法條中所稱的「法律」,當然是指現行的刑法,但是並不以刑法為限,凡事有刑罰處罰規定的其他特別法,也都包刮在內。由這條法條是不知法律是不能免除刑事責任。理由很簡單,國家的法律,一旦依法定程序公布,就對人民發生效力,在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內,人民都有遵守的義務。一個人知不知道法律,必須要就個人的主觀意思來決定,不是光憑在外部的表現可以看得出來。由於判斷一個人知不知道法律,事實上有其困難存在,所以這條法條明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責責任」作為原則,行為人的確因為不知法律而犯罪,犯罪的情節在客觀上值得同情,可以原諒的,法官是可以按犯罪的情節,減輕行為人的刑罰。這種情節得到法官的認同以後,是可以適用這法條的後段的規定,免除行為人的刑罰。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公布的刑法總則修正案中得到修正,修正後的新條文要等到今年的七月一日才會施行。新的第十六條是這樣規定的:「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修正前與修正後的法條都出現「不知法律」的文字,不論解讀為不認識自己的行為為法律所不容許,或者誤認自己的行為法律所容許,這在刑法的學理上,都稱為「違法性錯誤」,又稱為「法律錯誤」,刑法第十六條的立法目的,就是針對發生這種法律錯誤的效果作出規定。在這情形下,如行為人對於違法性錯誤,非屬無法避免,則不能阻卻違法,不過可以由法官按犯罪的情節減輕刑罰。
一個做錯了事的人,墜入法網以後始終不知自己錯在哪裡。而且還振振有詞主張自己是不知道法律有這種規定,才會做出違反法律的事情。意思是在說自己若知道行為違法,就不可能去蹈法網,把自己該負的責任,推的一乾二淨。這種說法,我們在各種媒體上是經常可以看到和聽到的,不去仔細推敲,這些人所說的話似乎還有些道理,如果不知法律者都可以受到法律的特別眷顧,不必負起任何刑責,僅僅對知道有法律規定的人犯了罪,才給予定罪科刑,也不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很想知道在現行的刑法中,對於這存有兩難的問題,有沒有妥適的解決方案?
問題內容既然關係到犯罪,就得在刑法中去找適當法條來適用,現行刑法第十六條就是針對這問題作出的規定,法條的內容是這樣的﹔「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這法條中所稱的「法律」,當然是指現行的刑法,但是並不以刑法為限,凡事有刑罰處罰規定的其他特別法,也都包刮在內。由這條法條是不知法律是不能免除刑事責任。理由很簡單,國家的法律,一旦依法定程序公布,就對人民發生效力,在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內,人民都有遵守的義務。一個人知不知道法律,必須要就個人的主觀意思來決定,不是光憑在外部的表現可以看得出來。由於判斷一個人知不知道法律,事實上有其困難存在,所以這條法條明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責責任」作為原則,行為人的確因為不知法律而犯罪,犯罪的情節在客觀上值得同情,可以原諒的,法官是可以按犯罪的情節,減輕行為人的刑罰。這種情節得到法官的認同以後,是可以適用這法條的後段的規定,免除行為人的刑罰。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公布的刑法總則修正案中得到修正,修正後的新條文要等到今年的七月一日才會施行。新的第十六條是這樣規定的:「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修正前與修正後的法條都出現「不知法律」的文字,不論解讀為不認識自己的行為為法律所不容許,或者誤認自己的行為法律所容許,這在刑法的學理上,都稱為「違法性錯誤」,又稱為「法律錯誤」,刑法第十六條的立法目的,就是針對發生這種法律錯誤的效果作出規定。在這情形下,如行為人對於違法性錯誤,非屬無法避免,則不能阻卻違法,不過可以由法官按犯罪的情節減輕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