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歌的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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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 九歌No.73082251 則留言人氣 4,453名片
智慧有二種,一種是幫助別人,另一種則是侵害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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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九歌2007-01-21 21:50 · 218.187.102.2x
《法律常識》不可不知,可免刑責嗎 ?
    
  一個做錯了事的人,墜入法網以後始終不知自己錯在哪裡。而且還振振有詞主張自己是不知道法律有這種規定,才會做出違反法律的事情。意思是在說自己若知道行為違法,就不可能去蹈法網,把自己該負的責任,推的一乾二淨。這種說法,我們在各種媒體上是經常可以看到和聽到的,不去仔細推敲,這些人所說的話似乎還有些道理,如果不知法律者都可以受到法律的特別眷顧,不必負起任何刑責,僅僅對知道有法律規定的人犯了罪,才給予定罪科刑,也不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因此,很想知道在現行的刑法中,對於這存有兩難的問題,有沒有妥適的解決方案?
  

  問題內容既然關係到犯罪,就得在刑法中去找適當法條來適用,現行刑法第十六條就是針對這問題作出的規定,法條的內容是這樣的﹔「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這法條中所稱的「法律」,當然是指現行的刑法,但是並不以刑法為限,凡事有刑罰處罰規定的其他特別法,也都包刮在內。由這條法條是不知法律是不能免除刑事責任。理由很簡單,國家的法律,一旦依法定程序公布,就對人民發生效力,在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內,人民都有遵守的義務。一個人知不知道法律,必須要就個人的主觀意思來決定,不是光憑在外部的表現可以看得出來。由於判斷一個人知不知道法律,事實上有其困難存在,所以這條法條明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責責任」作為原則,行為人的確因為不知法律而犯罪,犯罪的情節在客觀上值得同情,可以原諒的,法官是可以按犯罪的情節,減輕行為人的刑罰。這種情節得到法官的認同以後,是可以適用這法條的後段的規定,免除行為人的刑罰。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公布的刑法總則修正案中得到修正,修正後的新條文要等到今年的七月一日才會施行。新的第十六條是這樣規定的:「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修正前與修正後的法條都出現「不知法律」的文字,不論解讀為不認識自己的行為為法律所不容許,或者誤認自己的行為法律所容許,這在刑法的學理上,都稱為「違法性錯誤」,又稱為「法律錯誤」,刑法第十六條的立法目的,就是針對發生這種法律錯誤的效果作出規定。在這情形下,如行為人對於違法性錯誤,非屬無法避免,則不能阻卻違法,不過可以由法官按犯罪的情節減輕刑罰。
(142)九歌2007-01-20 18:36 · 218.187.102.2x
分享]家屬非保證人 無償債義務

台南無助家人問:
二弟於四年前向銀行借款,兩年前家人幫他代償後,去年一月他又偷了兄長證件向銀行貸款,銀行在無審核的情況下撥款一百萬元,二弟事後還不出錢,銀行找討債公司恐嚇家人。如果我們願意代償,事後是否可向銀行提出精神賠償?為了防止二弟再向地下錢莊或銀行借款,是否可與他脫離關係?



律師蕭仁杰答:
目前銀行對於呆帳的做法,大多是將債權移轉給財務公司或應收帳款公司,直接切割債權債務間的關係,而這些所謂的財務公司,許多會以妨害自由、恐嚇等不法手段向債務人索討,像這樣的情況,遭恐嚇者可以對這些討債的人提出刑事告訴,如果對方的討債行為造成家人身體、自由、名譽等損害,當然也可以附帶民事賠償。至於銀行有無犯法,可否求償,則必須了解是否與討債公司間有犯意間的連絡。

與親人關係無關
另外向銀行借款的人是竊取家人的證件去申辦貸款,而申辦者的行為對家屬而言已構成《刑法》的竊盜、偽造文書等罪,對銀行而言則構成詐欺罪,家屬也可對親人直接提出告訴。
至於來信所提到脫離關係是否就能完全解決問題,基本上這與雙方間是何種關係無關,即使是朋友間也可能發生,因此最好還是小心將個人的證件收藏好。基本上,只要家人沒有擔任貸款的連帶保證人,銀行或財務公司都不可以因為你們是親屬關係,而要求代為償債。


[分享]交往送的禮物,分手時要不要的回來

情侶交往時為對方付出的,不論是感情或財物,都難以追回,只能認賠換回憶。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以【交付財物】為構成要件,感情雖無價,但既不是錢財也不是物,被騙付出真感情,無法要求賠償或告對方詐欺,最多只能要求對方負【道義責任】。
至於送給對方的財物,在法律關係上屬贈與關係,送出手後就是對方的,分手後也要不回來,除非是被對方以騙數所詐取,但【騙術】在法律上構成要件並不容易,所以贈與高價值物品時還是要三思。
(143)九歌2007-01-19 14:41 · 163.29.33.13x
心情留言:

我像海洋迷戀著美麗月光,澎湃奔騰浪花是與妳共舞的激情。

寂寥 撩撥起沸騰的慾望
融化了已冷卻的思念

我將這美圖用惦記與思念編織成翱翔羽翼,傳送給遠方的您、
祝福您永遠健康快樂、也深深祝福我們這一份永不枯萎友誼
花朵永遠盛開。
(144)九歌2007-01-18 19:16 · 218.187.102.2x
何謂公訴?

1. 依照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對於犯罪之訴追,原則上,是由代表國家刑罰權之檢察官所行使,此即所謂「公訴制度」。另外,刑事訴訟制度上,在一定條件下也允許特定人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一十九條),此為「自訴制度」,所以我國乃採訴追雙軌制。關於對犯罪公訴制度的發動,乃依犯罪性質區分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就告訴乃論之罪,需由告訴權人(被害人..等等),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後,國家的刑罰權才能發動;而非告訴乃論之罪,則不需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即可基於本身之職權為公訴程序發動。

2. 依照所述事實,你應是向法院內之地檢署提出犯罪之告訴(公訴程序),而非自訴。而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偽造文書印文罪乃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被害人之告訴僅發生通知檢察官犯罪發生之事實,並無其他效力。如檢察官決定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該訴訟程序的當事人(兩造)為檢察官與犯罪被告,被害人僅為訴訟關係人。

3. 今你所收到之通知書,乃是地檢署之檢察官依你所提出之告訴,進行偵查後,所為之「起訴處分書」,該文書僅作為偵查終結和起訴通知之表示。如上所述,公訴程序的當事人為檢察官與犯罪被告,所以被害人或告訴人並非該訴訟程序之當事人。

4. 上述事實第一、二點,關於「起訴處分書」中所述,此乃檢察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起訴書中表明,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5.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在偵查終結前檢察官知有自訴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所以今檢察官以偵查終結,並作成起訴處分書,所以你不得再提起自訴(事實中誤認為「公訴」)。

6. 關於告訴之撤回,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如上所述,「偽造文書印文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僅發生告發犯罪之效果,並不因撤回告訴而終止公訴程序之進行。
(145)九歌2007-01-14 19:50 · 218.187.102.2x
存證信函使用的效力:

台灣社會,存證信函滿天飛,上班族也用存證信函催公司給薪水,甚至受到不合理待遇,也如此警告公司,要求給個合理交代。但是,大家對存證信函的效力不一定有正確認知。

先禮後兵 要求對方作為

有人覺得存證信函是萬靈丹,只要想跟對方有所交涉,就頻頻使用這「法寶」。事實上,不盡然會收到預期效果,常常會事與願違。

比如,你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先寄出存證信函提醒,可能會讓對方先脫產、躲債,逃之夭夭。

也有人認為存證信函的效果不大,多此一舉,便不予理會。但沒想到其發生的法律效力,後悔莫及。客觀來說,存證信函的效力不是沒有,但也不是那麼大。

什麼是存證信函?它有固定格式,填上內容之後,通常透過郵局掛號寄出,讓對方知悉、並希望照你的意思處理。郵局留一份之外,再依寄送對象的份數去填寫。不但因為郵局有公信力,採取這個方式也比較簡單、迅速。

存證信函的法律效力分成五種。

第一,通知對方,例如:「你何時何地撞到我」、「你的產品侵害我的新型專利」、「我已照我們的約定把工程圖修改完成」,往往有先禮後兵的味道。

第二,要求辦理或履行一定的義務。例如:通知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要求訂貨商給付機器款項、要求對方付違約賠償金。

引蛇出洞 連環套出事實

第三,引蛇出洞。比如,借錢但未留下借據,去函故意把金額寫高一點,對方可能就會回信「沒有借這麼多」;或車禍現場,答應賠修車費和醫療費,但怎麼還未履行等等(其實想讓對方承認過失)。

第四,催告,內容包括事實和說明。例如,契約未訂履行期限,因此催告對方開始履行契約;或因對方違約,催告將解除契約;或發生了約定的事由,催告將終止契約。這種催告,都有法律效果,應更小心,不能忽略。

第五,留下作為證據。我曾經辦過一個案子,有貿易商向工廠訂了外銷的精密工作母機,但從製造、試車、交貨到運送到國外的過程,處處出問題,但雙方因有長期業務往來,沒有寫下書面的東西(合同、備忘錄或確認單等),因此貿易商寄出一系列的存證信函,展開有計畫性的「連環套」,廠商都一五一十地回覆。後來涉訟,貿易商的律師就以此存證信函作為證據,官司卻因此打得輕鬆。

收到信函的人,通常有四種反應。

第一,退回信函;但可能發生意想不到的後果,比如讓對方申請公示催告;打官司時被誤認為居所不明;在離婚官司中也被主張是惡意遺棄。

第二,不加理會。但不理它易讓對方振振有詞,指其是正確的,而你是心虛的所以不敢回應等等。後果要視信函內容而定,若信函有催告效果,你就苦不堪言。

第三,詳細反駁,深入說明。這麼坦白的回信,如同自白,對方會很高興,若以後被引為證據,等於脖子被人掐住。

滑溜回應 對手無法掌握

最後一種是最高明的方式,即回函簡明扼要,比如「來函所述,與事實不合」、「信中所言各點,難以認同」、「談到我方部分,均非事實」,如此滑溜溜的,便讓對方無法掌握。

存證信函運用之妙,存乎一心,寫的人也好,回的人也罷,有正確的認知就能謹慎出招;若不以為意,便可能叫苦連天。這也說明,法務事務懂得愈多,第一線的自保就愈周全。
(146)九歌2007-01-11 19:58 · 218.187.102.2x
淺談保證與連帶保證及先訴抗辯權【案 例】

日常生活中,保證行為多得不勝枚舉,舉凡銀行借款、進入公司行號的 職務保證、承攬工程的保證等等;訂定契約時,通常會要求債務人找保證人 ,或要債務人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或提供動產來擔保,已成為目前社會的風 氣,因此,為人作保証證者,在簽字前必須先看清楚契約的內容,否則一簽 了字或蓋章,你就必須要負起保證人的責任了。所謂保證人的責任,就是於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稱 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規定自明。而此保證為債權人與保證人間之契約,很多人對 於保證契約的對方當事人究係何者弄不清楚,常常以為是和債務人訂立保證 契約,而實際上當事人是債權人而非債務人。

保證契約,目前實務上的作法是和債務契約寫在同一張契約書上,但本 質上仍是二個契約,即一個是債務契約,另一個是保證契約,保證人對於這 種分法或許不易瞭解,但對於保證債務的範圍一定要清楚,民法第七百四十 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括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 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所以如果你為人作保時,你所保證 的,除了主債務以外,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皆包括在內,因此你保證 的如果是五十萬元債務,將來債權人向你追討六十萬元,你大可不必大驚小 怪,因為它已經包括前述所指的項目在內了;既使當初保證契約的範圍並未 約定,但對於主債務之原本、利息及因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之損害,及 附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均負有保證償還之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其責任是「補充性」的,他負的責任是代替主債務 人履行債務,如果主債務人的債信能力不錯,債權人只能向主債務人請求履 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否則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在保證契 約裡,你或許不難發現有「先訴抗辯權」這個名詞,一有這個名詞出現,一 定伴著「拋棄」二個字,通常是寫著:「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契 約上如果寫著這幾個字,表示將來債務一到清償期,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保證 人請求清償,而不必向主債務人主張,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規定:「保證人 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這就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就是先向債務人起訴並強 制執行的意思,如果保證人拋棄這項權利,待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即可 請求保證人清償,保證人不得再行主張先訴抗辯權。

在契約上如果寫明:「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或要保證人作連帶 保證,均會使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 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一旦在契約上 簽名作保是連帶保證,則將來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不告主債務 人而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償還,因此保證契約內用不著寫明「保證人願意 拋棄先訴抗辯權」,只要有「連帶保證」字句,同樣可以達到債權人想要的 目的。

有了上述的分析後,當可瞭解保證、連帶保證及拋棄先訴抗辯權的區別 ,當你為別人作保時,如果你在保證契約上簽名蓋章時,應該睜大眼睛,仔 細地瞧瞧,要是你在連帶保證下簽名或放棄先訴抗辯權,你就知到該負什麼 樣的責任了。
(147)九歌悄悄話2007-01-10 19:36 · 218.187.102.2x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148)九歌2007-01-10 19:23 · 218.187.102.2x
房屋被賣掉承租人可否再繼續住下去案例:

王先生在公司附近承租了一間房子,環境堪稱幽雅,離上班地點又近, 當初就是基於這個理由,所以與房東簽約時,租賃期限一訂就是三年,以免 經常在為搬家苦惱,沒想到王先生才住了一年多,房東趙先生即因為準備移 民加拿大,最近委託房屋仲介公司處理,擬將該房屋賣掉,因此,王先生非 常擔心所住的房子被房東賣掉後無法再繼續住下去。如果房子真的移轉與第 三人後,原來的租賃契約是否繼續生效,承租人可不可以再繼續住下去呢?

解 析

我國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所稱租賃,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 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出租人將房屋租與他方使用, 最主要的目就是收取租金,房子出租後,當然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惟出租 人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將該租賃物所有權轉讓與第三人時,承租人之權利是 否受到影響呢?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 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對於法 律如此規定,我們稱之為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原則。

有了前述法律的規定,始能保護承租人的權益,換句話說,租賃契約原 本祇存在於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雙方受租賃契約的拘束,與第三人一點關 係都沒有,但有了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使租賃關係也拘束到第三人 (即買受房屋的人)的權利行使,使承租人在使用收益中的房屋,並不因出 租人有權利賣掉而受到一丁點的影響,也就是說,在承租人與受讓人間,勿 須再另立租賃契約,於受讓之時當然發生租賃關係,亦即當然讓受出租人所 有的權利,並承擔其義務,原出租人更不能終止契約,要求返還租賃物。

承租人有了法律的保護,使其租賃關係繼續存在,惟其租賃期限並非無 限期的繼續,仍須以原租賃契約所訂的期限來履行,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 消滅,未定期限者,如果有土地法第一百條之情形者,仍得終止租賃契約。 案例中房東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第三人依法律之規定,要承受出租人所有的 權利及義務,使租賃契約仍舊存續,故承租人王先生仍可依租賃契約繼續住 下去,直至租期屆滿。
(149)九歌2007-01-09 19:32 · 218.187.102.2x
別讓您的權利睡著了:

1: 好不容易才中獎, 千萬不要輕易就放棄

好不容易中了統一發票的一個小獎, 拿到銀行兌獎時,行員卻告訴你發票上店家名稱不清楚, 無法給付獎金.你會就此放棄嗎 ? 千萬別放棄依據稅捐處的說明財政部早有規定 ---> 四獎以下(四千元獎金),可以直接兌現,三獎以上(一萬元)才需找原開發票的店家重蓋店章才能領獎. 下次銀行行員若用這樣的理由拒絕兌獎給你. 你可以要求他立即打電話到財政部六組(02-2322-8193) 查證



2:無肇事紀錄沒減費, 保險公司要受罰!

新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已實施一年多,不少車主最近正面臨續保事宜。
雖然新制車險費率結構增加「無肇事紀錄減費」項目,但不少車主在向保險公司續保時,保險公司卻未減費。財政部保險司前陣子接獲一些車主檢舉保險公司未依規定減費,保險司已對多家溢收保費的保險公司開出罰單,每案罰鍰二十萬元。保險司官員指出,自去年四月起實施的新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將保額和保險費大幅提高一倍左右,但也增加以肇事紀錄加減保費的規定,讓紀錄良好的駕駛人可以減少保費負擔,以鼓勵駕駛人重視行車安全。依據規定,肇事紀錄加減保費大致可分成七種等級,分別是:

1. 新承保或無承保紀錄、
2. 過去兩年無理賠紀錄、
3. 過去兩年內理賠一次、
4. 過去兩年理賠兩次(又分其中一年無理賠、每年都有理賠兩種情形)、
5. 過去一年無理賠、
6. 過去一年理賠一次、
7. 過去一年理賠兩次等。

原則來說,如果過去一年無肇事紀錄者保費可以打九折計算、兩年沒有理賠紀錄可以打八折、三年沒有理賠紀錄可打七折。最高保費以打七折為上限。
不過,很多保險公司在承辦車主續保時,可能以「沒有過去承保資料」為由,保費並沒有打折;或是車主明明從來沒有理賠紀錄,保險公司僅打九折計算保費,讓車主平白多付保費,損及車主權益。保險司官員說,許多車主並不知道強制車險無肇事紀錄可以減費的規定,因此未發現保險公司溢收保費。最近財政部接獲一些車主的檢舉案件,顯示車主已逐漸重視本身的權益。官員表示,如果駕駛紀錄良好的車主在續保強制車險時,保險公司並沒有打折計算保費,車主可以檢附保費收據向保險司提出檢舉,一旦查獲確有此事,保險司將處罰保險公司。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地址: 100 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
查詢時間:<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星期六下午及例假日不受理,
洽詢電話: 02-2381-3939 分機:201~209

註:如要申請調閱個人信用紀錄,請先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索取"當事人信用報告申請書", 填妥並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並在空白處註明與正本無異; 同時簽具同意書,表明同意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依章程規定目的,蒐集電腦處理本人資料, 簽名蓋章, 附入查詢費新台幣二佰元,掛號寄交上列地址, 即可查詢

另一種查詢方式,則是攜帶身分証親自到該中心,填寫"當事人信用報告申請書",出具同意書, 繳交查詢費新台幣二佰元後,辦理查詢或製給複製本。


3:拖吊違規車子.未按標準程序.可申請賠償

(一.)違規拖吊問題已經嚴重到民怨沸騰的地步,擔任消基會汽車委員會委員的汽百科雜誌杜社長范南江說,拖吊到處橫行,專挑好拖的車下手,已經有不少車主索性祭出絕招,用未按標準程序執法的名義,向隨車員提出告訴,並申請國家賠償。車主雜誌副總編輯羅焜平說﹕太多的車主往往在繳了罰款,把車開回家後,才發現愛車給拖壞了。偏偏向申訴單位上告後,卻都因為車已開離拖吊場而皆落得投訴無效。

(二.)愛車被狠狠拖壞的事例太多了,已有不少出售有四輪傳動車款的商家,乾脆送給車主一張寫有「此車使用四輪傳動裝置,如拖吊請加裝輔助輪」字樣的警告牌,也算一種無奈因應。車主們請記住﹕按照標準的拖吊程序,隨車警員必須在貼上封條,且在原地等待三分鐘,等確定車主並未出現後始可把車拖走,而且按規定,拖車都應加裝輔助輪,以免因為拖到傳動軸而將變速箱硬生生給拖壞。因此凡是車主趕到後依然硬拖,先拖走一段路再貼封條或未加裝輔助輪者,皆屬違規違法行為。

(三.)當愛車再被拖吊,在領車之前記得要先檢視一:
[1]、隔熱紙或門鎖的鎖頭都可能被拖吊人員給弄壞。
[2]、有無拖到傳動軸,可瞧瞧保險桿上的碰觸痕跡。
[3]、試開看看,如從 N檔排到 D檔。聽到喀拉喀拉聲,便意味變速箱齒輪已受損。
[4]、四輪傳動車若有同樣聲音,則表示差速器鬆脫了。
[5]、拉拉看手煞,若變鬆了,就可肯定愛車是在手煞車未放平下給拖,應可舉證提出申訴。

申訴前,別忘了要求拖吊單位出示現場照片。
▼切記領車的時候,詳細檢查有無受損,並索取現場照片。
(150)九歌2007-01-08 20:40 · 218.187.102.2x
[轉載]離婚未付扶養費 提告查扣薪水

高雄鄭小姐問:
我是一個單親婦女,因家暴之故,離婚已四個月,我與前夫是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目前我要照顧三個未成年子女,經濟壓力很大,子女的監護權都在我名下。
當初離婚協議書清楚寫著前夫必須每月支付一萬五千元扶養費,但至今卻一毛錢也沒拿給我,我百般催討,他卻置之不理,請問我該如何請前夫履約給付扶養費?



律師邵華答:
《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加上鄭小姐與前夫的離婚協議書上也寫明前夫應按月給付一萬五千元扶養費,鄭小姐可直接向法院的家事法庭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訴訟,勝訴應該沒有問題。
建議由鄭小姐及三個孩子擔任原告,其中,要求前夫付起扶養義務的是三名小孩,而為了避免前夫日後又拖延不給錢,鄭小姐可依《民事訴訟法》二四六條規定,也就是未來前夫如果有一個月沒有給付扶養費,就要他一次付清三個孩子到二十歲之前的所有扶養費。



可要求還所墊費用
由於前夫離婚後就沒有給付過扶養費,一直由鄭小姐獨力扶養三個小孩,因此鄭小姐可依《民法》一七九條規定,請求前夫返還你之前四個月所代墊的扶養費。如果將來法院判決鄭小姐勝訴確定,而前夫還是不給錢,鄭小姐就可以拿著法院的確定判決,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直接查封前夫的財產或查扣前夫的薪水作為小孩的扶養費。

個人建議:
對於上案全般案情及相關權益等事項,相信各位均能瞭解與一窺全貌本人不再贅述,但是對於這《民事訴訟法》二四六條規定深為感有趣值得各位引鑑卓參以維護個人權益。
《民事訴訟法》二四六條之規定簡言之就是「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之意。」例如當我們將金錢借予他人,並且在借據上簽有這「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那只要債務人如有債務不履行之行為,債權人即可立即針對其財產申請假扣押並且必須一次付清所有尚未付清款項。當然!買賣或租賃及交通事故民事求償等契約在約定時其中如涉有金額支付係採分期付款之方式償付時均可加註此「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以維護個人權益,而且只要加註這「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這條款時自然亦可省卻請他人做證之必要性以上建議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