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歌的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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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 九歌No.73082251 則留言人氣 4,454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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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九歌2007-05-03 20:47 · 123.110.248.24x
轉貼]防酒駕 想讓乘客連坐罰

警政署交通組昨天提出防制酒駕新措施,計畫將酒測標準值從每公升0.25毫克降為0.15毫克,並增訂可處罰同車乘客6000到1萬8000元的「連坐法」。

這些構想昨天在警政署開會討論時引發質疑,尤其是「同車乘客連坐法」,連警政署長侯友宜都反對,認為此舉會引發民怨,應審慎研議、仔細評估,甚至得召開公聽會、座談會,絕不能幾個人討論草率定案。

由於反彈聲浪太大,交通組長何國榮表示一切都還在研議中,並未定案,短期內不可能實施。

國內取締酒駕因去年行政罰法「一罪不二罰」實施,成效受到影響,警政署估計死亡人數暴增三成;加上酒測值超過0.55毫克被移送法辦者,絕大多數都獲緩起訴、緩刑或易科罰金,形成「喝越多反而罰越少」的怪現象。

警政署交通組認為應該修法或協調相關單位提出解決方案,昨天上午邀集法務部、交通部、經濟部、消基會、台北縣市和桃園縣警局及相關公會、學者專家共同討論。

交通組一共提出四大防制新措施,其中新增「處罰駕駛人酒後駕車同車乘客」6000到1萬8000元,引發極大爭議。交通組指出,是參考日本做法後提出這項「連坐法」,但有排除條款,如乘客未滿18歲、計程車乘客、乘客酒精濃度超過0.55毫克的「泥醉」者不罰。

第二是降低現行取締酒後駕車呼氣酒精濃度處罰標準,從每公升0.25毫克降為0.15毫克;為免外界批評政府搶錢,交通組建議酒測值0.15到0.24毫克間者只處3000到1萬2000元罰款。

在一罪不二罰部分,交通組建議將未肇事的「抽象危險犯」回歸到以往的行政罰,以免這些人可以逃避扣車、甚至未來只獲緩起訴輕罰;至於酒駕肇事致人死傷的「具體危險犯」,則建請提高刑法加重處罰。

另外交通組希望酒駕判處拘役或徒刑累犯者,法務部能訂定不能易科罰金的門檻,避免酒駕慣犯逃避處罰再犯。
(122)九歌2007-05-03 20:43 · 123.110.248.24x
[轉貼]租屋損健康可終止

台中林小姐問:
去年十二月間,我承租頂樓五樓公寓套房。不久發現樓上因房東加蓋出租沒水用,故自行安裝抽水馬達,只要六樓用水,裝在我房間正上方的馬達就會運轉,且常到凌晨一、兩點還在洗澡,吵得我無法入睡,甚至出現失眠、耳鳴與精神焦慮。
我反應後房東說沒辦法,我要求提前退租,房東就表示要沒收兩個月押金,我去電崔媽媽基金會詢問,對方也說契約未到期解約視同違約。請問:我該自認倒楣,損失押金自行搬家嗎?我失眠與精神焦慮該向誰求償呢?



律師王怡惠答:
建議林小姐先向地方政府環保局申請檢驗該抽水馬達運轉聲,是否超過法定噪音標準,若是就可依《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以租賃房屋有瑕疵,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提前一個月寄存證信函通知房東終止契約,並表明終止契約責任在房東,故其不得沒收押金。



可求精神賠償
若林小姐搬離後房東仍拒絕返還押金,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林小姐若能舉證因噪音導致失眠與精神焦慮,也可一併向房東請求醫療費用及精神賠償。但若該馬達音量未達噪音標準,林小姐仍堅持終止契約,則房東依約沒收押金,並不違法。
(123)九歌2007-04-25 16:17 · 163.29.33.13x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阿彌佗佛!
(124)九歌2007-04-24 16:15 · 163.29.33.13x
淺談交通事故發生後和解說明:

在現今因科技發達日益昌明,再加上國民所得增加與逐漸上昇帶動經濟繁榮與交通運輸工具數量逐日劇增下,所以每個家庭最起碼簡單代步工具以機車最為普遍。然則!卻因交通工具之使用普遍也造成許\多交通事故帶來各種意外傷害與財務損失,然而!當您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問題後,您該怎麼辦?如何採取救濟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以下短文乃本人之淺見僅供各位參考,並竭誠歡迎各位不吝賜教。

【交通事故發生後之責任】

   汽車在行駛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損害,應負什麼法律責任?使用汽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應負民事、刑事或行政法上之責任。此三者或單獨成立或兼而有之,視事故情況而定。茲分述如下:
一、行政法上責任: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我國道路及車輛管理單位制定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於紊亂交通秩序、妨害交通安全者,依本條例處以吊扣(銷)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及罰鍰等行政處分。
二、刑事責任:
汽車交通事故致人傷亡乃侵犯個人法益,可能構成刑法之過失致死罪或過失傷害罪。
1.過失傷害罪:(刑§284)
普通過失傷害罪:(刑§284Ⅰ)
輕傷害: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重傷害: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業務過失傷害罪:(刑§284Ⅱ)
輕傷害: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
重傷害: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重傷害之定義:(95年7月1日施行的刑法§10)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從事業務之人:不限於以駕車為業者(職業駕駛人)。以修理汽車為業,在修理過程中之試車;以駕駛小貨車推銷食品為業者,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人傷亡者,皆為業務上之過失。
2.過失致死罪:(刑§276)
普通過失致死: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業務過失致死: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3.刑事追訴:
刑法所規範之罪刑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過失致死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公訴罪),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刑§287)
告訴乃論:非經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合法告訴,檢察官不得提起公訴。得為告訴之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刑訴§232-236)。
告訴乃論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訴§237)。逾期始提出告訴者,將受不起訴處分(刑訴§252)或諭知不受理判決(刑訴§303 )。
撤回告訴: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訴§238)
三、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此即所謂之侵權行為。而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人傷亡即構成「侵權行為」。
A.損害他人之物:
因故意或過失毀損他人之物,會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害與非財產上之損害。
(1)財產上損害:所受損害以及所失利益。(民§216)
賠償方法:
a.賠償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196)
b.回復原狀。(民§213)
c.金錢賠償。(民§213Ⅲ、214、215)
(2)非財產上損害:因財物被毀損所致精神上、肉體上之痛苦。
賠償方法:目前依法無法請求。
B.致人傷亡:
侵害身體健康:
a.財產上損害:補償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支出。(民§193)
b.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上與肉體上之痛苦。請參看民法第195條之規定。
侵害生命權:
a.財產上損害:
死亡前:所支出之醫藥費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等。
死亡後:1.殯葬費。(民§192Ⅰ)2.扶養費。(§192Ⅱ)
b.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民§194)

【補充說明】
對於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二造雙方僅有車損狀況下。受損之一方如果不願意和解欲提出毀損告訴者(屬於民事訴訟)。因為交通事故之發生係駕駛人因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才會發生(過失行為),故非刑法上所規定之故意毀損他人之財物罪章(刑法第354條。)

另就對於重傷害之部分,所謂毀敗意即如手或腳或其他肢體因遭受外力傷害而無法恢復健康與正常機能而言。
【在事故後要如何談和解】
1、 首先必須要至處理該案之警察機關索取交通事故之現場草圖影本及照片(縱然您在事故現場有拍照,仍屬無效因為檢察官只會以皇后貞操之立場採信警方的照片。)
2、 依據現場草圖之路況分析研判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該路段之路權係屬何車(或行人)之路權(有無違反道路交通規範意即悖於信賴保護原則)此為肇因之分析含(路況、標誌、標線、號誌、道路有無施工或有坑洞),由肇因再來分析肇責歸屬(但肇因未必等於肇責)。
3、 如果有肇責之一方仍須瞭解該路段之標線、號誌、標誌等是否設置適當,或因道路施工影響行車而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因果關係則可另案提出國家賠償法之行政訴訟以爭取個人權益。
4、 對於交通事之發生,如果是機車與汽車發生碰撞還須考慮到當時機車在行進間,該路段是否有機車道?若然!是否被其他車輛佔用(路霸之舉),則該佔用機車道之車輛仍有肇因與肇責(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
5、 和解是理性談判:
當事故發生後不可因為小車被大車撞或是體傷或死亡就代表對方有肇責(錯誤的迷思)。要針對路權係屬何車來斷定(路權優先),如果知悉自己係屬擁有路權之一方,才可以提出侵權損害賠償(醫療費用係依據健保收據來計算支出費用、生活上必須之支出、如腿傷需要拐杖或購買腿商必須之藥補品但必須要有醫師之診斷證明佐證、撫慰金即精神上因交通事故後所承受之痛苦但須要有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證明。)但是傷者如欲提出上述之侵權損害求償者,須是對方違反路權而造成此次體傷才能求償。
如果肇事者不願賠償損失,那就依循司法訴訟(以刑事訴訟附帶民事主張個人權益),如果傷害情況嚴重者,建議先向對方申請財產之假扣押以保護個人權益不致損失(防範肇事者脫產藉故名下無財產可賠償對方損失。)
【重要說明】
通常為使和解能順遂,建議可以寄存證信函給對方善盡告知義務。並且可利用在發生地之調解委員會來調解。如果雙方同意和解,但礙於賠償金額龐大被害人又因同意肇事者分期攤還和解金卻怕其無法履行承諾怎麼辦?建議可以在和解書上附加一條但書(例..如0000之分期付款給付之金額如有壹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夫妻之間協議離婚之膳養費、債務之間之履行均可一體適用。)
以上所撰如有疏漏不盡之處尚祈賜教見諒。
(125)九歌2007-04-12 20:52 · 123.110.248.24x
小心開錯門! 小孩開左後門與機車擦撞 家長被起訴
>
> >> >> 2006/10/14 18:30
>
> >> >> 記者彭仁鐸、蕭光志/台中報導
>
> >> >>
台中市一名家長,因為讓自己的小孩從左後門下車,與機車騎士發生
>撞,結果檢察官調閱道路安全法規,
>
> >> >
發現明文規定乘客不得由左邊上下車,所以用「過失傷害」起訴開車的家長。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開了左後門造成騎士受傷,最重可以吊扣駕照。
>
> >> >>
許多家長貪圖方便,都會開轎車的左後門讓小孩上下車,台中市有家
長
>因
>
> > 為這樣的情況與路過的機車騎士擦撞,竟然被檢察官被依過失傷害起訴。
>
>交通鑑定委員會秘書李國權:「車子在停車的時候要靠右邊停車,那左側
>
> > 就有可能在慢車道上,規定從右側下車是安全的考量。」
>
>檢察官援引的就是道路安全法規中的第136條第4款,上面清楚寫著:除非是單
>
>行道,不然後座乘客應該要從右邊上下。
>
> >> >> 如果開左後門因而肇事,不但有可能被計點,甚至被吊扣駕照,
>
>但大部份的駕駛人根本不知道這項規定。
>
> >> >>
不管是忘了還是是不知道,這些理由監理單位可不接受,因為法規可是白紙黑
字
>寫得一清二楚,
>
> >> >>
下車前可得先想清楚開左邊還是開右邊,若開錯車門,小心官司上門
。
>
(126)九歌2007-04-09 22:07 · 123.110.248.24x
強制險逾期被開紅單...罰鍰若干?

親愛的朋友:
最近在我朋友身上發生一件大家都可能發生的事情,為了避免大家和他一樣,所以,發這封信告訴大家一點點的小常識。
如果你的汽機車強制險忘了交,在過期的情形下,又剛好被交警開單,那你一定要記得,無論用哪一種手段,都要讓交警不開你單子,絕對不能開單!!
因為只要一開單,不論金額的大小,你就會因為強制保險逾期,而必須繳至少6000 的罰款!! 以我個人為例,因為因為忘了繳交強制保險,又剛好被交警開單,他一直說沒事沒事,叫我罰小額的罰款就好了 ??
並且在紅單的右上方勾上保險證過期 的選項........
一直到我昨天去繳交罰款回家後,
今天立即收到一張因為我的強制險過期所以必需再罰6000元的通知,
~~~~~天ㄚ ~~~~~~
所以親愛的朋友,一定要告訴你周圍的親朋好友這個常識,
千萬別相信警察說沒事沒事那一套的說法!!
(我現在終於知 道他為什麼笑的怪怪的 ??)
(127)九歌2007-04-06 20:41 · 123.110.248.24x
黃00交通事故案情分析說明
發生時間:95年3月13日上午8時30分
天候:陰雨、路面濕滑能見度稍差
發生地點:新竹縣寶山鄉雙溪村雙溪路段(為雙黃線)
被害人:黃00(獨生女、20歲傷重致死、頭部重創有戴安全帽)
告訴人:鄭00(死者母親)
肇事人:朱00(酒醉駕駛自小貨車)
當日發生交通事故概說:
黃女駕駛重機車沿雙溪路段由南向北直行,因前車有朱00駕駛之自小貨車二車同向行駛。但黃女突然將機車超向自小貨車之左側車身、因而與該貨車發生擦撞,當場頭部重創送醫急救後仍傷重致死。
但自小貨車駕駛人朱00因酒醉駕車雖經警方經做酒測其酒測值達0.43毫克,本案俟經新竹地方法院地檢署依據95年度偵字第1683號做出不起訴處分(駕駛人無肇事責任與肇因無因果關係?)其原由為何,請各位詳閱下列概要說明以窺全貌並引以「路權優先、安全第一」為鑒,才能減少無端事故發生讓天人永隔家庭悲劇不再發生。

黃女駕駛機車行經雙黃線之車道,因與自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身亡
。雖然自小貨車駕駛朱00有飲酒駕車之情事及疑有可能超速、超載等事實,俟經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對肇事者朱民做出不起訴處分其原因為何?終究有令人感嘆生命價值何在?然揆諸當前法令暨本人詳審本案相關資料後,實感無力更無法為被害人家屬找到有利伸張公理正義之契機,實感抱歉並續對本案提出公正客觀之拙見亦請黃女之家屬能在詳閱本人以下說明後,坦然接受這法律裁量仲裁結果。
案情摘要:
本案之肇事人朱00駕駛乙部RD-451自小貨車行駛新竹縣寶山鄉双溪村双豐路段由南向北,突遇乙台黃女駕駛F3N-008重機車同向行駛該RD-451自小貨車【左側】,卻被該車碰撞倒地後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本案之駕駛人朱00雖有酒後駕駛車輛並經警方測定其酒測值達0.34毫克。那何以駕駛人確無過失致人於死之肇責?
本案解析:
依據我國現行之法律係採罪刑法定主義(法有明文規定從其規定)暨刑訴法之規定採(無證據不得類推其犯罪事實之實證主義證據法則),縱然!朱00當時酒後駕車且酒測值達0.34毫克,是否有違反駕駛安全及注意之義務及信賴保護原則(屬於抽象過失危險犯),據以爰引刑法論其有違反重大駕駛安全義務(觸犯公共危險罪)。依據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 (公共危險罪-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相關特別規定-- ( 0.55毫克酒精濃度)…..概云!當時朱00酒測值僅0.34毫克尚無逾越法定標準,故其行為僅屬交通違規行政罰之範疇,尚難以依刑事罰之公共危險罪起訴(未達精神耗弱或不能駕駛動力車之情形)。
另發生事故之路段為雙黃線之二線車道路段,行經該路段之車輛之駕駛人本應負有注意與防止之義務(信賴保護原則)且更應遵守雙黃線路段禁止超車及跨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再則,論當時機車駕駛人黃女,行經雙黃線路段原與自小貨車保持前後安全車距,突又行經該自小貨車之左側(證人口述機車超向貨車左側)亦有未能注意二車同行之安全間隔保持(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因四輪動力以上之車輛均有視線死角)已逾越自小貨車之駕駛人需負之注意與防止危害之義務(已屬不可歸責之因素)。

開車族~視野死角~
避免車禍的方法~
徹底瞭解【天生的】視野死角~
轉彎時頭要記得回一下!!

01.在正常靜止狀態下,人的雙眼視野可達210度,但兩側各有70度的『天生的視野死角』。

02.真正看的清楚的只有70度。

03.車速與視野的關係~車速越快視野的角度越小

04.大型卡車(工程車、砂石車、大型公車)視野死角多,請大家勿靠太近或跟隨側邊非常危險,易因內輪差而發生危險。淡藍色為可見視野。
 
05.認識汽車全面的『天生的視野死角』真是廣大!

06.裝了照後鏡之後減少『天生的視野死角』其實很有限、並不多~

07.此時難怪汽車駕駛人無法由後照鏡看到左右方車子!經常會被嚇到!甚至還誤會去怪別人突然冒出來…其實是自己『天生的視野死角』造成根本無法看到!

08.被嚇到其實還好…若冒然變換車道就發生車禍事故…必然倒大楣了!

09.不能克服『天生的視線死角』,遲早要發生車禍?請牢記注意以下三個改善方式,可能改變讓你/妳的家庭免於破碎之命運:
第一招、變換任何車道前,『提前』打方向燈!即使你只是稍稍偏一下車身都請打方向燈!
第二招、在中央及兩側照後鏡加裝『凸面鏡』之類的廣角鏡,以擴大視角來減少視線死角。
第三招、在安全前提之下,不要吝惜『左右轉頭』,看看是否在『天生的視野死角』內是否有任何車輛行人!
根據道安會報累計資料顯示,駕駛人表示『沒有注意到而肇事佔極高比例!因此,你若不儘快克服『天生的視線死角』,遲早要發生車禍是真的!

由以上簡要說明黃女與朱00二者之間之交通事故何以無因果關係?也就是朱00無過失致人於死之肇事責任?
1、因為第一點朱00之酒醉駕駛尚未逾越法定之公共危險之程度,且其0.34毫克僅屬行政罰(交通違規未達不能駕駛車輛之行為)。

2、黃女駕駛機車行經雙黃線之二線車道,本應遵守交通規則不得超越前車或跨越雙黃線任意變換車道之規定,而確一時疏於注意逕向朱00自小貨車左側車身身行進致而發生事故。

3、依據現行交通事故肇責之鑑定係採路權優先之原則以減少爭訟並責任明確,朱00之自小貨車係直行車、如有超速但其為直行車該路權並無侵害到其他車輛(例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故僅屬危險行為非實害行為、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然黃女機車確超向小貨車左側已侵害到小貨車之路權(雙黃線禁止超車或變換車道之規定)。
對於!朱00之酒醉駕駛車輛之行為,何以與該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因為!在現行交通事故肇責之鑑定歸屬係依據法律之因果關係理論成立(有因必有果),因朱00之酒測值僅0.34毫克,非屬現行公共危險罪之0.55毫克以上,故其雖有飲酒行為尚未達到精神耗弱或不能駕駛之情事(尚能保持意識清醒。)

4、所以!在酒測值0.55毫克以下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行政罰,不可以0.55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違反安全駕駛(刑事罰優於行政罰)予以拘束,二者不得競合牽連相繩故無因果關係自無違背現行法令之規定或引用法令錯誤之疑慮(符合該當性與正當性)。
(128)九歌2007-03-16 22:23 · 218.187.103.3x
《轉載》無常是一種希望


美國作家海倫.胡佛說:「大自然的世界是動態的,由不斷擴張的宇宙到嬰兒頭上的毛髮,沒有一樣事物在下一刻還會和現在一樣。」的確如此,我們每天一早打開電視、閱讀報紙,世界就改變了。

每個人一生都無法避免無常的變化,只是看自己如何去對待生命中的無常、看自己能從無常的生命中學到什麼?

一天早晨,佛陀在散步。青年耶舍發狂似的向佛陀飛奔而來,口中叫著:「我苦啊!我苦啊!」

他看著佛陀說:「您是佛陀嗎?請您慈悲救我!我好困惑啊!昨天夜裏,我看到我鍾愛的舞女和一個音樂家在調戲,怒火在我心中燃燒起來。我的精神因此錯亂,離開了家庭。」

佛陀說:「善男子!我就是佛陀。你現在把心靜下來想想,世間上有永久不散的筵席嗎?親愛的人可能永遠在一起嗎?這個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無常的,自己的身體尚且不能依賴,那裏能要求別人都屬於我們呢?」

耶舍忍不住流下淚來,懇求佛陀准許他出家。佛陀說:「耶舍!你現在回家去,你的雙親都在掛念著你。出家並非離開家庭才叫出家。有的人,雖然穿起出家的衣服,而心卻染著俗情,怎麼能稱為出家?反之,如果心地光明清淨,降伏煩惱,能以真理教化人間,這才是真正的出家。」

世間無常,但也因為世間不停的在變化,人世間才有希望。只要我們在人間播下善的、光明的種子,假以時日,這些種子會發芽、開花、結果,你就看見了生命的無常、生命的希望。不是嗎?
(129)九歌2007-03-10 15:08 · 218.187.103.3x
子女是家庭過客~夫妻才是家庭的歸人


許多小家庭的家庭重心是子女。
中國人一向有犧牲這一代,成就下一代的偉大精神,但結果往往是這一代確實是被犧牲了,但並沒有成就下一代。

子女需要被照顧,需要被教育,需要良好的成長環境,但決不能取代夫妻成為家庭的重心。

許多夫妻都不會承認子女是家庭的重心,但仔細想想有多少夫妻不是有了孩子之後,就從來沒有兩個人一起去看過一埸電影,反而一起陪孩子看孩子決定的片子機會倒不少。夫妻從孩子落地就不再是家庭的重心了。

子女只是家庭的過客,夫妻才是家庭的歸人。既然子女只是家庭的過客,就沒有理由要成為家庭的重心,否則曲終人散,客人走了,做主人的情何以堪。

子女在父母身邊的日子,平均不到夫妻相處時間的一半,實在沒有取代夫妻成為家庭重心的理由。

現代的子女,絕大部份都處於被過份關心,被過度照顧、擁有過度豐富的物質,但成為一個獨立健全的人所需要具備的負責、合作能力,卻嚴重不足。

長期處於家庭重心,被關心照顧備至的地位,造成子女知識有餘常識不足,聰明有餘常識不足,IQ有餘EQ不足,機巧有餘厚道不足。

將子女置於家庭重心,其實是愛之適足於害之,而且夫妻本身也同受其害。

一個以夫妻為重心的家庭,不會只在意子女的學習,而忽略了夫妻也應繼續學習;不會只在意子女的情緒,而忽略了夫妻雙方的情緒;不會永無止盡的讓子女介入夫妻的生活;不會只愛子女不愛太太或先生。

以子女為重的家庭,夫妻間很難存在高品質的愛情。夫妻間要好好相愛,請先將子女這個愛情的第三者,請到第二線。

《婚前婚後》愛情隨時間定義

當我們感覺愛情褪色或是消失的時候,先不要沮喪,先讓我們想想我們褪色或消失的愛情,到底是怎麼樣的愛情。

我們心中浮現的愛情,必然是熱戀時的卿卿我我、濃情蜜意。「少年夫妻老來伴」,愛情會隨著婚姻的開始、子女的出現、年齡的增長而改變。

婚前婚後對於愛情的定義,應該要有所調整。婚前愛情產生的因素,都有其時間的侷限與不確定性,所以根本無法配合確定而長時間的婚姻關係。

婚後愛情的產生要靠另一套因素:照顧自己並對家庭付出的能力與意願、合諧相處的能力。自我長成與促進配合對方成長的能力、扮演親職的能力,如果這些因素都俱備了,婚後的愛情沒有理由不產生。

婚姻生活是硬碰硬的,錢要有人賺、家要有人理、子女要有人教。

能照顧自己、關心家人、照顧孩子又不忘自我充實的伴侶,就是最適合婚姻生活的伴侶,這樣的伴侶已經值得十二萬分去愛了。人不一定隨年齡而成長,但一定隨年齡而改變,自己變了,伴侶變了,對愛情的定義也該變變了。
(130)九歌悄悄話2007-03-06 20:18 · 218.187.103.3x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