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歌的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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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 九歌No.73082251 則留言人氣 4,452
智慧有二種,一種是幫助別人,另一種則是侵害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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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九歌悄悄話2009-03-18 13:46 · 163.29.33.130#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102)九歌悄悄話2009-03-18 12:03 · 163.29.33.130#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103)九歌悄悄話2009-03-18 11:52 · 163.29.33.130#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104)九歌悄悄話2009-03-18 11:14 · 163.29.33.130#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105)九歌2009-03-17 16:03 · 163.29.33.130#
車禍責任問題


請問法律的大大

甲方:機車
乙方:箱型車


甲方為直行車往新社方向行駛時速約50(主要幹到)
乙方為左轉車 於T行路口發生車撞 此T行路口無號誌 但有讓字(次要幹道)

甲方與乙方車前方保險桿發生碰撞
甲方人員右側受傷 機車毀去78成 人員摔倒躺在主要幹道中央 機車滑行至對向車道
乙方車前保險桿擦傷 人員OK 車子有往後移動

請問甲方與乙方該負擔多少肇事責任
甲方可以請求對方賠償啥
乙方可以請求對方賠償啥

有圖不會上傳



甲方:箱型車
乙方:機車

回覆版大求助交通事故案件相關資料
壹:關係人:(在因一般交通事故發生中,撞及人、車者稱甲車或A車表示)
一、追撞者:箱型車(簡稱:甲車)
二、被撞者:機車(簡稱:乙車)
貳:事發地點
新社道路之岔路口路段。
參:事發經過
甲方箱型車為左轉車 於T行路口發生車撞 此T行路口無號誌 但有讓字(次要幹道)。
乙方機車為直行車往新社方向行駛時速約50(主要幹到、時速判定需依據現場煞車痕分析)
有無報警處理在案。----並繪製『交通事故現場勘驗(草)圖』乙份
肆:沿途相關道路狀況
1、甲車由北往南『進入該路段有讓字』警告標誌。
2、乙車由東向西進入新社路段為幹道。
3、發生之時間為日間?夜間?天候如何?有無影響人車不能注意之情事?
4、幹道之路寬為0線道、路寬為若干公尺?
5、支道之路寬為0線道、路寬為若干公尺?有無停止線或減速慢行標誌?
6、該路段道路舖裝設施是否有足以影響人車安全因素例如路面顛簸,駕駛人常會慣性駛(靠中心線左側)車道上。
伍:主要道路與次要道路之界定
1、依據交通規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2條」:四、倒等邊三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標誌。
2、該路段如雖無其他指示標誌、例如;前有幹道或是閃光號誌之紅、黃燈號,則駕駛人必須依循此『讓』標誌、禮讓橫向行之車輛(新社路段)。
次請參同上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警告標誌:
三、交岔路口。
3、再依車禍現場,故依據上述規則第12條判定,主要道路為新社路段,次要道路為00路。
註:標誌之分類及其作用如下:
*警告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備防範應變之措施。(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0條之一)
*禁制標誌: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0條之二)
陸:涉及相關交通規則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章總則第2條之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柒:責任釐清
甲車部分:
駕駛方式:.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支道車應負100%的肇責,倘幹道車未減速時應負30%肇責。(互賠)
1、甲車以直行方向途遇岔路口設有警告標誌(讓)是否有禮讓減速慢行。
2、乙車沿新社路段直駛,是否有預見由岔路口出現之甲車。

4、上述請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9款前段: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5、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支道車應負100%的肇責,倘幹道車未減速時應負30%肇責。(互賠)

補充說明:
1、路權歸屬、標線為何、現場機車刮地痕、證人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研判表。
2、肇責鑑定:
尚未訴訟繫屬車鑑會,各當事人可以送鑑定。單件3000/件,覆議2000/件,
如果已經訴訟係屬在法院中,各當事人不能送鑑定,應向法院聲請囑託鑑定。
如果法院已經囑託鑑定,你可以再鑑定會上,備齊你所準備的文件資料及法
律依據,再把當時事故發生經過向鑑定會說明即可。
3、就刑事部份:

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就民事部份:

是否符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構成要件?
1.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旨在宣示過失責任原則。至於其成立要件,通說認為須具備者有六:○1需有加害行為○2行為須不法○3需侵害他人之權利○4需致生損害○5需有責任能力○6需有故意或過失。
2.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項之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3.對方若空言指述,而顯未就被告(你)有何過失、不慎之處負舉證之責,顯不該當侵權損害賠償之構成要件。對方請求也就顯無法律上之原因及依據。


以上論述代表個人立場僅供參考,不作為其他用途特此聲明。
(106)九歌悄悄話2009-03-17 10:04 · 163.29.137.25x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107)九歌悄悄話2009-03-09 14:06 · 163.29.33.130#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108)九歌2007-06-23 18:24 · 123.110.248.x
何謂賄選?選舉無效?當選無效?等用語解釋:

「賄選犯行例舉」中列舉出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一定行使投票給特定人,涉及賄選罪嫌,包括:

1、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據

2、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

3、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符之國內外觀光遊覽或進香活動

4、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符之餐\飲或流水席

5、提供往返居所與投票地之交通工具

6、增加薪資或工作獎金

7、假借捐助名義,提供廟宇同鄉會等機構或團體等活動經費、服裝或用品等

8、假借核撥經費名義,提供縣市鄉鎮或村里等地方建設經費

9、假借摸彩或有獎徵答名義提供獎金

10、招待至舞廳酒廊等娛樂場所消費

11、收購身分證

12、免除債務

13、代繳稅款與各項罰款

14、販賣餐\券並於當選後兌換餐\券面額數倍之金錢

15、聚眾賭博並期約於候選人當選後贏得數倍賭金

16、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

17、提供或介紹工作機會或良好職位

18、贈送樂透等公益彩券
以上為例示,具體個案是否構成賄選,應由承辦檢察官及法官分就個案事證認定之。
何謂選舉無效?
 所謂“選舉無效”之訴是指: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影響選舉結果,檢察官、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投票結果公告日起15日內,選舉罷免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選舉無效之訴,選舉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定期重行選舉

何謂當選無效?
所謂“當選者若有當選票數不實,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時,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日起3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規定,“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原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如已就職,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109)九歌2007-06-10 11:21 · 123.110.248.x
檢察官與法官之區別:


時常聽到「檢察官判某某有罪...」,或是「法官把某某給起訴了...」這樣的談話。現在當律師了,知道這樣的講法顯然是不正確的,不過說來可能見笑,回想起以往求學時光,我個人一直要到大學三年級才算終於搞清楚法官和檢察官有甚麼不一樣?不都是官嘛!有甚麼不一樣?不都是衙門裏面高高在上的那些人嘛!真有甚麼不一樣?
在臺灣主要可分成「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三種類型,相信這樣的分法應該也容易理解。不論是那種類型的訴訟,都有起訴前和起訴後的區別,一個案子要起訴了才會進入法院,到了法院裏面訴訟才會有「原告」、「被告」和「法官」這三種角色。訴訟裏面的原告和被告基本上是對立的角色,那居中裁判的角色就是法官,所以說,若要問法官到那兒找?其實就在法院裏,一個訴訟案件裏面至少會有一名法官。

那麼檢察官又是誰?其實檢察官只會出現在刑事案件裏頭,檢察官其實就是國家負責偵查訴追犯罪的公務員,在起訴前檢察官負責偵查犯罪,經偵查後認為有犯罪嫌疑的,那檢察官就會將犯罪嫌疑人起訴。

在臺灣,檢察官工作的地方是檢察署,或許是法院和檢察署建築往往毗鄰相連,所以有許多人其實是到檢察署但卻誤認自己是到了法院,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也往往誤以為是法官在問案。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就會進入刑事的訴訟程序,這個時候案子一樣會進入法院,此時就會有法官來審理裁判。

那麼讀者或許要問,檢察官呢?這個時候檢察官就成了刑事訴訟程序裏面的原告,換言之,檢察官此時代表國家成為原告,而被檢察官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就成為被告。除了有極少數由犯罪被害人自己起訴的刑事訴訟(稱自訴案件)以外,一般而言,大部份的刑事訴訟都是由檢察官擔任原告(稱公訴案件)。

所以說,只有法官才能會去判誰誰有罪的,法官負責起訴案件的審理裁判,會把誰誰給起訴的應該是檢察官不會是法官。不知道這樣子解釋有沒有讓讀者們比較明白?不過仍要再強調的是,檢察官是多數刑事訴訟案件裏的原告,在其他像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或者是少數的刑事訴訟,原告可能都只是一般人。

附註:
檢察官職務系係屬法務部負責監督管理,法官係屬司法院。
(110)九歌2007-06-04 13:15 · 163.29.33.13x
【轉貼】家屬非保證人無償債債務:
二弟於四年前向銀行借款,兩年前家人幫他代償後,去年一月他又偷了兄長證件向銀行貸款,銀行在無審核的情況下撥款一百萬元,二弟事後還不出錢,銀行找討債公司恐嚇家人。如果我們願意代償,事後是否可向銀行提出精神賠償?為了防止二弟再向地下錢莊或銀行借款,是否可與他脫離關係?



律師蕭仁杰答:
目前銀行對於呆帳的做法,大多是將債權移轉給財務公司或應收帳款公司,直接切割債權債務間的關係,而這些所謂的財務公司,許多會以妨害自由、恐嚇等不法手段向債務人索討,像這樣的情況,遭恐嚇者可以對這些討債的人提出刑事告訴,如果對方的討債行為造成家人身體、自由、名譽等損害,當然也可以附帶民事賠償。至於銀行有無犯法,可否求償,則必須了解是否與討債公司間有犯意間的連絡。



與親人關係無關
另外向銀行借款的人是竊取家人的證件去申辦貸款,而申辦者的行為對家屬而言已構成《刑法》的竊盜、偽造文書等罪,對銀行而言則構成詐欺罪,家屬也可對親人直接提出告訴。
至於來信所提到脫離關係是否就能完全解決問題,基本上這與雙方間是何種關係無關,即使是朋友間也可能發生,因此最好還是小心將個人的證件收藏好。基本上,只要家人沒有擔任貸款的連帶保證人,銀行或財務公司都不可以因為你們是親屬關係,而要求代為償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