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朋友們、該有的法律常識(七):
三、職場性騷擾
59.被老闆性騷擾
職場性騷擾也算是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所認定就業性別歧視,因此妳可依該條款至各縣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老闆性騷擾員工,除了要承受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二條所規定的行政罰(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外;老闆本身亦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老闆對妳性騷擾已對妳的身體與名譽造成侵害,將構成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財產上與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倘若妳另有出路,不願再與這樣上司共事而選擇離職;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妳還可不事先預告老闆而自行終止工作契約!
60.被同事、客戶性騷擾
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中的員工若在執行職務時,對他人作出性騷擾行為時,公司與該員工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實務上對「執行職務」的認定是相當嚴格的。舉例來說,醫生在為病人檢查身體時,醫生對病人作出性騷擾時,醫院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沒問題的,因為替病人檢查身體本來就是醫生的工作內容;但若女工在罐頭工廠中遭到男性工人的性擾騷時,則工廠就不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罐頭工廠工人的工作內容是製造罐頭,女工遭受男性工人的性騷擾與騷擾者的工作內容並無直接關聯;也就是說,性騷擾的行為與執行職務必須是同一件事時,公司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草案
目前在立法院研議當中的「性騷擾防治法草案」即試圖將「執行職務」的認定標準放寬舉個最平常的例子來說,雖然下班後吃飯應酬不算員工的職務範圍,但員工利用談生意的飯局應酬對女性同仁毛手毛腳,就是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性騷擾。婦女團體推動「性騷擾防治法」的用意即在要求:雇主應承擔防止受僱者對他人性騷擾之責任。該草案與另一個在立法院審議的草案「兩性工作平等法」皆致力於打造一個安全與友善女人的勞動環境!
四、懷孕保護
61.懷孕時的工作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對懷孕婦女的工作時間作了一些規定,即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懷孕婦女於晚上十點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另外,根據勞基法第五十一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的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因此,妳不但有權利拒絕深夜加班的要求,妳還可以向老闆要求改調較輕鬆的工作,老闆不得拒絕,更不能因此而調降妳的薪水。不過,若妳希望以「彈性工時」的方式,變動上下班的時間,以配合懷孕的生理狀況,目前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妳只好盼望在立法院審議的兩性工作平等法能早日通過!
62.產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而所謂的「分娩」是只要有生產的事實即算,無論小孩是第一胎或第二胎,生出來是活產或死產,是婚生或非婚生。違反此條規定,根據勞基法第七十八條,將處三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要提醒妳一點:倘若妳在公司已待滿六個月以上,那麼請產假這段期間的薪水是照給的,即使不滿六個月,也可領一半的薪水。
63.流產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倘若妳的資格符合請流產假的要件,即使之前已請過一次,妳仍可要求第二次的給假。因勞基法對於流產假的給予是因事實的發生與否來認定,並未限定給假次數、請假者結婚與否。與對產假的規定相同,受僱女工若工作滿六個月,流產假期間薪水照給,未滿六個月,薪水減半。不過,妳若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按現行勞基法規定,並沒有四週的流產假。妳只能以病假或特別休假的方式,在家休養身心。
以上轉自:台灣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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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場性騷擾
59.被老闆性騷擾
職場性騷擾也算是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所認定就業性別歧視,因此妳可依該條款至各縣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老闆性騷擾員工,除了要承受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二條所規定的行政罰(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鍰外;老闆本身亦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猥褻罪,將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老闆對妳性騷擾已對妳的身體與名譽造成侵害,將構成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財產上與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倘若妳另有出路,不願再與這樣上司共事而選擇離職;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妳還可不事先預告老闆而自行終止工作契約!
60.被同事、客戶性騷擾
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中的員工若在執行職務時,對他人作出性騷擾行為時,公司與該員工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實務上對「執行職務」的認定是相當嚴格的。舉例來說,醫生在為病人檢查身體時,醫生對病人作出性騷擾時,醫院要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這是沒問題的,因為替病人檢查身體本來就是醫生的工作內容;但若女工在罐頭工廠中遭到男性工人的性擾騷時,則工廠就不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為罐頭工廠工人的工作內容是製造罐頭,女工遭受男性工人的性騷擾與騷擾者的工作內容並無直接關聯;也就是說,性騷擾的行為與執行職務必須是同一件事時,公司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草案
目前在立法院研議當中的「性騷擾防治法草案」即試圖將「執行職務」的認定標準放寬舉個最平常的例子來說,雖然下班後吃飯應酬不算員工的職務範圍,但員工利用談生意的飯局應酬對女性同仁毛手毛腳,就是利用執行職務之便對他人性騷擾。婦女團體推動「性騷擾防治法」的用意即在要求:雇主應承擔防止受僱者對他人性騷擾之責任。該草案與另一個在立法院審議的草案「兩性工作平等法」皆致力於打造一個安全與友善女人的勞動環境!
四、懷孕保護
61.懷孕時的工作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對懷孕婦女的工作時間作了一些規定,即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懷孕婦女於晚上十點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另外,根據勞基法第五十一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的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因此,妳不但有權利拒絕深夜加班的要求,妳還可以向老闆要求改調較輕鬆的工作,老闆不得拒絕,更不能因此而調降妳的薪水。不過,若妳希望以「彈性工時」的方式,變動上下班的時間,以配合懷孕的生理狀況,目前勞動基準法並無規定。妳只好盼望在立法院審議的兩性工作平等法能早日通過!
62.產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而所謂的「分娩」是只要有生產的事實即算,無論小孩是第一胎或第二胎,生出來是活產或死產,是婚生或非婚生。違反此條規定,根據勞基法第七十八條,將處三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要提醒妳一點:倘若妳在公司已待滿六個月以上,那麼請產假這段期間的薪水是照給的,即使不滿六個月,也可領一半的薪水。
63.流產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倘若妳的資格符合請流產假的要件,即使之前已請過一次,妳仍可要求第二次的給假。因勞基法對於流產假的給予是因事實的發生與否來認定,並未限定給假次數、請假者結婚與否。與對產假的規定相同,受僱女工若工作滿六個月,流產假期間薪水照給,未滿六個月,薪水減半。不過,妳若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按現行勞基法規定,並沒有四週的流產假。妳只能以病假或特別休假的方式,在家休養身心。
以上轉自:台灣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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