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求助篇】
某甲所有之一筆土地位於公眾來往之通路上,自其曾祖父起幾代以來長久供公眾通行,未曾發生爭議,成為既成巷道。惟政府基於交通需要欲將該巷道拓寬,故對於非屬既成巷道部分之道路預定地上私有土地先行辦理徵收,而對於原屬既成巷道之土地,則因財政困難無限期暫緩徵收,試附理由說明:
(一)私有既成巷道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公物性質?若是則屬何種公物?
(二)何謂「公用地役關係」?某甲之該筆土地是否已形成公用地役關係?
(三)政府就私有道路用地之徵收有無裁量權?可否因財政問題不予徵收?
【擬答】:
(一)私有既成巷道在法律上具有公物性質,則屬私有公物之類型:
1.按公物者,乃指處於行政主體所得支配,直接供公目的使用之有體物或無體
物而言;就公物之種類言,依所有權之歸屬區分,可分為其所有權屬於行政
主體者之公有公物或所有權屬於私人,而提供公眾使用,且國家享有管理權
者之私有公物。
2.私有既成巷道乃屬公眾往來之通路,依前述,即為所有權屬於私人,而提供
公眾使用,且國家享有管理權之私有公物。
(二)甲所有之該公眾來往之通路之該筆土地已形成「公用地役關係」:
1.公用地役關係之意義:
(1)此乃實務界所發展出「公用地役權」之制度,乃援用民法取得時效之規定,
對一私有道路經數十年之公眾使用後,行政法院認為行政主體即已取得「公
用地役權」(四五判八,六一判四三五號判例),則所有權之行使不得違反
供公眾通行之目的。
(2)大法官釋字第四○○號解釋更指出「公用地役關係」乃私有土地而具有公
共用物性質之法律關係。又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要件有三:1、須
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2、於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
事;3、須經歷之時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2.甲之該筆土地已形成公用地役關係:蓋如題示,甲之土地位於公眾往來之通
路上(公眾通行所必要),自其曾祖父起幾代來長久供公眾通行無爭議(通行之
初未阻止,時代久遠未中斷),則符合前述既有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三要
件。
(三)政府就私有道路用地之徵收無裁量權,且不可因財政問題不予徵收:
1.依大法官釋字第四○○號解釋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
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
牲其財產上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故可知政府就
私有道路用地(本題所稱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之徵收無裁量權。
2.又依同號解釋之意旨,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
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
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公用地役權關係而以命令規定
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故可知政府就私有道路
用地之徵收不可因財政問題而不予徵收。
3.又附帶補充者乃政府如拒絕徵收者,學者認為該既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得依
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令行政機關為強制徵收而
予補償。
參考資料 :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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