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歌的留言板

九歌的留言板

板主 九歌No.73082251 則留言人氣 4,444
智慧有二種,一種是幫助別人,另一種則是侵害別人。

此留言板設定為板主才可留言。

(61)九歌悄悄話2009-03-31 12:07 · 163.29.33.130#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62)九歌悄悄話2009-03-31 06:36 · 123.110.249.6x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63)九歌2009-03-30 16:01 · 163.29.33.130#
車禍無法申請理賠,疑警吃案,不願處理!
三月初,家中60多歲長輩為送故障印表機去維修,不幸在忠孝橋上被撞,長輩當日未飲酒,但肇事者逃逸,長輩被撞得鼻青臉腫 肋骨斷,腦震盪,目前還有輕微失憶...因家境普通,欲申請職災補助,卻遭三重分局承辦人員以血液超過酒測值為由,要求不予開立證明,並要我們自認倒楣,息事寧人...長輩出事已很痛心,再遭落井下石,心中十分悲痛,懇請各方專業人士幫忙! :-?

以下僅為個人答覆意見僅供參考:

首先我必須對您所指陳事項特別說明……。
一、職災補助適用範圍對象,乃針對於行為人於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而言,其申請條件及適用範圍請逕至以下網站詳閱。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1443
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網站
二、至於這被害人係因交通事故而造成體傷,而肇事者卻又肇事逃逸,對於被害人因而遭到傷害部分,是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強制險理賠(但酒駕或無照駕駛行為,非屬理賠範圍)。
而申請人如無上舉非屬理賠範圍之情事者,如欲申請理賠則必須要提出由警察機關所提供之車禍草圖、事故證明單等證明資料以臻完備。
三、另就您所提到被害人有因飲酒被酒測乙事,請問?警方是否有開具這酒測數據單及告發單?另被害人是否有於酒後駕駛車輛之情事?而台端所謂開立證明書、究係何種證明(均未詳述)?而該證明書類又是否係屬警察機關職權,皆因台端所述案情未臻明確故無法回覆台端疑義。
四、綜上所述,台端全文所述缺乏完整及明確性,且充斥情緒字眼其間。唯如果該等員警一干人確有如台端所述之舉,實已有悖於職務之行為,而必須負擔起法律上之刑責,但反之,如台端所述與事實不符,此舉!實已嚴重斲傷官箴亦傷及員警之名譽,則台端亦有法律責任必須承受,建議您必須要謹言慎行。
任何法律求助案件當應符合這法律事實與之明確性,且必須要明確事證來引述才
能獲取更多法律資源之協助以解決台端困惑,以上所言僅供卓參並希望以上答覆
能對台端助益及祝順心。
(64)九歌悄悄話2009-03-30 12:05 · 163.29.33.130#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65)九歌2009-03-27 14:26 · 163.29.33.130#
各位網友好,以下我將簡述我車禍後這四個多月來的一些過程及問題:
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我騎摩托車從台北縣新店返回中和住處的路上,直行在秀朗橋前復興路口被35噸砂石車右轉撞到;當時是直行的綠燈,復興路是四線道的大馬路,我是騎機車,對方當時是要右轉,而且是過了停止線後才右轉切過來。我因反應不及以及外套被砂石車身側面的鐵勾勾住,整個人被捲入砂石車底並拖行了約數公尺,全身多處骨折及大量內出血,命能撿回來算不錯了。雖然四個多月後的我奇蹟似地開始了復健,但仍得面對損及多處臟器及一大堆後遺症的問題。
現在的問題是,對方從我出院後兩個多月連個電話都沒打來,完全丟給保險公司處理理陪的事,而且理陪金額與我們的認知落差太大。我傷重到差點就沒命了,交通大隊還在初步研判報告單上說是我直行佔用右轉車道才害自己肇事受傷,嗚嗚~請問哪位有心人能告訴我怎麼追線索呀~我本想和解,對方卻不理丟給保險,保險又一直砍價,我好想自救啊!請教大家,如果我告了,萬一沒告成功,會不會連原有的保險金都拿不回來?看過梅嶺車禍的事件後,他們踢皮球踢成那樣,我心裏對司法的審判其實還滿擔心的,請問大家我該怎辦?
我覺得不能說自己在第四線道(從左數到右)是對的,畢竟就是像交通大隊講的直行車佔用右轉車道。但肇事主因全判我頭上,我的人生一下就從彩色變成了黑白,請問申請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處理就能改變結果嗎?
p.s.補充一個重點,我當時馬上被送到慈濟急救,交通事故圖是對方事主講給警察聽畫出來的,他完全沒提到他是超車,超了一台公車後右轉才把我撞下去!所以請求好心人幫幫忙,我不希望任人宰割後連清白都沒了,謝謝!

回覆您的疑義敬覆如下請 卓參: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第四款: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 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二、如該路段確為四線道,且劃設有右轉專用車道者,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規定;則該標誌「右轉專用車道」即為右轉車之路權實無疑慮。

三、另該砂石車如確依規定行駛這右轉車道再右轉,並無不當更無侵害他車路權之疑慮,除非有悖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之規定(但須舉證說明)。

四、另就您當時是否與砂石車有保持相當之安全間隔?因為車輛於行進間,都有所謂之「視線死角」與,這內側後輪會向內側偏移,內輪差隨車身加長而變大,尤其半聯結車更為嚴重,駕駛人很容易忽略內輪差,行人或機車騎士若離轉彎車輛太近,易造成被車輪壓傷的危險,行人或機車騎士在等待通過路口時,應與轉彎車輛保持適當距離,以免置身內輪差的危險之中(以上所述亦為車輛路權)。

五、按當時之情形,如果您的撞擊點(落土)是在右轉車道上,或是機車與砂石車車身擦撞痕而於砂石車左側車身,對您都會產生不利之因素。

六、如果您對該事故認為自己並無侵害他車路權,您可以去車鑑會辦理肇責鑑定,只要對方有肇責您就可以提出傷害告訴並附帶民事求償。
(66)九歌2009-03-25 10:23 · 163.29.33.130#
檢察官提醒您: 非常重要 一 定要看
別上當掉入陷阱 信組檢察官提供

■百貨公司別亂幫陌生人拿東西

一個學生去逛百貨公司,臨出門,突然有個女人,匆匆忙忙地跑來對她說:我的

肚子痛,必須上廁所,可是我跟我先生約好,他就在門口的一輛白色的車子上等

我,能不能麻煩您,告訴我先生一聲。說完並塞了兩包東西給她:“這也麻煩您

交給他。”學生還沒走出門,就被百貨公司的人抓住。她抱著兩包沒有付錢的貴

重商品,嚇得呆呆地站在那裡,因為人贓俱獲,而百口莫辯。至於那先前說肚子

痛的婦人,和所謂的白車,則消失了蹤影。


■身分證別亂借人,本票不能亂開

有一次,我的一個朋友跑來跟我說:「有一個從台北下來的人(稱A君),拿著

我女兒(B君)的身分證來找我,說我女兒跟他借了三十萬元的“本票”A君又

怕B君拿他的本票去高利貸那亂借錢,希望B君的老媽將那三十萬的“本票”還

給他。」可是B君的老媽看了看身份證才發現原身份證除了名字正確外,相片根

本不對,而且之前他女兒有一次將身份證給弄丟了,有辦理遺失;會不會被有心

人士給拿去亂借錢了?因此就跑來跟我爸提這事……我說:「現在騙人的把戲那

麼多,既然身份證不對,那就不用去管他了。」B君的老媽說:「可是那個人看

起很老實,而且身旁又帶著兩個小孩,看起來不像是會騙人的感覺?」我又說:

「你看現在外面的金光黨,那一個看起來不是一臉老實樣?況且有沒有借錢,問

你女兒不就知道了,何不問清楚呢?不然你叫他去報案,既然身份證不對,也不

必怕說“告”輸他,如果他是真的,他就會陪你玩到底,如果他是假的,自己就

會知難而退了。」聽了我這麼說之後,他也覺得有理,也就不加以理會。之後事

情也就沒有下文了……

1身份證是很重要一項證件,千萬不能弄丟,也不要任意的外借;如果不小心弄

丟了,一定要去警察局登記遺失,並保留登記遺失的“證據”,再去申請補發。

2本票“千萬不可隨便開立。

3千萬不要看對方老實就輕易的相信別人,記住,壞人是不寫在臉上的。

4遇到突發的事情,不要一下子就鑽入死胡同,給自己一些時間去思考,就算對

方在催促,也要盡量拖延,讓自己整理一下整個事件的過程,判斷事情的“合理”性。
(67)九歌2009-03-24 14:35 · 163.29.33.130#
(一)但書的意義
但書係指對於法律規定之原則,指出其例外、附加限制或補充,而以「但」字開頭者。換言之,但書之前述規定為原則,
但書規定者為其例外法規定。
(二)隱但書的意義 隱但書係指未使用但書之形式,卻有但書之實質者。亦即於但書中,倘要加入另一個但書,則文義上難以通順或理解,便換一個方式表現出來,或在但書本文裡面為一種喬裝,不使其公然出現。
(三)隱但書的形式
1.如書:法條中以如字出現者,即屬於但書。例如刑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
2.以「除外規定」形式代替但書:法條中為避免了個但書同時出現同一條項、款內,在立法技術上乃將第二個但書以除外規定之形式為之。例如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
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3.以另項規定代替但書:係對於前項但書規定,允許在某種情況下為變更或例外規定,而特別以另項規定者。例如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
償。」「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4.以實質規定代替但書:即將原則與例外分為兩項規定,實則其也可以合併為一項規定者。例如民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
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68)九歌2009-03-24 14:30 · 163.29.33.130#
日常生活民刑事法律概念---主講老師陳聰富助理教授~01~

民法
壹、 民法總則
1、 人:自然人與法人
2、 物:動產與不動產
3、 法律行為
a、 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166之1,709之3,756之1)
b、 要物行為與不要物行為(#474)
4、 行為能力:成年(#12,#3)
5、 意思表示:a、通謀虛偽表示(#87) b、被詐欺或被脅迫(#92)
6、 消滅時效(#125)
7、 權利濫用與誠信原則(#148)
貳、 債編總論:*契約自由原則與強制契約、定型化契約(#247之1)
1、 契約種類:a、有名契約與無名契約 b、本約與預約
2、 契約之成立
3、 契約不履行
(1) 種類:a、給付不能---一物兩賣,b、給付遲延,c、不完全給付
(2) 效果:a、違約金: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
b、 損害賠償:財產上損害賠償、非財產性損害賠償(#227之1)
4、 侵權行為之種類:*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賠償責任與補償責任
a、 公務員之侵權責任(#186)
b、 僱用人之責任(#188)
c、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187)
d、 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191)
e、 商品製造人責任(#191之1)
f、 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191之2)
g、 從事危險活動者之責任(#191之3)
5、 侵權行為之法律效果—損害賠償
財產上損害賠償(#192,#193)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94,#195)
*消滅時效(#197)
參、 債編各論
1、 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2、 租賃—買賣不破租賃
3、 合會契約
4、 人事保證
肆、 物權編
1、 物權之移轉與設定
2、 動產與不動產之善意取得
3、 分別共有人之分割共有物訴訟(#824)
4、 抵押權之追及性(#867)
5、 最高限額抵押
伍、親屬編
1、 結婚: a、形式要件(#982) b、夫妻財產制
2、 離婚:a、兩願離婚形式要件(#1050) b、裁判離婚事由 c、子女監護權(#1055)
3、 養子女與養父母(#1072)
4、 私生子(#1065)
伍、 繼承編
1.應繼分(#1144)
2.特留分(#1225)
3.繼承權之喪失(#1145)
4.限定繼承(#1154)
5.拋棄繼承(#1174)
6.遺囑(#1189)4
民總
人: 自然人,法人
死亡宣告:
案例1、 甲男------婚姻---- > 乙 女 ---------- >丙男
夫 妻

乙女於甲失蹤七年後申請法院宣告甲夫死亡,再與丙男結婚,嗣後其夫出現,申請撤銷死亡宣告,甲、乙恢復婚因關係,乙是否為重婚,乙與丙之婚姻無效?
甲夫失蹤七年後得宣告死亡 丙為善意第三人 乙為惡意(已知)一方
失蹤滿三年得可為離婚理由

案例2、 甲男------婚姻---- > 乙 女 ---------- >丙女
夫 妻
大法官釋例
甲男送妻乙女攜其子赴美唸書(小學),甲男以乙女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向法院提出告訴,經法院判決與乙女離婚(不履行同居義務),再與丙女結婚(善意),
依現行民法則善意之乙得依民&640,以重婚申請後婚姻無效之撤銷婚姻之訴。
大法官解釋:居於善意、信賴,丙之結婚(姻)應受保護。婚姻有效,不造成重婚(惟造成一夫多妻)

物:動產、不動產
甲將機車交付乙,乙是否取得所有權?是的(動產以交付即取得所有權)
甲-------- > 乙
機車
丙-------------- > 丁
房屋一棟
丙將房屋一棟交付予丁,請問丁是否取得所有權?無(不動產必需登記方取得所有權)
不動產附著物如傅鐘得視為不動產。
行為之:要式、不要式
民&161之1 規定買賣不動產、抵押契約必須書面並應經公證。(本條為發展公證人、而創造其就業機會而設。)
民&161之1 立法院於890505通過停止適用。故現在買賣不動產、口頭合意亦算數。
預售屋問題:
甲----------- > 乙 甲同意賣屋給乙,甲過世,其子丙繼承該屋,
賣屋給 乙要求丙交屋移轉&384,丙以民&760不動產
繼承 移轉以書面為之主張
乙要丙移轉民&384
丙 丙以民&760不動產移轉以書面為之
高院判決:即使不動產買賣口頭答應亦屬有效。
丙父甲是否同意此買賣係另事後舉證責任問題
預售屋:
訂金
簽約
甲(消費者) (顧客) 乙(建商) 甲可以拋棄30萬不要解約?民法規定解約定金
甲付30萬訂金訂一預售屋 要保險的話契約內明訂拋棄訂金解除契約文字
訂金:民法規定違約定金248.249
審閱期間:適用於定型化契約用,如保險契約,信用卡,貸款契約等
幾日內可悔約:適用消保法訪問買賣七日內可退貨。以上與買賣預售屋無關
違約金:1.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一般如未書明即以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視之)
2.懲罰性違約金
甲 賠200萬 乙公司
甲到乙公司上班約定離職3年內不得到相近性質公司上班
乙向甲請求賠償(證明):1.損失300萬 可請求否?
2.損失100萬 丙公司
3.無損失
如為損賠 1.應賠200萬 2.200萬但法院&252條可酌減之 3.?
如為懲賠 1.賠300萬 2.200萬 3.200萬法院依&252條可酌減之
預售屋 甲顧客 乙(建商)
訂金100萬 已繳100萬 山坡
5樓
2樓



一.分別財產制:以書面特別約定並經法院登記
特有財產&1013 1014(專供夫或妻使用物,自己所有權等,歸屬特有人)
夫妻財產制 1所有權&1016 夫妻共有之原有財產&1017之2
聯合財產 夫妻原有財產&1017之1 結婚時所有財產
二.聯合財產制 婚姻存續中&1030之1 (平分)
2管理權&1018 使用收益權&1019

(1) 夫對妻&1020
3處分權 (2) 妻對夫&1021
(3)妻對自己財產 (不須要先生同意)

夫婚前有 100萬 妻婚前有500萬 ( 各歸自己夫歸夫妻歸妻)
工作收入 100萬 200萬 妻200-夫100後平分各得150萬,妻應在給夫50萬
繼承或贈予收入10萬 500萬 (各歸自己夫歸夫妻歸妻)

740604之前之後,現完全依上圖表處理(本年5月修改民法後)
存證信函用途:解除契約,收回房屋之通知。

第 00 條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服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前條規定辦理。(重要說明)
(69)九歌2009-03-24 11:42 · 163.29.33.130#
日常生活民刑事法律概念---主講老師陳聰富助理教授~02~

脫產方法:
i. 甲(債權人)----1000萬-----------乙(債物人)

A屋
乙將A屋移轉給丙
買賣 登記 如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乙丙 買賣 登記無效
丙 &87


ii. 乙將A屋設定抵押1000萬 法律上排除 無效 對抗抵押權
iii. 乙將A屋便宜賣給丙,買賣是真的 &244
甲可申請法院 $244之III 可撤銷 如果丙明知
iv. 乙將A屋出租與丙,租約定為100年, (買賣不破租賃)
甲 乙

890505民法修至多五年以保障債權人
如定約抄過五年則須有法院公證
A屋
出租 丙


丁(拍定人)得以&425向丙主張

押租金:
甲(出租人) ------------------乙(承租人)


月租2萬
押金20萬
丙 (甲將A屋賣與丙)
i. 租期屆滿由乙返還甲A屋, 最早:由乙先還屋後甲退押金
ii. 繼而:乙還屋甲退押金同時
土地法&100 乙應還屋 1.欠租金 2.違法使用 3.有收回自住必要
租期屆滿如不續出租可繼收租金否?最高法院判例可收 ,但須明確告知收回房屋,此為損害賠償用
最好在契約上明訂租期屆滿決不續約,如另有須要,另訂契約
iii. 如乙仍在租約中,甲將房屋賣給丙,則乙應向誰要押金?高院以有甲有無將押金交付丙為向甲或丙要回押金

離婚:
協議離婚
1052裁判離婚 判決確定證明書 陳師於十餘年前曾接過一受孽婦女14.5年分居後要求離婚case贏 並無此離婚條文
分居幾年後可以離婚?目前約五或六年可請求,現修法亦朝此修正
(70)九歌2009-03-24 11:40 · 163.29.33.130#
日常生活民刑事法律概念---主講老師陳聰富助理教授~03~

刑法總論
壹、 最刑法定主義:使用竊盜(#320)
貳、 犯罪成立要件:

一、 構成要件該當性:ex.偷電、偷冷氣(#323)
二、 違法性:1.正當防衛(#23):獨行女子、原住民反攻搶匪、預設房衛裝置。2.依法令之行為(#21):現行犯之逮捕(刑訴#88)、父母懲戒權、教師懲戒權(?)。3.依上級公務員之命令(#21):明知命令實質違法,不阻卻違法。
三、 有責性:1.責任能力(#18、#19、#20):無責任能力、限制責任能力。2.原因自由行為:鐵路平交道看守員,於上工時間酒醉睡著,未放下柵欄。酒醉駕車,撞死路人(#185之3)
參、犯罪類型
一、 未遂犯(#25):需已著手—夜間侵入住宅,行竊前,被捕。
二、 不能犯(#26):強奪黃金,發現為石頭(70台上5723)。子彈未上膛,按扣扳機二次(83台上2671)。
三、 中止犯(#27):甲砍乙後,送乙至醫院救治,途中乙因車禍死亡。因被害人求饒或曉以大義而終止強姦。
肆、犯罪參與型態
一、 正犯:1.間接正犯:利用十二歲之人毒殺仇人;叫不知情的店員拿偽鈔買東西。2.共同正犯(#28):把風、參與謀議。
二、 共犯:1.教唆犯(#29):甲叫唆乙殺丙,乙誤丁為丙而殺之。2.幫助犯(#30)::供給行竊工具。
三、 身份犯(#31):甲妻唆使其夫乙公務員侵佔公款(#336I)
伍、刑罰:
一、 刑罰之種類:
1. 主刑(死刑、徒刑、拘役、罰金)(#33)
2. 從刑(褫奪公權、沒收)(#34)
二、 刑罰之加重:
1. 公務員身份:#134準瀆職罪、#231包庇媒介性交及猥褻罪、#231之一包庇意圖營利強使人為性交罪;#264包庇菸毒罪、#270包庇賭博罪。
2. 尊親屬身份:#280傷害尊親屬罪、#295遺棄尊親屬罪。。
3. 累犯:(#47)
三、 刑之減免:
1. 自首:(#62)自首後、又否認犯罪。
2. 犯罪情狀顯可憫恕(#59)。
四、 刑之執行:
1. 易科罰金(#41)
2. 緩刑(#74)
五、 假釋(#77)
陸、時效
一、 追訴權時效(#80)
二、 行刑權時效(#84)
刑法分則
壹、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一、 瀆職罪:1.賄賂罪(#121,#122):#121: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a.公務員:公立學校校長指定書籍販賣店或營養午餐供應商。b.一有要求、期約行為,罪即成立,縱對方不予承諾,或事後為解除之意思表示,仍不影響犯罪成立 。#122:違背職務之受賄罪:a.警員收賄後,不報請拆除違建。B.雙方協議「在法令所能解釋的範圍內,盡量予以放寬」:成立#121
#122III:行賄罪
#123:準受賄罪
a.甲於競選縣長時,預先以將來安插工作向乙索取競選經費,但於就職前,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
2.濫用追訴處罰職權罪:#125
a.警察? 強制罪,依#134加重其刑。
3.凌虐人犯罪:#126 a.警察不讓人犯睡覺,漏夜偵訊。
4.違法徵收與抑留剋扣罪:#129 a.客體:司法規費、行政規費。警察亂開罰單(罰款)?b. 行為:公務員巧立名目,無法令依據而徵收? ex. 鎮長利用核發「未損害公共設施證明」之機會,向建商要求「不樂之捐」存入其指定帳戶,該帳戶內之錢均用於該鎮之公共事務上,並未飽入私囊。
5.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131):a. 汐止水災,公務員未將水門打開排水。
6.圖利罪(#131):a.無論圖利自己或國庫,均屬之。b.警員誤以為春節期間在住宅賭博財物,係民間風俗習慣而未予處罰,並將查獲之賭資發還違警行為人。
7.妨害秘密罪(#132):a.甲合會會首倒會,乙會員不知甲是否有財產,乃由擔任警員之兄丙向熟識、任職於國稅局之丁查詢,並將資料告知乙。b.警局偵破某重大刑案,乃召開記者會宣佈偵查所得案情。
8.不純正瀆職罪(#134):a.國小教師上課,將學生體罰成傷。(#287但)。b.警員風聞甲將不利於己,擅行通知其到所,以手銬扣於椅背。
二、 妨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
1. 妨害公務罪(#135、#136):a. 公務員:拆除大隊僱用之工人執行拆除工作時,屋主加以施暴。電力工司員工挖電纜線時,附近住戶強力干預。b. 依法執行職務:警員查緝私梟後,與對方發生爭執,竟毆打私梟,引起對方反擊。 C.聚眾妨害公務罪:書記官執行民事判決,而於其將強制開倉量穀之際,行為人大呼有匪,鳴鑼集眾約數十人,持鋤牏扁擔將書記官圍住,致其懼不敢執行而去。
2. 妨害職務上所掌公物罪(#138):a. 甲撕毀員警製作之筆錄。乙洽公後,深感不滿,乃毀壞縣政府之茶杯、辦公桌之玻璃杯及電視機,出門時,並毀損縣政府之圍牆;途中,並沿路砍倒政府種植於道路中央之樹木。
3. 侮辱公務員或公署罪(#140):a.大蜜蜂突擊隊在縣政府圍牆噴漆:「本府專業,徇私枉法」、、
4. 侵害文告罪(#141)
5.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158):a.甲冒充公務員(穿著私人公司制服,似為公家機關發給之青年裝,佩帶服務證,不仔細看,似為政府機關發給佩帶之服務證),至住家向家庭主婦謊稱伊為政府派來檢查瓦斯有無漏氣,並向該婦謊稱縣政府為顧及住家安全補助裝瓦斯防爆器貳萬戶,使該主婦誤信為政府有補助銷售之物品較為便宜,而貪圖小便宜應允裝設。事後發現甲係防爆器製造商之推銷員,且推銷之防爆器價額昂貴。
三、 妨害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
甲、 縱放便利脫逃罪(#162、#163)
貳、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1.偽造變造公文書罪(#211)
2.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罪(#213)
3.偽造或盜用公印罪(#218)
參、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
i. 竊佔罪(#320II):a.乘鄰地所有人不在,傾倒廢土於鄰地上。B. 在路邊搭蓋可折疊或伸縮的活動車棚。C.公寓所有人獨佔頂樓或地下室,供為私用。D.第一樓所有人將招牌懸掛於第二樓之窗外。
ii. 公務侵佔罪(#336)
肆、侵害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
一、 侵害自由之犯罪:
1. 強制罪(#304):A.債權人至債務已關閉之商店搬取獲品抵償。B.債權人意圖促債務之履行,以強暴脅迫方法,搶去債務人之所有物。C.承租人積欠房租數月,出租人乘承租人不在,將該屋房門閉鎖,使承租人不能為正常之出入。D.出租人以強暴脅迫,妨害承租人使用權利。E.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將汽車留下,供債務擔保,債務人不同意,債權人當面將汽車鑰匙拔下收取。
2. 剝奪行動自由罪(#302):A.老公不願嬌妻外出工作,扣留身分證。
3. 恐嚇罪(#305)
二、侵害性自主之犯罪:A.男?女? B.強姦?性交?
1.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228)
2.公務員包庇妨害風化罪(#231、#231之1
三、妨害秘密罪:
1.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之1)
2. 利用電腦洩漏他人秘密罪(#318之1、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