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歌的留言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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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 九歌No.73082251 則留言人氣 4,439
智慧有二種,一種是幫助別人,另一種則是侵害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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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九歌2009-04-07 10:48 · 163.29.33.130#
交通車禍來受傷,宜先打刑事官司,後打民事要求償

壹、案例問題
我遭人駕車撞傷住院,對方於警局作完筆錄後竟不理不睬,請問我該怎麼辦?該採取什麼途徑向對方求償?若對方仍不賠錢,可否讓其被抓去監獄關起來?



貳、法律解析
你得先決定要用何種社會方法來處理?據我所知,一般人會有二種選擇途徑。一是找「有夠力的人」出面解決,以私下和解方式來處理賠償事宜。一是尋求法律的途徑解決,即『官司』,找警察移送、檢察官起訴、法官判決、再把對方送監服刑。此事,作者建議依法律的途徑來解決,畢竟你所遭遇的,是涉及車禍糾紛的法律問題,仍宜依法律的標準來處理為妥。而採取法律途徑來解決,又可分為刑事和民事二部分說明。第一是刑事官司的部分,可採取如下的步聚:
  1、到警察局提出告訴:你可以用書面寫刑事告訴狀,或口頭作筆錄的方式為之,記得,你必須在車禍發生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會因逾告訴權行使期間而失效。警察受理你的傷害告訴後,會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另外,你也可以不用透過警察,直接到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是法院)遞交刑事告訴狀或按鈴申告作筆錄。
  2、到地檢署開偵查庭:你的過失傷害案件送地檢署後,檢察官會發通知開庭。因過失傷害係告訴乃論罪,所以檢察官會先問你,是否願與對方達成民事上賠錢和解,若你認為對方沒誠意不願和解,檢察官會調查對方是否有過失責任,如對方真有過失、再加你提出受傷診斷書,檢察官就會將對方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交給法官接手處理。
  3、到法院開審判庭:檢察官若是用「起訴」程序把你的案件交給法官,則法官會通知你開庭,聽你的意見,作為判決量刑的參考。若檢察官是用「聲請簡易判決」程序把案子交給法官,原則上法官不會再通知你來開庭,直接作出判決。這種簡易判決程序,判決的刑度通常是比較輕的,通常是被告在檢察官那邊已經認罪才適用。至於民事求償可於檢察官將刑事部分起訴後,再於刑事庭法官開庭時,當庭雈獢y附帶民事起訴狀』(可免繳起訴費),請求對方賠償看病的醫藥費、少領的薪資、慰撫金。司法實務上,駕車撞死人或撞傷人的,如肇事者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錢和解,法官量刑會較重,故建議肇事者,應儘可能與被害人達成民事上和解,才比較有可能免去牢獄之災。
  4,讓對方入獄服刑:一旦法官判決被告有罪確定(一審判決未在規定時間內上訴,或上訴被二審駁回),若被告被判有期徒刑且未緩刑,亦不能易科罰金,對方就得入監服刑。但別忘了,你的目的是要對方賠錢,不是要把對方抓去關。所以,打刑事官司只是手段,其目的還是在向對方索賠醫藥費。若對方真的連被關都不怕,你只好打民事官司。 
  第二是打民事官司來索賠:若採此途徑,請你記得先查詢對方有無財產,若有財產,你先向法院遞交民事假扣押聲請狀,並交三分之一的擔保金,查扣對方的財產。再遞民事起訴狀給法院,請求法官判決對方賠錢,賠錢項目有醫藥費、薪資所得、撫慰金。換言之,要先扣到財產,再打民事官司。否則,縱使你打贏,對方沒有財產,仍無法獲得賠償,結果到頭來一場空。
  總之,若對方不願與你和解,記得,現在你要做的第一件事,先拿醫院診斷證明到警察局或地檢署,提過失傷害告訴,然後等檢察官的通知開庭。如果檢察官為你提起公訴後,你可於刑事庭法官第一次開庭時再提起附帶民事,就可不用繳納裁判費,省下一筆錢。

摘錄法務部法律常識生活法律
(52)九歌2009-04-07 10:43 · 163.29.33.130#
簡易法庭審理案件之程序:

民國 88 年 03 月 15 日發布 )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之一訂定之。


第 2 條
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式審理。
二、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合意適用簡易程式,由承辦法官依簡易程式繼續審理。
三、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式,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式繼續審理。


第 3 條
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地方法院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普通庭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式審理。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式繼續審理。



第 4 條
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式繼續審理。
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式繼續審理。


第 5 條
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通常訴訟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簡易庭分為簡易事件,由簡易庭法官依簡易程式審理。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式繼續審理。


第 6 條
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式繼續審理。



第 7 條
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式繼續審理。
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式之合意。
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式繼續審理。


第 8 條
小額事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通常訴訟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並函送該管簡易庭分為小額事件,由簡易庭法官依小額程式審理。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式繼續審理。


第 9 條
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簡易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
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式繼續審理。


第 10 條
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各簡易庭間之事務分配,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第 11 條
簡易庭受理之事件,依前條規定應由同一地方法院轄區內其他簡易庭辦理者,承辦法官應將該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函送該管簡易庭辦理。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3)九歌2009-04-07 09:57 · 163.29.33.130#
想請問一下法律的大大
以下用簡稱
甲方 :A公司
乙方:A公司職員

1.勞基法上所規定的特休, 公司可以剝奪吗?
例如:甲方用金融海嘯之藉口,於98.2.1未經乙方同意,用朝會方式並於公告欄上以公告的方式,說明98年度特休未休完,一律充公,未休完的特休,公司不辦理延修或給予金錢上之補助

2.因應金融海嘯之因素,甲方與乙方簽訂無薪假之契約,1個月內最長休4天,最短休1天,但是會強迫乙方至公司上班,並不給予加班費(會以考績與支遣作為威脅)

3.若甲方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因素,強迫乙方加班無加班費也無誤餐費,於勞基法上有違法媽


最重要的一點
要如何控告甲方而不會被發現


回復 #3 shine0219 的帖子
請先參考這勞動基準法第74條之規定:

第74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所以勞工之權益主張應以在職時主動向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救濟.....。

行政院勞委會網站: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8856


【重要啟事】以上答覆代表個人立場僅供參考,不作為其他用途特此聲明,如涉及訴訟建議請與律師研商。
(54)九歌2009-04-06 13:51 · 163.29.33.130#
我們家是住那種老式的公寓
在 七,八年前對面搬來了一家人
原本是都還好
但,這幾年
他們家的兩個女兒
很愛吵架
白天吵就算了
漸漸的他們兩人「變 本加厲」一遇到就吵,進而打架
丟東西
尖叫,哭叫
現在更過份
半夜常常被吵醒
後來
有一天不知那個好心的鄰居打電話報警
「因為,我們是住對門,所以,他們家就對我們家懷恨在心」
一直,任為是我們報的警
那也就算了
過分的是
他們家有養狗
也放任小狗在樓梯間大小便
一個星期前就放了
這幾天又在一樓門口又拉一泡
昨天
還拉屎在樓梯
後來
我直好請別的住戶去跟他講
關於狗狗的問題和半夜他們家吵鬧的問題
最後
他們竟說;這機天我就要清理了
誰叫某某人先貼紙條
後來
我忍無可忍
就開門跟他說公共空間的環境問題
「因為他們是租的,而我們是買的」
他們真的欺人太甚
因為
我們著一棟住戶幾乎是承租戶
所以
並不會很關心公共環境的整潔
拜託
誰可以跟我說要如何的解決
這個難題
我的精神都快要崩潰啦
「聽說他們房東不管事」
我們家有小孩
常常早上起床精神還是不好
拜託
請幫幫忙啊
.................................

回覆您的問題:
對於有關發生在您這些憾事造成您的困擾,本人亦有身感同受故提出以下淺見僅供參考。
第一、住家附近鄰居時生勃谿,影響安寧是以此舉有無侵害他人法益?
第二、任意肆放牲畜便溺,影響公共環境衛生品質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解說:
所謂法有明文規定從其規定(故本國之法律乃採罪刑法定主義)。而本案之當事人之舉是否有侵權行為及觸犯何種法律行為(適用罰責)?首先我們必須瞭解的權利與義務是相對(有權利斯有救濟),本身當事人應負有防止之義務更欠缺善盡管理之責,而不防止確任其發生(明知預見其可能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為故意)。上舉!實已嚴重侵害他人或不特定之人權益。故被害人當可主張為保護個人權益(法律該當性與正當性),請其改善抑或提出告訴、但告訴人仍應負有舉證責任(人證、物證等證據以符合證據法則。)如此在證據已臻明確及所述甚為綦詳下情況,被告尚且無法為防衛自己權益而採取辯護與免責之由。
惟被害人所舉述被侵害之權益舉證,仍須與被告行為要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無因必無果)而不法行為成因更須具有(不法性、侵害性、有責性等要件)。惟被告之行為係屬何種罰則之裁量權?以下即為本人之建議請斟酌參考。
(一)、深夜妨害安寧;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一項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本法所深夜,係指凌晨零時至五時而言(基本上不特定之人如有違反本行為者、被妨害安寧之人當應向當地警察機關所轄派出所或110報案請其處理、並俟警方規勸處理完畢之事後,報案人可向警方申請報案紀錄證明以為憑證。)
(二)、任意牲畜便溺罰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
1.一般廢棄物: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2.不述略。
第四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執行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廢棄物稽查工作。
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省轄市由省轄市環境保護局為之;在縣由鄉(鎮、市)公所負責回收、清除,由縣環境保護局負責處理,必要時,縣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處理工作。
故行為人所飼養之牲畜如有違反上開法令者,而行為人則因違反該法令之行為與義務(不作為),經他人報請縣市主管機關環保局告發後環保局可對其行為處以科罰(不略述)。
(三)、另據大廈管理條例總則第第六條 (住戶之義務)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餘不略述)。
如行為人如有違反上開情事者,可向管委會申訴並請其搬離該社區。
綜合結論:
法律之概念係由國家憲法之衍生、其目的乃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權益與安全,故法律之律定必須要有正當性並不得逾越比例原則。而人民更應要有道德意識並遵照法律規定而不是無限擴張個人私權以影響公眾利益,且法律釐訂並非足以涵括約束人民各種行為(尚須個人以道德自律來彌補法律上所規定之不足)。
由以上說明雖盡以法治為先,但吾人建議當事者仍可循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以道德勸說促其改善避免興訟較為妥善。然本人學殖未深、才識學淺,利用公餘之暇撰述本文,掛漏之處,在所難免尚祈各位先進能不吝給予指正。

相關網站:
http://law.epa.gov.tw/zh-tw/laws/245676169.html

http://lifeking.tacocity.com.tw/form%20D/rule%20a.html
(55)九歌悄悄話2009-04-05 18:41 · 123.110.249.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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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九歌悄悄話2009-04-02 20:39 · 123.110.249.7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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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九歌2009-04-02 13:03 · 163.29.33.130#
http://www.tht.edu.tw/3/student_affairs/%BE%C7%BB%B2%A4%A4%A4%DF/E04_02_2-12.DOC


校園發生事故之法律責任探討
(58)九歌悄悄話2009-04-02 13:01 · 163.29.3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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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九歌悄悄話2009-03-31 16:05 · 163.29.33.130#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60)九歌悄悄話2009-03-31 14:15 · 163.29.33.130#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