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
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為了避免舉證困擾,先賦予某種效果,但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例如當事人雙方就契約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合致,則推定契約成立,不過當事人仍然可以舉證主張契約並未成立。
和推定應與區別者為視為,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擬制發生一定效果,並且不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例如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此時當事人即不得就契約是否有效爭執。
意思表示的種類: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具有相對人、方式為何、直接溝通與否,可以區分為做出以下幾種分類: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具有相對人,可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依其做成之方式,可分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即相對人可以直接藉由表意人之言語、動作或文字等方式直接了解表意人所欲表達之意思為何。
默示的意思表示無法使相對人直接透過表意人之表示方法了解表意人之意思,而僅能透過特定行為「間接」推知表意人所欲表達之意思。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是以直接溝通的方式表達,可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對話的意思表示:亦即表意人直接以對話之方式作成意思表示,其乃以「直接」溝通的方式使相對人得以了解表意人之意思,至於是透過電話、網路或其他方式皆可。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非直接以對話的方式表示其意思,而是透過信件、電報...等方式使相對人可以獲知其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瑕疵:
意思表示的瑕疵可以再分為「意思與表示不一致」與「意思表示不自由」兩種情形。
意思與表示不一致: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心中保留)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自由:
詐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脅迫: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就意思表示發生效力的時點,立法例上主要有下列幾種:
表示主義:
表示主義,或稱「表白主義」。即意思表示於表意人完成其表示之行為時即發生效力。
發信主義:發信主義即意思表示於表意人將該意思表示發送出去後即為生效。
了解主義:了解主義,即意思表示須待相對人了解時,使生其效力;在相對人為了解之時,則不生效力。
到達主義:到達主義,或稱「達到主義」。即意思表示於其到達相對人之處時,使發生效力。而在此之達到,只要意思表示處於客觀上相對人可得支配之範圍內即可,而不限於一定要交付到當事人手中,也不論當事人是否閱讀與否。依中華民國民法第95條第1項之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可知,中華民國民法於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採的是「到達主義」。
契約(或合約):
是雙方當事人基於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存在契約關係(例如行政契約)。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只有在例外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的分類:
債權契約、物權契約、身分契約
諾成契約、要式契約
不要物契約、要物契約
雙務契約、單務契約
有償契約、無償契約
有名契約、無名契約
契約的成立與生效:
成立: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法律行為係一種法律事實,其要素為意思表示,並依該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
法律行為是一種法律事實,但法律事實並非當然即為法律行為。 這兩個層次不能混淆.
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有三:
當事人。標的。:標的不見得是一種物,勞務契約中,勞力的給付也是標的,但與物無關.意思表示。對映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有:
當事人必須有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當事人適格的用語會和民事訴訟法混淆,因此以行為能力來作區分即為已足.標的物可能、合法、妥當,確定。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
法律行為的分類:
以意思表示個數區分: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契約行為)、共同行為。
以法律行為所生效力區分:債權行為、物權行為。
法律事實就是法律上所規定之事實....
其實應該要以法律行為跟事實行為作比較比較恰當..
法律行為就好比你今天要去簽約.但你有是要忙而不能自己去做....你就可以找人當你的代理人代替你去簽約...而以你的名義所做的法律行為經過你授與代理權....所以法律直接對你本人生效...這就是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就是...比如喝水...結婚...上廁所都必須是你本人才有辦法做的事情...別人代替不了...所以稱為事實行為..
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為了避免舉證困擾,先賦予某種效果,但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例如當事人雙方就契約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合致,則推定契約成立,不過當事人仍然可以舉證主張契約並未成立。
和推定應與區別者為視為,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符合一定構成要件時,擬制發生一定效果,並且不容許當事人舉證推翻者。例如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此時當事人即不得就契約是否有效爭執。
意思表示的種類: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具有相對人、方式為何、直接溝通與否,可以區分為做出以下幾種分類: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具有相對人,可分為「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依其做成之方式,可分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明示的意思表示即相對人可以直接藉由表意人之言語、動作或文字等方式直接了解表意人所欲表達之意思為何。
默示的意思表示無法使相對人直接透過表意人之表示方法了解表意人之意思,而僅能透過特定行為「間接」推知表意人所欲表達之意思。
意思表示依其是否是以直接溝通的方式表達,可分為「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對話的意思表示:亦即表意人直接以對話之方式作成意思表示,其乃以「直接」溝通的方式使相對人得以了解表意人之意思,至於是透過電話、網路或其他方式皆可。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非直接以對話的方式表示其意思,而是透過信件、電報...等方式使相對人可以獲知其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瑕疵:
意思表示的瑕疵可以再分為「意思與表示不一致」與「意思表示不自由」兩種情形。
意思與表示不一致: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心中保留)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不自由:
詐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脅迫: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意思表示發生效力:
就意思表示發生效力的時點,立法例上主要有下列幾種:
表示主義:
表示主義,或稱「表白主義」。即意思表示於表意人完成其表示之行為時即發生效力。
發信主義:發信主義即意思表示於表意人將該意思表示發送出去後即為生效。
了解主義:了解主義,即意思表示須待相對人了解時,使生其效力;在相對人為了解之時,則不生效力。
到達主義:到達主義,或稱「達到主義」。即意思表示於其到達相對人之處時,使發生效力。而在此之達到,只要意思表示處於客觀上相對人可得支配之範圍內即可,而不限於一定要交付到當事人手中,也不論當事人是否閱讀與否。依中華民國民法第95條第1項之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可知,中華民國民法於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採的是「到達主義」。
契約(或合約):
是雙方當事人基於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存在契約關係(例如行政契約)。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只有在例外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的分類:
債權契約、物權契約、身分契約
諾成契約、要式契約
不要物契約、要物契約
雙務契約、單務契約
有償契約、無償契約
有名契約、無名契約
契約的成立與生效:
成立: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法律行為係一種法律事實,其要素為意思表示,並依該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一定私法上的效果。
法律行為是一種法律事實,但法律事實並非當然即為法律行為。 這兩個層次不能混淆.
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有三:
當事人。標的。:標的不見得是一種物,勞務契約中,勞力的給付也是標的,但與物無關.意思表示。對映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有:
當事人必須有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當事人適格的用語會和民事訴訟法混淆,因此以行為能力來作區分即為已足.標的物可能、合法、妥當,確定。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
法律行為的分類:
以意思表示個數區分: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契約行為)、共同行為。
以法律行為所生效力區分:債權行為、物權行為。
法律事實就是法律上所規定之事實....
其實應該要以法律行為跟事實行為作比較比較恰當..
法律行為就好比你今天要去簽約.但你有是要忙而不能自己去做....你就可以找人當你的代理人代替你去簽約...而以你的名義所做的法律行為經過你授與代理權....所以法律直接對你本人生效...這就是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就是...比如喝水...結婚...上廁所都必須是你本人才有辦法做的事情...別人代替不了...所以稱為事實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