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九歌2009-05-14 22:24 · 123.110.249.9x路霸的問題
我家路口有一個路霸,把水泥柱放他家圍牆旁邊(不是小隻的是大隻的那種)
好讓別人不能停車在他家旁邊,他放的地方在水溝蓋上面,這樣是不是就不算是他的地
我也打過電話給警察(還打過二次)警察連理都不理,他家又剛好在路口
更氣人的是我上次停一下子而已他居然跟我說要跟我收1500才可以停,
奇怪!我記得水溝開始就算是公家地他憑什麼要跟我收錢??
想請教個位大大,他那些放水溝蓋的東西警察不理那我該叫哪個單位幫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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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法制面來探究這「路霸」之為所觸犯法令;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故對於擺放水泥樁之行為人,警察機關可依上述法令拘束並責令改正。
而警察機關應於接獲民眾告發後,不得有「不作為」而行政怠惰之情事,藉故延宕或不為處理。
如果該水泥樁之設立因而致來往人車,發生交通事故衍生實害行為或有足以影響釀生危險之虞,則該行為人則可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傷害罪論處。
至於公務人員因負有法定職務依法行政,卻怠忽職務而疏於管理道路安全,則被害人亦可對道路主管機關提出國家賠償法求償以茲救濟。
參考法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8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刑事訴訟法第240條: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以上說明事項無論其事涉法令到何種程度不論,最為重要的就是應向110報案檢舉然後照相存證,一旦發生不可預期之事故後,才能舉至證及依法訴追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