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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主 九歌No.73082251 則留言人氣 4,434
智慧有二種,一種是幫助別人,另一種則是侵害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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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九歌2009-05-01 14:11 · 163.29.33.130#
壹、權利之意義



為了滿足生活,一般人須具有社會上正當的利益,權利便是為使特定人能享受合理的利益,由法律賦予特定權利人的法律手段,或方法。

  一方有權利、通常另一方即有義務,這是一對立的概念。義務乃作為或不作為的拘束,違反此項拘束應受法律的制裁,義務的內容可能是積極的作為(如提出一定金額的給付),也能是消極的不作為(如容忍他人通行自己的土地)。

  權利的實現通常藉由義務人充分合作與自願履行而達成,如未獲滿足時,得以國家權力分別依訴訟或非訟(如強制執行)強制促其實現。



貳、權利之分類



權利依其標準,可區分為財產權與非財產權兩大類。

1、財產權 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稱為財產權,通常可與權利主體之人格或地位分離,原則上人格權及身分權以外的其他權利,均可歸類為財產權。財產權的所謂「財產利益」,不一定具有經濟價值,具有精神、文化或紀念價值者,如私人照片、錄影帶、論文稿件等,也得為財產權的標的。財產權一般又分如下四種︰



(1)債權 特定人得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稱為債權。如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租金;買主得請求賣主交付買賣物。



(2)物權 得直接支配管領特定物並具有排他性的權利,稱為物權。其內容通常包括使用收益處分權等權能,依民法物權編的規定,物權有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八種。其他法律規定者如︰動產抵押權、船舶抵押權等。



(3)準物權 非民法上的物權,而在法律上視為物權,準用民法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規定者,稱為準物權。例如礦業權、漁業權。



(4)無體財產權 以人類精神的產物為標的之權利,稱為無體財產權(Immaterialguterrechet),主要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無體財產權雖為精神上的創造物,但在性質上不屬於人格權而為財產權的一種,學者或稱為智慧財產權。



2、非財產權 非以財產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稱為非財產權,可分為人格權與身分權。非財產權與權利主體密切不可分,因此不得拋棄、讓與或繼承,縱然加以拋棄或讓與,其拋棄或讓與無效。



(1)人格權 存在於權利主體自身上,以人格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稱為人格權。人格權為綜合性、一般性的概念,其中包括許多具體的權利,主要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民法第一九四、一九五條)、姓名、(民法第一八、一九條)等。



(2)身分權 存在於兩個權利主體之間,基於一定身分關係而發生之權利,稱為身分權,主要為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生之親權(如民法第一○八四條保護及教養權)、因婚姻關係而發生之同居請求權(民法第一○○一條)、或對未成年人之監護權(民法第一○九七條)。



3、另有兼具財產權及身分權雙重性質者、如社員權(公司股東)就社員表決權而言有身分權性質,就賸餘財產分配則有財產權之特色。

參考資料

施茂林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22)九歌2009-04-27 14:25 · 163.29.33.130#
刑事告訴狀
告 訴 人 謝00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即被害人)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住:00縣00市00路000號

被 告 黃00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00縣00市00路000號
為被告涉嫌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壹、案情概要:
一、告訴人與被告是鄰居,因告訴人經營麵包店,必須以機器攪和麵粉,以作成麵團,因此機器操作之聲音造成被告不滿,雙方偶有口角情事發生;民國00年00月00日00時00分許,被告要求告訴人停止機器運轉未果,遂於翌日(即同年月00日)凌晨0時許,基於損害他人之物之犯意,在告訴人住處樓下持石頭、磚塊向上丟擲二、三樓之窗戶玻璃破碎而損壞之,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害,經告訴人檢視監視錄影內容(如證據),遂發現被告前揭犯行。
二、被告此等行為,惡性重大,告訴人依法提起本案告訴。
貳、被告涉嫌犯罪之理由:
一、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二、被告基於損害他人之物之犯意,在告訴人住處樓下持石頭、磚塊向上丟擲二、三樓之窗戶玻璃破碎而損壞之,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害,顯有本罪之適用。
三、本案被告實為惡劣,為保權益,依法提出本案告訴,請依法偵辦,實為感德。
證據:監視影帶。
此 致
臺灣00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具狀人:謝00  (蓋章)







主旨:聲請再議。
說明:
一、為不服鈞署   年度偵字第     號被告     涉嫌       乙案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今聲請人(即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議。
二、再議理由:




  此 致
臺灣   地方法院檢察署
                     聲請人:      (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刑事答辯狀
案號:00年度偵字第0000號
股別:0
答 辯 人 陳00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即被告)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籍設:00市00區00路0段000號
現住:00縣00市00路0段000號00樓之0

告 訴 人 林大0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即被告女友之父)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籍設:00市00區00路0段000號
現住:00縣00市00路0段000號00樓
第 三 人 林小0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即被告女友)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籍設:00市00區00路0段000號
現住:00縣00市00路0段000號00樓
因答辯人涉嫌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爰提出本案說明暨答辯理由如下:
壹、本案始末:
一、答辯人因透過網路與被告女友林小0認識,雙方網路聊天相談甚歡,成為男女朋友,雙方約定於民國00年00月00日00時在00車站見面,因女友身高有一百六十公分,穿得很成熟,身形外貌、長相、發育等外在條件已像成年人,答辯人遂詢問女友年齡,女友回應已成年,答辯人遂誤信其已成年,並不知事實上女友未滿十六歲。
二、二人交往期間,感情發展快速,二人遂於民國00年00月00日00時至00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
三、告訴人係女友之父,因知悉二人發生超友誼關係,遂提出本案告訴。
貳、本案答辯理由:
一、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答辯人詢問女友年齡,女友回應已成年,復因女友身高有一百六十公分,穿得很成熟,身形外貌、長相、發育等外在條件已像成年人,遂誤信女友已成年;本罪並無與未成年人為性交之犯意。
三、刑法第12條第1項: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四、聲請 鈞署傳訊女友到庭,檢視女友外觀,即可證明。
綜上所述,答辯人所涉嫌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罪嫌,此部分犯罪嫌疑顯為不足,請 鈞署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本案不起訴,實為感德。
此 致
臺灣00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具狀人:陳00 (蓋章)
(23)九歌2009-04-27 14:24 · 163.29.33.130#
刑事告訴狀
案號:○○○年度○○字第○○○○號
股別:○
告 訴 人 江○○ 身分證字號:A1○○○○○○○○ 女 ○年○月○日生 工 住台北市○路○號 郵遞區號:○○○ 電話:○2-2○○○○○○○ 送達代收人:章○○ 住台北市○路○號 郵遞區號:○○○

被 告 薛○○ 身分證字號:A1○○○○○○○○ 男 ○年○月○日生 司機 住台北市○路○號 郵遞區號:○○○ 電話:○2-2○○○○○○○ 送達代收人:章○○ 住台北市○路○號 郵遞區號:○○○

為被告涉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告訴人江○○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六日下午五時五分許,騎乘銀、粉紅雙色之重型機車(車號:B○○-○○○號),行經○○市○○○道與○○○路○段之十字路口,因被告薛○○駕駛自小客車(車號:C○-3○○○號),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紅綠燈車輛行駛規定,擅自闖紅燈,致撞擊本人,造成骨盆骨折等傷害,迄今仍未治癒;本案並經○○市警察局○○分局員警到場處理,並經該分局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以○市警○分刑字第○九一六三○○○○○○號函知本人應向 鈞署提出本案過失傷害告訴在案,本人為保合法權益,爰於法定告訴期間內具狀提出告訴,狀請 鈞署鑑核,傳訊被告到案,偵結起訴,以符法治。
此 致
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 (簽名蓋章)








刑事聲請狀
聲 請 人 黃00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即被告)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址:00縣00市00新村00號
為臺灣00地方法院檢察署以00年度調偵字第000號聲請 鈞院以簡易判決逕為處刑,被告願接受緩刑之宣告,特具狀聲請 均院惠為同意緩刑宣告事:
壹、本案概要:
一、本案犯罪事實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被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路權確有違失。
貳、聲請緩刑理由:
一、被告犯罪後,深自悔誤,願認罪受罰,請 鈞院能從輕為處理,賜本案能有緩刑宣告之空間。
二、被告素行良好,並無前科:
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實有給予改過自新之空間。
三、被告確有解決問題之誠意,遂主動具狀向 鈞院聲請同意先踐行調解息訟之程序,亦經 鈞院同意並惠為協助處理,被告先為感謝。
四、本案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於 鈞院踐行本案調解,經雙方協商,因告訴人主張本案先期賠償就要高達新臺幣00萬元,陸續尚有其他賠償,需被告同意鉅額賠償金,才會同意本案為調解,因被告認損害賠償係以恢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補償為例外,賠償係以填補損害為目的,且因「斷臂非中彩」,被告經濟能力有限,目前為學生,尚賴家人支持及照顧,實無法滿足告訴人索賠之金額,致本案調解不成立。
五、本案非重罪,請從輕量刑,給被告改過自新機會,賜本案緩刑:
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案並非重罪,請從輕量刑,給被告改過自新機會,賜本案緩刑。
請 鈞院考量被告素無前科、犯後知錯悔改、主動洽談賠償事宜暨
本案過失情節非重等情狀,賜被告緩刑之機會,實為感德。
此致
臺灣00地方法院 公鑒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具狀人:黃00 (蓋章)
(24)九歌2009-04-27 14:24 · 163.29.33.130#
刑事答辯狀
案號:00年度0字第0000號
股別:0
答辯人 楊00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
(即被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
住:00縣00鄉00路00號
為被告涉嫌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依法答辯事:
壹、案情概要:
一、被告係職業貨車司機,為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00時0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00縣00市00路往00方向行駛,至00市00路000號前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之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路況良好、天氣晴朗等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貿然行駛,不慎擦撞前方由被害人王00駕駛沿00路往00市方向行駛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0側車身,致被害人王00人車均倒地,致受有0膝挫傷及肢體多處挫傷之傷害(業務過失傷害部分,雙方已達成和解,被害人王00已於00縣警局00分局00派出所記明筆錄放棄該罪之告訴)。
二,因警方認被告明知肇事致人受傷,竟仍基於肇事遺棄之犯意,未下車救護,逕自駕車快速往00市方向逃逸,嗣因被害人王00記下車號而報警循線查獲被告,遂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移送 鈞署為偵辦。
貳、本案答辯: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採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
三、按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其客觀構成要件,須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故本件所應審酌者,應為被告是否有駕車肇事逃逸之主觀犯意;被告案發時係駕駛廂型車,當時車窗緊閉,車內並開音響及冷氣,並不知與被害人發生碰撞,並無肇事逃逸意圖。
四、被告廂型車之0側車身並無任何擦撞痕跡,被害人機車0側亦僅有少許淺表刮痕,足見被告駕駛本件廂型車擦撞被害人所騎乘機車之力道應甚輕微,衡情應未發生巨響,被告所駕車輛亦難認有何劇烈震動;被告當時緊閉車窗,於車內聽音樂、使用空調之情形下,車外聲響如非甚巨,被告自難於車內清楚分辨,且當時又無與其他車輛碰撞之震動顛簸情形,被告所述未注意有與被害人機車發生擦撞之情形,並非全然無據。
請 鈞署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處分本案為不起訴,實為感德。
此 致
臺灣00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具狀人:楊00    (蓋章)
(25)九歌2009-04-27 14:23 · 163.29.33.130#
刑事聲明異議狀
訴訟標的及金額:新臺幣00,000元
聲 明 人 陳00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地址:00000縣00鄉00路00號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00監理站
地址:00000縣00鄉00路00號
代 表 人 許00 地址:00000縣00鄉00路00號
為交通部公路總局00監理站民國00年00月00日裁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編號:0監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裁決罰款新台幣00,000元(如證據),依法聲明異議,請求准予撤銷罰款事:
壹、本案緣由:
一、聲明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00時00分許,因酒後駕駛自小客車(車號:00-0000號),經00交通小隊警員路檢為查獲,因警員認聲明人酒精濃度過高,遂以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以聲明人有重大違背義務致生交通危險罪移送臺灣00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該署認以聲明人00專長參與公益團體活動之時數00小時為緩起訴之代價,本案遂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經該署以緩起訴處分為結案,此有緩起訴書影本為憑(如證據)。
二、依民國95年02月05日生效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
三、本案業經刑事法律為處罰,監理站竟另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對經地檢署為緩起訴之同一案件再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為裁決(編號:0監違字第裁00-000000000號),對聲明人裁決罰款新台幣00,000元,顯違反「行政罰法」之「一事不二罰」規定。
貳、本案理由:
一、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規
定對聲明人所為之指示及課予之負擔雖非刑罰,但性質上可說是實質之制裁,形同科予刑罰或保安處分,對被告財產、自由等權利產生干預或不利之效果。
二、經由緩起訴處分條件之履行,使聲明人免於遭檢察官發動起訴程序,仍具有替代刑罰之效果,故應屬廣義之「實質刑事法律處罰」。
三、刑事案件藉由緩起訴處分而節省司法資源,係以緩起訴處分替代繁複之刑事審判程序。
四、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如已影響當事人財產及身體上之權利者,應可實質該當於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所定「依刑事法律」之處罰,行政機關即不得再處以行政罰鍰。
聲明人為保權益,謹依法提出聲明異議,請准要求撤銷前揭不當裁罰之處分,實為感德。
證據:緩起訴書影本乙份。
此 致
交通部公路總局00監理站 轉呈
臺灣00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公鑑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具狀人:陳00 (印)








刑事告訴狀
告 訴 人 謝○○ 身分證字號:○○○○○○○○○○ 女
民國○○年○○月○○日生 服務
住:○○縣○○市○○路○段○○○號
郵遞區號:○○○ 電話:○○-○○○○○○○

被 告 黃○○ 身分證字號:○○○○○○○○○○ 男
民國○○年○○月○○日生 服務
住:○○縣○○市○○路○段○○○號
郵遞區號:○○○ 電話:○○-○○○○○○○

為被告黃○○涉嫌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一、被告黃○○於民國○○年○○月○○日○○時○○分許,飲酒後至告訴人住處,向告訴人為尋隙,經告訴人委婉回應及說明,仍不滿意,被告遂以右手強抓告訴人之衣領,經告訴人以雙手奮力為掙扎,仍無法掙脫,歷經○分後被告方為鬆手,此有告訴人之女王○○在場目睹(證人住址與告訴人住址同),請 鈞署依法傳訊為證。
二、按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徒刑;本案被告因細故向告訴人尋隙,因未能滿意,遂以右手抓住告訴人衣領,經告訴人以雙手掙扎,以求鬆脫,被告此時理應明知告訴人並不願接受衣領被抓住之不當行為,被告理應將抓住告訴人衣領之右手為鬆開,但被告捨鬆開衣領而不為,即有妨害告訴人行使人身自由之權利,此應符合以強暴行為妨害告訴人行使人身自由之權利,特具狀於告訴期間六個月內,依法提出本案告訴。
三、被告到庭後,亦聲請 鈞署能協助被告解決本案問題,實為感德。
此 致
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 (簽名蓋章)
(26)九歌悄悄話2009-04-27 13:23 · 163.29.33.130#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27)九歌2009-04-24 15:47 · 163.29.33.13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由下列機關處罰之:
一、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
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一項第一款之處罰,公路主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三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28)九歌悄悄話2009-04-24 13:24 · 163.29.33.130#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29)九歌悄悄話2009-04-24 12:52 · 163.29.33.130#
(這是給板主的悄悄話...)
(30)九歌2009-04-24 12:22 · 163.29.33.130#
請知道或有經驗的告訴我…別複製一些官方式的說明,請以淺而易懂的方式讓我了解,謝謝。

目前的身份為原告將於本月底一審判決,由於有牽扯到民事方面的問題,所以我想請問一下附帶民事訴訟需何時提起?如何提出呢?
聽說這樣可以省一筆裁判費是真的嗎?

如果到了民事訴訟方面是會移交民事法庭嗎?若在民事庭談好和解,若事後他反悔不付錢我是否就拿他沒辦法呢?是不是可以連同我所懷疑的共犯(他的丈夫)一起請求賠償呢?

請告訴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面相關事宜好嗎?謝謝。
越詳細越好,但真的不要複製一些官方條文給我,因為這樣我還是看不太懂,謝謝。
• 2007-12-22 00:14:37 補充
我的案子是因為被告倒會有偽造文書及詐欺的事實,所以想請問一下,若我被倒會餘四十多萬元,上訴至二審需付多少費用呢?此費用是由原告所付的嗎?那一審若已判決原告需要支付任何費用嗎?如裁判費之類的。

如果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問會如何審理呢?
請問民事方面若他說沒錢給我們或事後反悔不付,我可以採取什麼動作呢?
• 2007-12-22 16:05:38 補充
一審如何提出二審上訴呢?若民事方面對方無法負擔及不想付,請問還會牽扯到刑事方面嗎?或者是會因為不付錢而以民事方面判刑嗎?
………………………………………………………………………………
目前的身份為原告將於本月底一審判決,由於有牽扯到民事方面的問題,所以我想請問一下附帶民事訴訟需何時提起?如何提出呢?

 你說本月底要宣判了嗎?那就是表示法官有告訴你什麼時候要宣示判決,那就表示你的一審已經言詞辯論終結了,現在才問在一審已經來及了,你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在刑事訴訟起訴後,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如果在這期間您沒有提起,就要看是否有提起上訴,若有提起上訴,則也可以在提起上訴後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

 也就是說,如果您現在案子的訴訟程序已經終結辯論程序,已訂期宣判了,您就需等看是否有提起上訴,才有機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了。

 因為您是原告,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在開庭時,直接以言詞向法庭表示您要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並請注意是否已當庭記明筆錄。若未當庭提起,則應在如上所述期間內以訴狀向法院提起。

聽說這樣可以省一筆裁判費是真的嗎?

 是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免徵訴訟裁判費。

如果到了民事訴訟方面是會移交民事法庭嗎?若在民事庭談好和解,若事後他反悔不付錢我是否就拿他沒辦法呢?是不是可以連同我所懷疑的共犯(他的丈夫)一起請求賠償呢?

 如若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在刑事訴訟審理時同時調查或是審理後接續調查處理的,並不是移送到民事庭審理,除非是您們的刑事訴訟案件被諭知無罪、免訴或是不受理的判決,法院依法會以判決書駁回您的附帶民事訴訟。但是您可以聲請,將該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的民事庭,但是如此經移送後您即應繳納民事訴訟費。

 若是您們在民事庭達成和解,在實務上是建議您為避免日後麻煩,最好要求他即期支付,若非如此,他日後反悔未支付,您也是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不會拿他沒辦法的,只是較麻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或是民事訴訟的審理均是有其法律依據。若僅止於懷疑,依法在刑事上恐是難定他罪責,至於所附帶的民事訴訟的,依法是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依據,所以是否可以連同您所懷疑的共犯一起請求賠償要看法官的調查審理與判決。

請告訴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方面相關事宜好嗎?謝謝。
越詳細越好,但真的不要複製一些官方條文給我,因為這樣我還是看不太懂,謝謝。

 基本上有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知識我已經在上面回答時同時做說明了,綜而言之,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是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民事訴訟法 501 條)所以規定要在刑事訴訟起訴後,一審辯論終結前要提起,否則法院怎知您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如何能在刑事判決時同時判決?當然若是一審您沒趕上提出而就刑事部分您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也可以在提起上訴後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而當庭以言詞提起的好處在效果一樣,但您不必傷腦筋如何寫訴狀,對當事人較省心。

 假設這一點您趕上了,法院依法要在刑事判決前就民事部分調查審理,除非因為法院認為所提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確很繁雜,需要經過長時間的調查審理,否則無法終結審判,為免延宕刑事審結而會裁定移送法院民事庭(此種情形仍不徵收民事裁判費)之外,法院若經審理認為原告所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法或無理由時,會以判決駁回。而相反的,認為原告提起的訴訟有理由,則會依原告的請求,判決被告敗訴並應為賠償。